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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李某妻子刘某到某商场买了两瓶熏鱼罐头,2007年2月,李某见未过保质期,便起开罐头,发现微微有些异味,也未在意。李某与刘某食用后呕吐,邻居将其送至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2007年3月,经医院化验表明,李某、刘某是食用了变质的罐头而引起食物中毒。李某、刘某二人共花去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150元,陪床费200元。经技术鉴定查明,该罐头由于添加防腐剂过量而致熏鱼变质产生毒性。2007年4月,李、刘二人向法院起诉。商场认为责任应由生产厂家承担,但又不能指明该熏鱼罐头具体生产厂家,也未能说明是否

题目

2006年1月,李某妻子刘某到某商场买了两瓶熏鱼罐头,2007年2月,李某见未过保质期,便起开罐头,发现微微有些异味,也未在意。李某与刘某食用后呕吐,邻居将其送至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2007年3月,经医院化验表明,李某、刘某是食用了变质的罐头而引起食物中毒。李某、刘某二人共花去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150元,陪床费200元。经技术鉴定查明,该罐头由于添加防腐剂过量而致熏鱼变质产生毒性。2007年4月,李、刘二人向法院起诉。商场认为责任应由生产厂家承担,但又不能指明该熏鱼罐头具体生产厂家,也未能说明是否是其他供货商提供的。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

A.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致损的瑕疵并非商场的过错而生

B.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产品缺陷致损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1年,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已过时效期间

C.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进货时商场尽了检验义务,但不能检查出这种隐蔽瑕疵

D.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者在既不能指出生产者也不能指出供货者时,应当自己赔偿消费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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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2006年1月,李某妻子刘某到某商场买了两瓶熏鱼罐头,2007年2月,李某见未过保质期,便起开 ”相关问题
  • 第1题:

    2004年1月,李某妻子刘某到某商场买了两瓶熏鱼罐头。2005年2月,李某见未过保质期,便打开罐头,发现微微有些异味,也未在意。李某与刘某食用后呕吐不止,邻居将其送至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2005年3月,经医院化验表明,李某、刘某是食用了变质的罐头而引起食物中毒。李某、刘某二人共花去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150元,陪床费200元。经技术鉴定查明,该罐头由于添加防腐剂过量而致熏鱼变质产生毒性。2005年4月,李、刘二人向法院起诉。商场认为责任应由生产厂家承担,但又不能指明该熏鱼罐头具体生产厂家,也未能说明是否是其他供货商提供的。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

    A.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致损的瑕疵并非商场的过错而生

    B.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产品缺陷致损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已过时效期间

    C.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进货时商场尽了检验义务,但不能检查出这种隐蔽瑕疵

    D.应当承担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正确答案:D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而《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本案应当适用两年时效期间。另外,本题既然是属于产品缺陷,那么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只有D项是正确的。

  • 第2题:

    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接受唆使后于深夜潜入王家,适逢王某外出未归,李某便将熟睡中的王某的妻子强奸后逃离。本案中,对赵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选D项。

  • 第3题:

    某日下午,某工厂工人李某因为琐事与同事刘某发生了争执,并有互相拉扯行为,后被在场的同事劝开。回家后,李某便产生杀害刘某的念头,于是携带了一把猎枪前往工厂寻找刘某。到了工厂以后,李某手持猎枪四处寻找刘某,并在刘某工作的车间内找到了刘某。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此时,周围的同事开始功说李某放弃对刘某的伤害,刘某自己也向李某求情。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李某放走了刘某,并持枪返回了家中。第二天,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问:对李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D.构成故意杀人罪

  • 第4题:

    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工厂工人。某日下午,李某因为琐事与同事刘某发生了争执,并有互相推打行为,后被在场的同事劝开。回家后,李某便产生杀害刘某的念头,于是携带了一把猎枪前往工厂寻找刘某。到了工厂以后,李某手持猎枪四处寻找刘某,并在刘某工作的车间内找到了刘某。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此时,周围的同事开始劝说李某放弃对刘某的伤害,刘某自己也向李某求饶。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李某放走了刘某,并持枪返回了家中。第二天,李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问题:对李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但是犯罪中止,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定义,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如下:(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中止犯罪的决意,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行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不继续犯罪或不使犯罪结果发生的选择。(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既是认定其主观上有无中止犯罪的意识根据,也是犯罪申止是否成立的根据。(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4)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了犯罪出现既遂。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是在可以将犯罪继续实施下去的场合下,李某自动中止了犯罪,成立犯罪中止。虽然此时有刘某的求饶和旁边同事的劝说,但并不足以阻止李某继续实施犯罪,因此,李某停止犯罪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

  • 第5题:

    李某、刘某婚后生有女儿李甲、儿子李乙。李甲在与孙某结婚后不久因车祸死亡,留下个人财产存款4万元。李甲的遗产应如何被继承?()

    A.李某、刘某、李乙及孙某有继承权,4人平分

    B.李某、刘某及李乙有权继承

    C.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3人平分

    D.刘某有继承权,2人平分


    C参见《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