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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于1993年2月4日离家出走,2000年5月人民法院依据其妻子的申请宣告赵某死亡。并且对其留下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了分配,赵某的妻子和父母平均分配了赵某留下的三间房屋。但是实际上赵某并未死亡,他在南方的一个小镇做生意,后来,因病于2001年7月身亡,赵某留有遗嘱将自己在老家的三问房屋全部留给自己的父母。赵某的遗产应当怎样继承( )A.按遗嘱处理遗产B.按法院判决处理C.应当由法院根据情况重新判决D.由赵某的妻子和她的父母选择决定

题目

赵某于1993年2月4日离家出走,2000年5月人民法院依据其妻子的申请宣告赵某死亡。并且对其留下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了分配,赵某的妻子和父母平均分配了赵某留下的三间房屋。但是实际上赵某并未死亡,他在南方的一个小镇做生意,后来,因病于2001年7月身亡,赵某留有遗嘱将自己在老家的三问房屋全部留给自己的父母。赵某的遗产应当怎样继承( )

A.按遗嘱处理遗产

B.按法院判决处理

C.应当由法院根据情况重新判决

D.由赵某的妻子和她的父母选择决定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遗产继承问题。
 《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法通则解释》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所以本题案例中,赵某所立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对赵某遗产的继承应当按照遗嘱处理。
更多“赵某于1993年2月4日离家出走,2000年5月人民法院依据其妻子的申请宣告赵某死亡。并且对其留下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了分配,赵某的妻子和父母平均分配了赵某留下的三间房屋。但是实际上赵某并未死亡,他在南方的一个小镇做生意,后来,因病于2001年7月身亡,赵某留有遗嘱将自己在老家的三问房屋全部留给自己的父母。赵某的遗产应当怎样继承( )A.按遗嘱处理遗产B.按法院判决处理C.应当由法院根据情况重新判决D.由赵某的妻子和她的父母选择决定”相关问题
  • 第1题:

    李明夫妇自幼均是父母双亡,在孤儿院长大。婚后也没有子女,丈夫李明有一弟李甲,妻子赵悦有一妹赵乙。2004年10月李明夫妇到某自然旅游区游玩时因为遇上山洪爆发同时死亡,其遗产应怎样分割?( )

    A.李明的遗产由李甲继承

    B.李明的遗产由李甲和赵乙继承

    C.赵悦的遗产由赵乙继承

    D.赵悦的遗产由李甲和赵乙继承


    正确答案:AC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解析」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规定,李明夫妇之间互相不发生继承关系,因为两人都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所以李明的弟弟继承李明的遗产,赵悦的妹妹继承赵悦的遗产。

  • 第2题:

    1995年5月,李某因为与其妻子赵某发生激烈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赵某在2002年1月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在2003年3月4日宣告李某死亡。李某的遗产由其妻赵某、其女李甲、李母依法继承。后经证实,李某并没有死亡,他在外地与张某结婚,并育有一子李乙,后李某由于患病于2005年2月2日去世,去世前立有遗嘱,将其在家乡的遗产(包括其与赵某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子和与赵某二人的存款2万元)全部由其子李乙继承。李乙之母张某作为李乙的法定代理人,要求按照遗嘱继承。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赵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一案应当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应当履行怎样的法定程序?

    3.如果本案中,李母不同意宣告死亡,主张宣告失踪,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本案中李某的死亡时间是何时?

    5.李某在去世之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哪些财产属于李某的遗产,应当怎么样处理?


    正确答案:

    1.本案应当由李某下落不明前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之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是1年。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依照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而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3.如果本案中,李母不同意宣告死亡,主张宣告失踪,则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因为,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具有一定的顺序,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所以应当依照其配偶的申请来决定是否宣告死亡。
    根据《民法通则解释》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相关规定是,《民法通则解释》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4.本案中李某的死亡时间应当是2005年2月2日。根据《民法通则解释》第36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据以上规定及法理,李某死亡的时间应为自然死亡的时间。 
    5.李某在去世之前所立遗嘱是有效的,因为根据《民法通则解释》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所以,李乙享有对刘某遗产的继承权。但是,李某遗嘱中所述的财产并非全部都是李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李某与赵某共有的房屋和存款必须分出赵某的一半之后才能由李乙按照李某的遗嘱继承。

  • 第3题:

    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法院依法撤销了其死亡宣告,因财产返还、夫妻关系和子女收养等问题发生纠纷。本案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钱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B.钱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钱某与李某之间关于赵乙的收养无效

    D.赵某的父亲应返还因继承而取得的房屋一间


    正确答案:BD
    本题涉及宣告死亡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问题。本案中,赵某被宣告死亡后,其父亲继承了赵某的一间房屋,该房屋在继承后未发生不可抗力的灭失问题,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本案中,赵某被宣告死亡以后,钱某改嫁周某,周某死亡后,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但可通过再次登记而缔结婚姻关系。本案中,赵某被宣告死亡以后,钱某将子女送与李某,其收养关系依法有效。赵某被撤销死亡宣告以后,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解除收养关系,而应与收养人李某协商,经李某同意可解除收养关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

  • 第4题:

    李某外出经商多年下落不明,他的妻子赵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李某宣告死亡之日为2005年3月16日。由于李某无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赵某继承的遗产中包括一台价值3000元的电视机。2006年1月16日,赵某与周某结婚。李某与赵某生有11岁的儿子小李被邻居甲合法收养。2006年2月,李某突然出现,并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了其死亡宣告。
    若赵某于2006年1月6日将继承的电视机以2000元卖给了刘某。在李某的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后()。
    A.电视机所有权属于李某
    B.电视机所有权属于刘某
    C.李某不能要求赵某予以适当补偿
    D.赵某应该取回电视机还给李某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故答案是B项。

  • 第5题:

    李某外出经商多年下落不明,他的妻子赵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李某宣告死亡之日为2005年3月16日。由于李某无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赵某继承的遗产中包括一台价值3000元的电视机。2006年1月16日,赵某与周某结婚。李某与赵某生有11岁的儿子小李被邻居甲合法收养。2006年2月,李某突然出现,并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了其死亡宣告。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宣告某公民死亡的时间,必须是其下落不明满()。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D
    解析: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故答案是D项。

  • 第6题:

    1992年5月,李某因为与其妻赵某发生激烈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赵某在1999年1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在2000年3月4日宣告李某死亡。李某的遗产由其妻赵某、其女李甲、李母依法继承。后经证实,李某并没有死亡,他在外地与张某结婚,并育有一子李乙,后李某由于患病于2002年2月2日去世,去世前立有遗嘱,将其在家乡的遗产(包括其与赵某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子和与赵某二人的存款2万元)全部由其子李乙继承。李乙之母张某作为李乙的法定代理人,要求按照遗嘱继承。
    问:(1)人民法院受理赵某宣告李某死亡的申请后应当如何履行法定程序?
    (2)如果本案中,李母不同意宣告死亡,主张宣告失踪,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如何确定本案中李某的死亡时间?
    (4)李某在去世之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哪些财产属于李某的遗产,应当怎样处理?


    答案:
    解析:
    (1)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之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公告期届满后,人民法院依照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而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2)如果本案中,李母不同意宣告死亡,主张宣告失踪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因为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具有一定的顺序,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而父母则属于第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在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和第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依照第一顺序的申请办理。所以应当依照其配偶的申请来决定是否宣告死亡。
    (3)本案中,李某死亡时间应当是2002年2月2日。因为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的日期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可见,李某死亡的时间应当是自然死亡的时间——2002年2月2日。
    (4)李某在去世前所立遗嘱部分有效。因为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所以,李乙享有对李某的遗产继承权。但是,李某遗嘱中所述的财产并非全部都是李某的遗产,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李某与赵某共有的房屋和存款必须分出赵某的一半之后才能由李乙按照李某的遗嘱继承。

  • 第7题:

    赵某系某公司经理,其妻黄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大赵于199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小赵。大赵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小小赵未婚,与父母同住。赵某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1995年在某南方城市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某生一子小小小赵,小小小赵一直随同母亲生活。1999年5月赵某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某生前没有遗嘱,现其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问: (1)钱某提出小小小赵为赵某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某的遗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大赵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大赵的应继承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


    答案:
    解析:
    (1)钱某的主张成立,小小小赵有权继承赵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虽然钱某并不是赵某的合法妻子,但小小小赵属于钱某与赵某的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有权继承父亲的合法财产。 (2)大赵的妻子王英提出其代位继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但大赵的儿子小赵有权代位继承大赵的应继份额。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王英作为大赵的妻子,并不是大赵的晚辈直系血亲,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应由其儿子代位继承遗产,王英只在小赵成年之前享有代管权。

  • 第8题:

    赵某配偶早亡,有两子甲和乙,其子甲远居国外,与家人甚少联系,少尽赡养义务,其子乙与父母早年分家,少有来往。赵某生前体弱多病,由赵某之弟照顾赵某的全部生活起居直至赵某去世。赵某留有房屋两间,存款若干。关于遗产应()。

    • A、赵某遗产应全部由甲来继承
    • B、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 C、赵某之弟尽管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对赵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所以应该适当分给其遗产
    • D、甲和乙如果放弃继承,赵某之弟方有机会参加继承

    正确答案:B,C

  • 第9题:

    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渔,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1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1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正确答案: 无权。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人不能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要解除收养关系应与收养人协商解决。

  • 第10题:

    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渔,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1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1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经再婚的,即使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也不能自动恢复,但可通过再次登记而缔结婚姻关系。

  • 第11题:

    多选题
    赵某配偶早亡,有两子甲和乙,其子甲远居国外,与家人甚少联系,少尽赡养义务,其子乙与父母早年分家,少有来往。赵某生前体弱多病,由赵某之弟照顾赵某的全部生活起居直至赵某去世。赵某留有房屋两间,存款若干。关于遗产应()。
    A

    赵某遗产应全部由甲来继承

    B

    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C

    赵某之弟尽管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对赵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所以应该适当分给其遗产

    D

    甲和乙如果放弃继承,赵某之弟方有机会参加继承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渔,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1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1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正确答案: 无权。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人不能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要解除收养关系应与收养人协商解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某与赵某共同居住。2005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2006年8月李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7年12月李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有一个10个月的男孩。李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李某的房屋是个人特有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财产分配。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2)赵某继承的房屋及李某继承的100000元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配。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3)孩子归赵某抚养。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财产分配时可以适当考虑对赵某多分。


  • 第14题:

    张某死亡,其遗产由其妻赵某和两个孩子张甲、张乙法定继承。当时赵某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17600元。胎儿因先天性心脏病出生后不久便死亡。这17600元应当由谁继承?( )

    A.由赵某、张甲、张乙三人继承,均分

    B.由赵某继承1/2,张甲与张乙继承1/2

    C.由赵某继承

    D.由张甲与张乙继承


    参考答案:C

  • 第15题:

    李某外出经商多年下落不明,他的妻子赵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李某宣告死亡之日为2005年3月16日。由于李某无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赵某继承的遗产中包括一台价值3000元的电视机。2006年1月16日,赵某与周某结婚。李某与赵某生有11岁的儿子小李被邻居甲合法收养。2006年2月,李某突然出现,并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了其死亡宣告。
    若李某于2005年8月16日在外地与季某签约,约定2006年3月16日向季某购买一台电冰箱,则该合同为()。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效力待定合同 D.可撤销合同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则李某与季某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故答案是B项。

  • 第16题:

    李某外出经商多年下落不明,他的妻子赵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李某宣告死亡之日为2005年3月16日。由于李某无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赵某继承的遗产中包括一台价值3000元的电视机。2006年1月16日,赵某与周某结婚。李某与赵某生有11岁的儿子小李被邻居甲合法收养。2006年2月,李某突然出现,并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了其死亡宣告。
    李某的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甲与小李的收养关系()。
    A.可以自行解除
    B.经过小李的同意即可解除
    C.必须经过甲及小李的同意才能解除
    D.此时不受法律保护


    答案:C
    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问,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收养关系仍受法律保护,只有在收养人及有表达意见能力的被收养人同意的情况下,收养关系才能予以解除。故答案是C项。

  • 第17题:

    李某外出经商多年下落不明,他的妻子赵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李某宣告死亡之日为2005年3月16日。由于李某无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赵某继承的遗产中包括一台价值3000元的电视机。2006年1月16日,赵某与周某结婚。李某与赵某生有11岁的儿子小李被邻居甲合法收养。2006年2月,李某突然出现,并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了其死亡宣告。
    李某的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其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A.在赵某与周某离婚后自行恢复
    B.由赵某选择决定
    C.自其死亡宣告被撤销之日起恢复
    D.不得认定自行恢复


    答案:D
    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且后一婚姻正在存续以及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故答案是D项。

  • 第18题:

    赵某与申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赵某又立有遗嘱,该遗嘱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现赵某去世,对赵某的遗产应按(  )。


    A.法定继承处理

    B.遗嘱继承处理

    C.遗赠扶养协议处理

    D.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处理

    答案:C
    解析:
    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上题中有阐述,在此予以省略。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执行效力的特点,选项C符合题意,其他选项不正确。 【评注】一定要熟记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执行效力这一特征。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遗赠继承以及遗赠扶养协议之间的效力,由高至低的具体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

  • 第19题:

    某与赵某领取结婚证仅三天,还没有来得及举行婚礼,赵某就意外死亡。不可以参加继承赵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

    • A、王某
    • B、赵某的父母
    • C、赵某的兄弟姐妹
    • D、赵某与前夫所生之子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渔,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1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1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确实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以及确实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才可能取消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本案中,钱某改嫁是其应有的权利,不构成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因此,赵某的父亲无权要求改变钱某担任赵甲的监护人。

  • 第21题:

    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渔,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1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1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1间房屋?为什么?


    正确答案: 被宣告死亡的人回来后,因继承法而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应返还所取得的财产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

  • 第22题:

    问答题
    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渔,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1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1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1间房屋?为什么?

    正确答案: 被宣告死亡的人回来后,因继承法而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应返还所取得的财产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渔,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1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1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

    正确答案: 无权。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不予返还。孙某取得摩托车是合法取得的,因此,赵某无权要求其返还。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