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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王敏向郑振借了3万元用于建房,约定6个月内归还。2005年9月,王敏不愿偿还欠款,郑振遂向法院起诉。2005年10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王敏在调解书生效后2个月内归还所有欠款。2005年10月20日,调解书生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如果诉讼前对王敏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B.郑振向法院提出王敏有一辆捷达汽车登记在陈菲名下,一直由陈菲使用,陈菲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王敏所有的,人民法院可以扣押C.对于王敏的宅基地上的房屋

题目

2005年2月,王敏向郑振借了3万元用于建房,约定6个月内归还。2005年9月,王敏不愿偿还欠款,郑振遂向法院起诉。2005年10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王敏在调解书生效后2个月内归还所有欠款。2005年10月20日,调解书生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如果诉讼前对王敏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B.郑振向法院提出王敏有一辆捷达汽车登记在陈菲名下,一直由陈菲使用,陈菲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王敏所有的,人民法院可以扣押

C.对于王敏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因为没有进行房产登记,郑振不得申请查封

D.在调解书生效后,王敏四处打听将自己家的牛羊全部卖掉,郑振见其行为诡异,遂申请人民法院保全王敏的牛羊,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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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情:刘敏,1990年12月3日出生。2004年12月2日,其价值1000余元的MP3播放机在教室丢失。刘敏怀疑被同学小毛偷走,但小毛说自已没拿。刘敏于是向自己认识的“大哥”,1989年10月7日出生的王飞讲了此事。王飞的父亲在外地打工,母亲出差了,王飞一人在家。王飞建议他把小毛骗到王飞的家里慢慢“审问”,2日下午放学时,刘敏即设法将小毛骗到王飞家里。由于小毛坚决不承认拿了刘敏的MP3播放机,刘敏和王飞就不许小毛回家。问题:1.如果3日中午12时,小毛趁王飞、刘敏看管疏忽之机,从楼上跳下,导致颈椎骨折,能否追究这二人的刑事责任?2.如果3日夜里1点,小毛趁王飞、刘敏看管疏忽之机,从楼上跳下,导致颈椎骨折,能否追究这二人的刑事责任?3.如果3日中午12时,小毛吵着要回家,王飞不允许。在争吵中,王飞抄起一根棍子砸向小毛的头部,致小毛重伤。刘敏当时在上厕所。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追究王飞、刘敏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刘敏砸的,王飞在上厕所呢?4.假设他们将小毛一直关押到3日晚上。3日夜里1时,小毛吵着要回家,王飞不允许。在争吵中,王飞抄起一根棍子砸向小毛的头部,致小毛重伤。刘敏当时在上厕所。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追究王飞、刘敏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刘敏砸的,王飞在上厕所呢?5.假设他们将小毛一直关押到3日晚上。3日夜里1时,小毛吵着要回家,王飞不允许。在争吵中,王飞抄起一根棍子砸向小毛的头部,致小毛重伤,刘敏当时也在现场,但未说话,也无其他表示。请问能否追究刘敏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4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故A项正确。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第3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故D项正确。
更多“2005年2月,王敏向郑振借了3万元用于建房,约定6个月内归还。2005年9月,王敏不愿偿还欠款, ”相关问题
  • 第1题:

    王某向陈某借了1万元,未约定利息,王某与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

    A:诺成性合同
    B:无偿合同
    C:不要式合同
    D:单务合同

    答案:B,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是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并生效,而是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所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不是诺成性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是无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的规定,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为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贷款人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时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不再负有任何义务,只有借款人负有将借款归还贷款人的义务,所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

  • 第2题:

    16、“清初四王”是指 。

    A.王时敏、王鉴、王原祁、王翚

    B.王时敏、王鉴、王原祁、王蒙

    C.王时敏、王鉴、王致诚、王翚

    D.王鉴、王致诚、王蒙、王翚


    正确

  • 第3题:

    书法风格被称作“漆书”的清代画家为?

    A.王时敏

    B.王翚

    C.郑燮

    D.金农


    D

  • 第4题: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07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3万元,约定于2007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2007年7月5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张某负责偿还欠赵某的3万元借款。因张某一直未偿还欠款,赵某遂于2007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张某、王某和孙某共同偿还此笔欠款。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2)本案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应如何确定?请说明理由。 (3)王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4)孙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故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范围作出约定,故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即包括3万元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王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所做的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在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即对王某和张某有效;但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4)孙某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孙某仅在6个月内(即2007年11月17日之前)承担保证责任,而赵某要求孙某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

  • 第5题:

    “四王”是依 开辟的道路力图集古人大成的代表。“四王”之中包括两代人,第一代是王时敏与王鉴,第二代是王时敏之孙王原祁与王时敏、王鉴的学生王翚。


    董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