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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贪污罪,在法庭审理中,下列哪些事项不必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A.李某供认不讳的贪污犯罪事实B.李某是国家工作人员C.辩护律师提出的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主张D.李莱以检察官与本案利害关系为由申请其回避,检察官未提出异议

题目

李某涉嫌贪污罪,在法庭审理中,下列哪些事项不必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

A.李某供认不讳的贪污犯罪事实

B.李某是国家工作人员

C.辩护律师提出的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主张

D.李莱以检察官与本案利害关系为由申请其回避,检察官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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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庭审理期间李声称侦查人员曾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李妻也提出其证言出自侦查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经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属实。下列证据材料哪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李某的有罪供述
    B:根据李某的有罪供述找到的杀人凶器
    C:李妻的证言
    D:根据李妻的证言找到的李某转移被害人尸体时使用的布口袋

    答案:A,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C。

  • 第2题:

    李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

    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
    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C:检察机关和李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
    D:李某的精神状态

    答案:A,B
    解析:
    根据2012年新《高检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A选项属于第一种情形,即一般人所共同知晓常识性事实;B选项属于第三种情形;选项C的基本事实不等于常识性事实,因此不属于不需要证明的事实范围。

  • 第3题:

    张某、李某涉嫌抢劫某金店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
    A.张某、李某作案用的砍刀和奥迪汽车
    B.证明现场留有张某、李某血足迹的鉴定意见
    C.证明案发前曾在金店看见张某、李某的证人证言
    D.在金店提取的证明张某、李某持刀抢劫的监控录像


    答案:D
    解析:

  • 第4题:

    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某的经过。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证言,属于证据分类中哪些证据?()

    A:传来证据
    B:直接证据
    C:有罪证据
    D:言词证据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按照证据本身的特点,从不同的角度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划分。(1)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可以将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李某的证言是转述徐某说话的内容,属于传来证据。(2)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李某的证言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徐某杀害高某的事实,属于直接证据。(3)根据证据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划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认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李某的证言显然属于有罪证据。(4)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是实物证据。李某的证言是言词证据,故本题应全选。

  • 第5题:

    在一起诽谤案件中,江某以李某捏造事实、致使自己的名誉受到巨大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江某和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取新的证据。据此,对于本案,负有证明责任的人员应当是:

    A:江某
    B:李某
    C:李某和江某
    D:李某仅有责任证明自己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
    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