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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国是陆地邻国。甲国边防人员在例行巡逻时,发现本国一些牧民将一座界碑擅自移动,将另一座界碑毁坏。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巡逻人员应将被移动的界碑移回到甲国认定的界碑原处B.如本国的肇事者逃过边界,甲国巡逻人员可以进人乙国追拿这些肇事者C.甲国有义务惩办这些擅移界碑的本国牧民D.甲国应迅速通知乙国,并在甲乙两国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将界碑恢复原状

题目

甲乙两国是陆地邻国。甲国边防人员在例行巡逻时,发现本国一些牧民将一座界碑擅自移动,将另一座界碑毁坏。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A.甲国巡逻人员应将被移动的界碑移回到甲国认定的界碑原处

B.如本国的肇事者逃过边界,甲国巡逻人员可以进人乙国追拿这些肇事者

C.甲国有义务惩办这些擅移界碑的本国牧民

D.甲国应迅速通知乙国,并在甲乙两国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将界碑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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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甲乙两国是陆地邻国。甲国边防人员在例行巡逻时,发现本国一些牧民将一座界碑擅自移动,将另一座界碑毁坏。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那些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巡逻人员应立即将被移动的界碑移回到甲国认定的界碑原处
    B、甲国有义务惩办这些擅移界碑的本国牧民
    C、如本国的肇事者逃过边界,甲国巡逻人员可以进入乙国追拿这些肇事者
    D、甲国应尽速通知乙国,并在甲乙两国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将界碑恢复原状

    答案:B,D
    解析:
    在界标维护方面,相邻两国负有共同责任,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者灭失。若一方发现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界标,而不可单方将界标移回原处。同时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毁灭界标的本国肇事者给予严厉惩罚。故A选项错误,B、D两项正确。甲国巡逻人员无权进入邻国境内抓捕肇事者,A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D项。


    《芝加哥公约》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公约主要规定了领空主权原则、航空器国籍制度以及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其中领空主权原则规定了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并避免使用武器。因此,B项正确,A项错误。公约规定了航空器国籍制度,民用航空器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得登记国国籍。航空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重复进行的登记被认定均无效。公约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但相当一些国家对后者做出了保留。D项中认为公约规定了两种航班飞行均须经过领空国的许可是错误的说法,只是公约当事国中对后者做出保留的国家会要求两种航班均须经过许可,我国即属后者。C项是错误的,因为在两国重复进行的登记均无效,而不是在后的登记有效。


    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民航损害赔偿的原则,并于1958年(海牙)、1971年(危地马拉)和1975年(蒙特利尔)进行了修改,目前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责任采用推定过错原则。从赔偿的损失来讲,对于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乘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航空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对于任何已经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对于乘客或行李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因此,对于A项以及B项、C项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另外,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能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则可以作为免责的理由;承运人如果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促成,则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因此,D项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


    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航空器的登记国、降落地国、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嫌疑人所在国、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地国以及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均有管辖权,故本题C、D项当选。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对其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国家领土的上空构成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缔约国有权:(1)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和飞越其领空的条件。如外国违反条件,一国有权对该飞机采取措施;(2)各国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3)各国有权保留国内载运权;(4)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发射国对射入外空的物体拥有所有权、管辖权、使用权和控制权,并须为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根据《营救协定》的规定,当宇航员发生意外或遇难,在一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该国或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必要或可能的援助,通知发射国或联合国秘书长,并将他们迅速、安全地送还发射国。《营救协定》还规定通知对发射负责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和联合国秘书长。


    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依国际法的规定,只有经一国政府批准,外国飞机方能飞越该国领空,无论该飞机是军用的还是民用的飞机。应当注意,领空包括领海上空,故AB选项均错误。无害通过制度是国际海洋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无害通过权是指他国船只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不必经该沿海国的批准,也不必通知该沿海国而连续不停和迅速地通过该沿海国领海的航行权利。无害通过制度也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过我国政府批准方可进入我国领海,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ABC。


    《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器及其机场安全的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另外还规定了如两公约的缔约国之间未订有引渡条约,可根据这两项公约引渡罪犯。但两公约都未规定强制引渡的义务,也就是说劫持者所在国并不负有引渡义务。上述两个公约都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发现嫌疑犯的国家如不将其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一律应将案件提交主管当局,以便起诉。

  • 第2题:

    ★ 甲乙两国是邻国。乙国近年来不断生产和进口进攻性武器,以增强其武装力量。甲国认为乙国行为对其构成威胁,于是同另一邻国丙国协商,通过其领土向乙国境内发射导弹,丙国同意。甲国于是在丙国境内向甲国发射导弹,将乙国一处正在修建的导弹发射装置摧毁。对于此行为,根据1974年《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判断正确的是下列哪些项?()
    A.甲乙丙三国的行为均构成侵略
    B.甲国的行为不构成国际法上的自卫
    C.只有甲丙两国行为涉嫌构成侵略
    D.乙丙两国行为合法


    答案:B,C
    解析:
    。甲国的行为属于“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丙国的行为属于“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因此甲丙两国的行为都构成侵略。BC正确。

  • 第3题:

    甲乙两国是邻国。乙国近年来不断生产和进 口进攻性武器,以增强其武装力量。甲国认为乙国行为对其构成威胁,于是同另一邻国丙国协商,通过其领土向乙国境内发射导弹,丙国同意。甲国于是在丙国境内向乙国发射导弹,将乙国一处正在修建的导弹发射装置摧毁。对于此行为,根据1974年《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判断正确的是下列哪些项?( )


    A.甲乙丙三国的行为均构成侵略

    B.甲国的行为不构成国际法上的自卫

    C.只有甲丙两国行为涉嫌构成侵略

    D.乙丙两国行为合法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法导论___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甲国的行为属于“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丙国的行为属于“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因此甲丙两国的行为都构成侵略。BC 正确。

  • 第4题:

    共用题干

    甲乙两国是邻国。甲国近年来不断进口进攻性武器,强化其武装力量。乙国认为甲国的行为对其构成威胁,于是从其境内向甲国境内发射导弹,将甲国一处正在修建的导弹发射装置摧毁。对于此行为,根据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甲国的行为涉嫌构成侵略
    B、乙国的行为涉嫌构成侵略
    C、两国的行为都是合法的
    D、乙国的行为属于国际法上的自卫

    答案:B
    解析:
    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其主体主要是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的主体,A选项错误。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发展时间较短,无论从规则体系、国家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如国内法领域完善和发达,因此选项B错误。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但国际社会上没有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C选项错误。当今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虽然国际法具有强制性,但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战争与和平的重大问题和某些大国违法的情况下。国际法不可能解决国际社会的所有问题,特别是有关战争、和平、发展等根本性问题,更不是国际法单独能解决的。因此D选项正确。


    本题是考查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即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该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也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乙国不能仅因为甲国进口进攻性武器而发射导弹摧毁其导弹发射装置,因此,乙国的行为不构成自卫,而是涉嫌构成侵略。


    一般来说,会员国在缔结条约时应考虑其在《联合国宪章》所承担的义务,不得与之冲突。但在实践中发生冲突在所难免。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遇依国际协定产生之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规定之义务应居优先。所以答案为A项。


    通说认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一般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确立法律原则辅助资料的包括: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确立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方法。选项A属于国际公约,选项B属于司法判例,选项C属于权威公法学家学说,选项D国家主权与豁免原则目前还没有成为有效的多边国际公约,一直以来作为国际习惯在国际法上发挥着作用,国际习惯是属于国际法的主要法律渊源,而不属于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因此,选项B、C属于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指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指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A、B项正确。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一般应注意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以及国内的立法、司法等,故选项C正确。对于D选项,国际惯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惯例现在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故D项错误。


    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但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当一国遇有外来入侵时,单独和集体的自卫以及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动构成了此原则的例外。


    内政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定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动,判断一事项属于一国的内政范围的标准有两个:1.其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2.该事项中的行为并不违背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而不能以领土范围作为衡量标准,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事项不一定都属于内政的范畴,反过来,也有在一国领土外从事一国内政的情况存在。因此,B、D选项错误。选项A中的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援助在违背国际法义务的情况下,如强迫他国接受援助以及在援助中附加干涉他国内政的条件等,均属于干涉他国内政,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C强迫他国改变经济体制毫无疑问属于干涉他国内政的情况。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均未对条约适用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一大批单行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分为三种情况:(1)可直接适用的,主要是在民商事范围内。其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及《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用的,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3)条约需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即条约内容必须经过相应的国内立法程序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因此,并非所有的条约、公约在我国是一律直接适用的。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和惯例的适用次序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作为对国内法和条约的补充适用。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项。

  • 第5题:

    根据《国家责任条文草案》以及国际习惯,下列哪些行为需要一国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A、甲国某省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时超越权限作出的侵害乙国国家主权的行为
    B、某政府在紧急情况下违反该国承担的条约义务所为的行为
    C、甲国与乙国签订了边界条约,在该条约生效后,甲国边境巡逻士兵在巡逻时发现界碑倒塌,遂擅自将界碑向乙国领土移动近500米
    D、乙国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在访问甲国期间,以私人身份与该国叛乱组织接触,并承诺支持该组织的叛乱活动

    答案:A,C,D
    解析: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目前没有统一明确的条约规范,国家责任的承担还属于国家习惯法规则。《国家责任条文草案》对于国家责任的构成以及例外情况做了规定,国家责任由国家不当行为引起,国家不当行为的构成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须可归因于国家,二是国家的该行为违反了国际义务。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以及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且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另外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国家不承担责任,但是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以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国的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应的责任。A项甲国地方政府官员的职权行为属于国家行为,其超越权限进行的行为同样可归因于国家,因此需由甲国承担国家责任。C项属于代表该国行事的士兵在执行职务时违反国家责任的情况,应由甲国承担国家责任。D项属于该国国家元首在国外进行的违反国际法的私人行为,由于国家元首的特殊地位,应由该国承担法律责任。某些国家行为违反了国际义务本应构成国家不当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其不当性可以被排除,一般包括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偶然事故以及危难或紧急状态。B项属于该国在紧急状态下违反国家义务的情况,因此排除了该国国家行为的不当性,不承担国家责任。因此,A、C、D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