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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李某把这批数额巨大的假烟销售到邻省,找肖某帮忙寻找买主,答应肖某按所卖香烟数额提成,并将一部分货物存放在肖某家。李某在卖假烟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审讯时,李某交代肖某家中还藏有一部分假烟。公安机关根据李某的交代,从肖某家中将假烟搜出。李某的这种行为属于:( )A.自首B.立功C.坦白D.报案

题目

若李某把这批数额巨大的假烟销售到邻省,找肖某帮忙寻找买主,答应肖某按所卖香烟数额提成,并将一部分货物存放在肖某家。李某在卖假烟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审讯时,李某交代肖某家中还藏有一部分假烟。公安机关根据李某的交代,从肖某家中将假烟搜出。李某的这种行为属于:( )

A.自首

B.立功

C.坦白

D.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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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肖某,男,17周岁;朱某,男,18周岁。两人系某大学的大学生,暑假期间朱某提出找小姐,肖某同意提供帮助。经商量后,由肖某到某酒吧找被害人周某开房,在肖某和周某发生性关系后,朱某身着警服假冒警察闯进肖某和周某所在房间,以肖某和周某有卖淫嫖娼行为,要进行罚款,周某不得已交出3 000元。朱某在周某交出3 000元后,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周某奸淫。
    问:(1)肖某和朱某构成何罪?
    (2)本案是否存在轮奸情节?
    (3)本案是否存在其他量刑情节?


    答案:
    解析:
    (1)肖某和朱某构成强奸罪和招摇撞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本案中,肖某和朱某共谋后以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周某,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构成招摇撞骗罪。本案中,肖某和朱某共谋后,冒充人民警察以抓嫖为手段骗取被害人周某3 000元钱,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肖某和朱某都构成强奸罪和招摇撞骗罪两罪,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分别实行数罪并罚。
    (2)本案中不存在轮奸的情节。轮奸是指两个以上有合意的人先后共同强行对同一妇女进行奸淫行为。构成轮奸要求两次以上的奸淫行为必须都违背妇女的意志。本案中,朱某的奸淫行为是违背周某的意志,而肖某和周某发生性关系对于周某而言是自愿的,并没有违背周某的意志,所以本案不存在轮奸的情节。
    (3)本案存在以下的量刑情节。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肖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肖某受朱某的邀约,并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后,根据刑法的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肖某和朱某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 第2题:

    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

    A:主治医生孙某,在负责为病人谢某治疗的过程中,与谢某家属发生争执,后谢某发病,孙某假装去探望另一位病人。经谢某家属百般哀求,孙某仍对谢某不理不睬,不久谢某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B:李某的孩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包假币,回家后交给李某。李某数了一下,共有3万元,但害怕出事,就将假币用火烧成了灰烬
    C:杨某与姜某约定,由杨某照看姜某6个月的孩子,姜某给予杨某一定的报酬。杨某在照看孩子的过程中发现孩子特别爱哭,弄得其心烦意乱,便决定只要孩子一哭,就不给他喂食,以作“惩罚”。几天后孩子饿死
    D:肖甲非常讨厌其侄子肖李某(6岁)。某日,肖甲携肖李某外出时,张某酒后驾车撞伤了肖李某并迅速逃逸。肖李某躺在血泊中,肖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肖李某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答案:B
    解析:
    【考点】刑法上的不作为。详解:不作为,是指有能力实施而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因此行为人通过实施一些积极的举动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义务时,并不影响不作为犯的构成。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特定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情况:(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不管这种行为通过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发生,行为人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A选项中孙某基于职务有救治病人的义务,但其不履行其义务致使谢某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B选项中李某虽明知是假币,但其并未持有,而是将假币烧掉,不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C选项中杨某基于法律行为(代为照看孩子的约定)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包括及时喂食的义务,但杨某却因孩子爱啼哭而不给孩子喂食,致使其饿死,亦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D选项中肖甲是基于其带孩子外出的先行行为而负有照看好孩子的义务,在孩子发生危难时有救助的义务,肖甲在肖李某被车撞后,不积极履行义务,致肖李某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B选项。

  • 第3题:

    李某找到孙某为他开汽车运送一批假烟到邻县去卖,但在运输过程中被工商所查获。工 商所依法将假烟和运送假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000元,责令于该月15日交清。李某拒交 罚款,与孙某合议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回。当晚12时许,李某携带斧头等工具与孙某潜进工 商所大院内,将大门锁砍断,欲驾驶汽车冲出院外,但就在其要打开车门的一刹那,值班的 工商所工作人员许某大声喝住,从值班室赶出来,拦住李某。李某抓起斧头将许某砍伤,与 孙某驾驶汽车离去。为了逃脱追捕,孙某将车速调至最大,此时正好金某和冯某路过,赵某 为了躲避迎面飞驰而来的汽车将另一人冯某撞倒,导致小腿骨折。而金某被汽车撞倒在地。孙 某欲下车看看,李某拦住他说:“别管了,逃命要紧!”金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后得知 金某是李某的仇人,李某早就在预谋如何杀掉金某。根据以上事实,

    若李某把这批数额巨大的假烟销售到邻省,找肖某帮忙寻找买主,答应肖某按所卖香烟数额提成,并将一部分货物存放在肖某家。李某在卖假烟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査获,在审讯时,李某交代肖某家中还藏有一部分假烟。公安机关根据李某的交代,从肖某家中将假烟 搜出。李某的这种行为属于:( )

    A.自首 B.立功 C.坦白 D.报案


    答案:C
    解析:
    考点:特别自首与坦白
    讲解: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 第4题:

    李某找到孙某为他开汽车运送一批假烟到邻县去卖,但在运输过程中被工商所查获。工 商所依法将假烟和运送假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000元,责令于该月15日交清。李某拒交 罚款,与孙某合议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回。当晚12时许,李某携带斧头等工具与孙某潜进工 商所大院内,将大门锁砍断,欲驾驶汽车冲出院外,但就在其要打开车门的一刹那,值班的工商所工作人员许某大声喝住,从值班室赶出来,拦住李某。李某抓起斧头将许某砍伤,与孙某驾驶汽车离去。为了逃脱追捕,孙某将车速调至最大,此时正好金某和冯某路过,赵某 为了躲避迎面飞驰而来的汽车将另一人冯某撞倒,导致小腿骨折。而金某被汽车撞倒在地。孙某欲下车看看,李某拦住他说:“别管了,逃命要紧!”金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后得知金某是李某的仇人,李某早就在预谋如何杀掉金某。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若李某把这批数额巨大的假烟销售到邻省,找肖某帮忙寻找买主,答应肖某按所卖香烟数额提成,并将一部分货物存放在肖某家。李某在卖假烟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审讯时,李某交代肖某家中还藏有一部分假烟。公安机关根据李某的交代,从肖某家中将假烟搜出。李某的这种行为属于:( )
    A.自首 B.立功 C.坦白 D.报案


    答案:C
    解析:
    考点:特别自首与坦白
    讲解: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 第5题:

    王某的丈夫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关进看守所,看守所警察肖某见王某长得漂亮,便哄骗她说自己可以将李某弄出来,但作为对价王某必须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救夫心切,便答应了肖某的要求,但在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肖某并没有将李某放出。则关于肖某的行为,说法错误的是:()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强奸罪
    C:构成招摇撞骗罪
    D:构成诈骗罪

    答案:B,C,D
    解析:
    【考点】被害人承诺。详解:首先,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财物,并不包括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因此可以排除D选项。其次,招摇撞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在本案中肖某并未编造自己虚假的身份,故不构成本罪,因此C选项错误。最后,强奸罪的本质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在本案中确定肖某是否成立强奸罪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王某的承诺,即关于承诺动机的错误是否会影响承诺的效力。这种情况仅仅和承诺的动机有关,故不影响其效力,肖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因此A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