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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潘某与舒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舒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潘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题目

如果潘某与舒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舒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潘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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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本题19分

    案情:家住某市甲区的张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李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 平方米的楼房租给张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 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由乙区法院营辖。”张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园房价上涨,李某不同意出卖。张某将房价款100 万元办理提存公证,李某仍不同意出卖。后李某以每平方米2500 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张某为阻止李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李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李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

    1.张某可以向哪个(或哪些)法院起诉?

    2.法院认为李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张某与李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那么,张某是否可以参加仲裁程序?若可以.张某在仲裁程序中处于什么地位?若不可以,为什么?

    4.如果本索二审法院判决张某胜诉,张某申请执行,那么,杏林公司是否可以申请再审?为什么?杏林公司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为什么?

    5.如果法院受理张某的起诉后,杏林公司被合并到森林公司,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6.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此后张某与李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 元价格卖房的合同。那么,关于该买卖合同,张某和李某是否构成执行和解?法院是否有权干涉?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
    1.丙区人民法院。
    2.制作裁定书,驳回管辖权异议。
    3.不可以。因为张某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
    4.杏林公司不可以申请再审,因为案外人只有在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再审,本案不符合这个条件。杏林公司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因为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认为自己对正在进行的执行标的具有足以阻止执行的权利,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5.不正确。杏林公司不是诉讼当事人,其被合并的事实不能作为诉讼中止的原因。
    6.张某与李某不构成执行和解,法院无权干涉。张某与李某协商达成的卖房合同与判决无关,不够构成执行和解,法院无权干涉。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
    【法理透析】
    1.《民事诉讼法》第25 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4 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不动产纠纷,依法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张某与李某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双方的协议管辖无效。张某应当向丙区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法》第140 条第1 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同时《民事诉讼法》第38 条规定:“… 一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的管辖权异议无法律依据,应当驳回,适用的法律文书为裁定。民事决定适用范围比较窄,一般只用于处理有关回避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程序事项方面的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内部工作关系方面的问题,如有关诉讼期限的事项等。
    3.《仲裁法》第4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仲裁请求的前提是仲裁协议,仲裁程序是双方的,该程序中不存在第1 人。张某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不能参与仲裁程序。
    4.本案中,杏林公司不是当事人,对于案外人提起再审申请的条件和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第1 款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由此可知,案外人只有在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再审,本案不符合这个条件,因此不能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04 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杏林公司可以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执行异议。
    5. 本题考查的是诉讼中止。《民事诉讼法》第136 条第l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杏林公司不是诉讼当事人,其被合并的事实不能作为诉讼中止的原因,法院裁定中止的做法不正确。
    6.《民事诉讼法》第207 条第1 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于本案判决没有执行内容,所以不存在强制执行问题,也就不存在执行和解。张某与李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卖房的合同,与判决无关,不构成执行和解,法院无权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

  • 第2题:

    案情:


    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m2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


    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


    1.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2.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潘某在遵守生效判决的基础上,还可通过何种诉讼手段获得法律救济?


    3.如果潘某与舒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舒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潘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4.如果本案二审法院判决潘某胜诉,潘某申请执行,杏林公司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杏林公司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为什么?


    5.潘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


    6.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此后潘某与舒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卖房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为什么?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干预?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法院用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使用裁定书。


    2.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潘某负有订约义务,承担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3.不能。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潘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


    4.不能申请再审,因为它不是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5.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条件是潘某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准许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6.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问题;法院不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第二部分:法律文书题。




  • 第3题:

    下列纠纷中,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是( )。

    A.孙某与周某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B.卢某与潘某之间的监护权归属纠纷
    C.韩某与杨某之间的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D.赵某与钱某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 第4题:

    舒某,男,16岁,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不经舒某同意而对案件提起上诉的是:

    A:舒某的父母
    B:舒某的班主任
    C:舒某的辩护律师
    D:舒某当律师的姐姐

    答案:A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299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这说明只有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提起上诉。

  • 第5题:

    (2019年)下列纠纷中,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是( )。

    A.孙某与周某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B.卢某与潘某之间的监护权归属纠纷
    C.韩某与杨某之间的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D.赵某与钱某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