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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邻居张某因公房发生纠纷,李某趁张某上班之机将房门撬开,强行将张某的,家具、物品全部搬到院内搁放,拦上绳子以示防止丢失,还拆除了屋内的电表电灯。张某发现后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认为处罚太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供了其朋友刘某的证言,证明李某当天在外地出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刘某的证言必须有其签名或者盖章B.刘某的证言应当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c.被告申请刘某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后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可D.人民法院经鉴

题目

李某与邻居张某因公房发生纠纷,李某趁张某上班之机将房门撬开,强行将张某的,家具、物品全部搬到院内搁放,拦上绳子以示防止丢失,还拆除了屋内的电表电灯。张某发现后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认为处罚太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供了其朋友刘某的证言,证明李某当天在外地出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刘某的证言必须有其签名或者盖章

B.刘某的证言应当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c.被告申请刘某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后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可

D.人民法院经鉴定,证明刘某有间歇性精神病,则其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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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与邻居张某因公房发生纠纷,李某趁张某上班之机将房门撬开,强行将张某的家具、物品全部搬到院内搁放,拦上绳子以示防止丢失,还拆除了屋内的电表、电灯。张某发现后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认为处罚太 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供了其朋友刘某的证言,证明李某当天在外地出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刘某的证言必须有其签名或者盖章
    B.刘某的证言应当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C.被告申请刘某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D.人民法院经鉴定,证明刘某有间歇性精神病,则其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行政诉讼证据的认定
    讲解:依《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3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应当有证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并应当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照文件。因此,A、B项正确。根据该规定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 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因此,C项正确。依该规定第57条第8项的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D项正确。依题意,A、B、C、D项均当选。

  • 第2题:

    李某与邻居张某因纠纷长期不和。9月3日,李某将张某打成轻微伤,4日,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6日,公安机关展开调解,李某和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李某于12日前向张某赔偿医疗费1000元。11日,李某明确表示不愿履行调解协议。该案件的办案期限起算日期正确的是:

    A.9月3日
    B.9月6日
    C.9月11日
    D.9月12日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本题中,李某9月11日表示不愿意履行协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 第3题:

    李某与张某发生矛盾,李某扬言当晚必将放火烧掉张某房屋。张某知道李某的倔脾气,言出必行,肯定李某必然来放火烧房。 同时张某为了除掉其妻,当晚故意将其妻灌醉,并将房门反锁,让人以为屋主外出。李某依其所言,当晚10点放火将张某房屋烧毁,同时也烧死了张妻。李某、张某对张妻死亡的结果的主观心态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张某是间接故意
    B.李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张某是直接故意
    C.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直接故意
    D.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间接故意


    答案:C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故意和过失的类型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在没有预见到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认定过失的前提是“应当预见”,按照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如果房门反锁,则屋里通常不会有人,所以李某对于“张妻醉卧家中”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应当预见”的义务,李某对因其烧屋而致张妻死亡的结果不承担过失的责任,当然,李某也没有杀害张妻的故意,李某可以说只是张某杀妻的工具而已。张某为了达到杀害其妻的目的,将其妻灌醉,而且将房门反锁,制造了无人在屋里的假象,最终导致其妻被烧死的结果。张某对其妻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是直接故意。C为正确答案。

  • 第4题:

    天天城区某街道张某的理发店与李某的便利店相邻。某日,因张某在便利店门口堆放物品,李某与之发生口角,经其他人劝开后,张某趁李某不备拿起理发店的拖把打向李某,李某闪避不及被打中腿部(后经鉴定为轻微伤),导致现场混乱,有人见状打110报警。派出所值班民警老关、小王接到指令后立即出警。

    民警达现场后,张某声称“这是我们的私事,警察管不着”,不顾现场群众劝阻和民警的口头制止,继续吵闹并拿着拖把追打李某。此时,民警最恰当的做法是:

    A.民警小王将李某强行带离
    B.民警二人合力控制张某
    C.对张某使用催泪喷射器
    D.出枪警告

    答案:B
    解析:
    《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强行带离现场适用于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或危害社会安全的违法人员,李某是被侵害人,不能强行带离,故A项错误。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八条: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的,公安民警可以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并实施暴力行为的,公安民警应当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第十九条: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张某不顾民警的口头制止仍然对李某实施殴打,民警可以对其采取徒手制止方式,故B项正确。
    第二十三条: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所列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安全等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故C项错误。
    第三十条: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故D项错误。
    因此选择B选项。

  • 第5题:

    天天城区某街道张某的理发店与李某的便利店相邻。某日,因张某在便利店门口堆放物品,李某与之发生口角,经其他人劝开后,张某趁李某不备拿起理发店的拖把打向李某,李某闪避不及被打中腿部(后经鉴定为轻微伤),导致现场混乱,有人见状打110报警。派出所值班民警老关、小王接到指令后立即出警。

    张某在继续追打李某的过程中,李某躲闪,拖把打到了李某便利店的玻璃门上(价值2000元),导致玻璃门破碎。对于张某的行为,公安机关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A.对张某按殴打他人进行处罚
    B.对张某按故意损毁财物进行处罚
    C.对张某损毁玻璃门的赔偿金可以调解
    D.对张某殴打他人进行处罚并裁决赔偿玻璃门损毁费用

    答案:A,C
    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张某用拖把追打李某致轻微伤,用殴打方式伤害他人,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应对其治安处罚,故A项正确。打坏李某玻璃门的行为是张某在追打过程中造成的,不是故意而为,不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故B项错误。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于张某损毁李某的玻璃门的赔偿金,公安机关在双方自愿前提下可以进行治安调解,故C项正确。
    第一百八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此案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调解结案,但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对张某予以治安行政处罚,对李某收到的损失应当告知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公安机关裁决,故D项错误。
    因此选择AC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