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根据下列材料,请回答 45~46 题:张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5年,赔偿李某2000元。李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了,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对此,请回答第(1)、(2)题。第 45 题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二审法院不仅要审查一审判决的民事部分,还要审查刑事部分B.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就发生法律效力C.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张某可以暂缓送监执行D.如果发现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有错误,应对该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题目

根据下列材料,请回答 45~46 题:

张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5年,赔偿李某2000元。李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了,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对此,请回答第(1)、(2)题。

第 45 题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二审法院不仅要审查一审判决的民事部分,还要审查刑事部分

B.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就发生法律效力

C.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张某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D.如果发现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有错误,应对该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相似考题
更多“根据下列材料,请回答 45~46 题: 张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李某 ”相关问题
  • 第1题:

    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表、钱物偷走。本案中( )。

    A.李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

    B.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劫罪

    D.李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正确答案:B
    B
    [解析]李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李某将王某打昏,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仅实施了盗窃财物的行为,所以构成盗窃罪。

  • 第2题:

    张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5年,赔偿李某2000元。李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了,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

    如果在二审期间,李某除了要求增加赔偿额外,还要求张某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对此,二审法院的下列哪几项处理是正确的?( )查看材料

    A.对这个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B.不予理睬
    C.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径行判决
    D.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让李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二审法院对于在二审期间新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处理。《刑诉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第3题:

    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所带手表、钱物偷走。本案中( )。
    A.李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
    B.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劫罪
    D.李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答案:B
    解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概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第4题:

    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所戴手表、钱物偷走。本案中( )。

    A.李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

    B.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劫罪

    D.李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正确答案:B
    本题既考查对共同犯罪的理解,又考查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首先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二人虽然都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他们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而是分别进行的,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与抢劫罪区别的关键是犯罪手段不同,前者是秘密窃取,后者是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张某的行为显然是秘密窃取,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 第5题:

    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下列哪些人不得作为其辩护人?( )
    A.王某在公安局任科长的哥哥
    B.王某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
    C.被害人李某的债务人方某,现为律师
    D.王某的叔叔,外籍华人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担任刑事辩护人的条件以及刑 事诉讼中近亲属的概念与范围。《刑诉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茨;(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 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 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刑事诉讼法》第106条对“近亲属”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限定,指夫、 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根据上述规定,王某的哥哥虽属于不许担任辩护人的现职人员,但由于是王某的近亲属,因而可以担任辩护人,据此,A不选。 王某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不属于禁止担任辩护人的人员之列,也可以担任辩护人,据此,B亦不选。 方某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之人,不能担任辩护人;王某的叔叔属于外国人且不是王某的近亲属,也不能担任辩护人。因此,C、D皆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