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甲将自己的一头牛借给乙耕地,租金200元。该牛在乙家产生牛犊一头,乙将牛犊卖得500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200元为法定孳息B.500元是法定孳息C.牛犊是天然孳息D.500元应归甲所有

题目

甲将自己的一头牛借给乙耕地,租金200元。该牛在乙家产生牛犊一头,乙将牛犊卖得500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200元为法定孳息

B.500元是法定孳息

C.牛犊是天然孳息

D.500元应归甲所有


相似考题
更多“甲将自己的一头牛借给乙耕地,租金200元。该牛在乙家产生牛犊一头,乙将牛犊卖得500元。下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向乙出售奶牛一头,出售时奶牛已经怀孕,如果甲、乙对于奶牛所生牛犊的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则该奶牛所生牛犊应归乙。( )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则归买受人所有。

  • 第2题:

    甲将自家耕牛借给乙,在借用期间该牛产下一头小牛。小牛属于(  )


    A.甲单独所有

    B.乙单独所有

    C.甲与乙按份共有

    D.甲与乙共同共有

    答案:A
    解析:

  • 第3题:

    甲将自己的一头牛借给乙耕地,租金200元。该牛在乙家产下牛犊一头,乙将牛犊卖得500元。500元应归甲所有。()


    答案:错
    解析:
    依《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母鸡下的蛋、母牛生的小犊、果树结出的果子等,这些母鸡、母牛、果树就是产生孳息的原物,它们产生的孳息也就称为天然孳息。因此500元归甲所有。

  • 第4题:

    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人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
    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

    答案:B
    解析:
    因不可抗力导致牛死亡,乙无需对甲承担侵权责任。而乙因在无因管理过程中取得的600元应当交还给甲,同时,乙也有权向甲请求返还为其支付的必要费用,屠宰费100元。乙应当向甲返还500元。

  • 第5题:

    2005年10月10日甲向乙借款2 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5年10月13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牛犊一头。根据上述情形,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2005年10月10日
    B.牛犊应当归乙所有
    C.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2005年10月13日
    D.牛犊应当归甲所有,乙应当将牛犊还给甲


    答案:A
    解析:
    【精解】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本题答案为C项,在物权法通过之后,本题答案为A项。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关键在于,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民法理论并未区分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的差异,具体而言,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对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此外,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变动,自交付时起发生效力。可见,物权变动无论采取登记要件主义,还是采取登记对抗主义,都与合同无关,就本题而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在10月10日生效,但如果没有移转占有,质权没有成立,即没有发生物权变动,但合同还是有效的。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有收取孳息的权利,但对质物所生孳息不享有所有权,因此,牛犊应当归甲所有;而出质人的所有权受质权的限制,即在甲还款前,乙对小牛犊有权收取和占有,故B项和D项都不正确。注意:有关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问如何认定孳息的归属问题,物权法维持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这方面的知识点并未发生变化。此外,在物权法和民法通则、担保法等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