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中国甲公司与境外乙公司订立了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约定以信用证付款,甲公司申请开立了信用证。丙公司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担保人。中国某银行为开证行,中国另一家银行为保兑行。在当事人就法律适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涉及保兑行保兑产生的纠纷适用UCP600B.涉及丙公司担保甲公司申请开证的纠纷适用UCP600C.涉及丙公司担保甲公司申请开证的纠纷适用中国法D.涉及该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议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适用UCP600

题目

中国甲公司与境外乙公司订立了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约定以信用证付款,甲公司申请开立了信用证。丙公司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担保人。中国某银行为开证行,中国另一家银行为保兑行。在当事人就法律适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

A.涉及保兑行保兑产生的纠纷适用UCP600

B.涉及丙公司担保甲公司申请开证的纠纷适用UCP600

C.涉及丙公司担保甲公司申请开证的纠纷适用中国法

D.涉及该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议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适用UCP600


相似考题
更多“中国甲公司与境外乙公司订立了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约定以信用证付款,甲公司申请开立了信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和付款的先后顺序的,甲公司在乙公司没有交货之前有权拒绝其付款的要求

    B.买卖合同约定先交货后付款的,甲公司在乙公司交货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付款的要求

    C.买卖合同约定先交货后付款的,乙公司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D.买卖合同约定先交货后付款的,乙公司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丧失商业信誉的,可以自行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ABC

  • 第2题:

    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商议出口一批中国特产,双方协议通过信用证方式付款。美国乙公司向美国花旗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并在其中约定甲公司提供2016年9月25日前已装船清洁提单。甲公司在备货时发现无法在2016年9月25日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遂联系乙公司申请变更为9月28日前交货,乙公司表示同意。最后甲公司向花旗银行提供了2016年9月27日已装船清洁提单。双方约定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范相关行为。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美国花旗银行应该承担向甲公司的付款义务
    B.即使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变更装船日期的提议,花旗银行仍旧可以拒绝付款
    C.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高度仿真的9月24日已装船清洁提单,花旗银行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甲公司,并不影响其向乙公司要求付款
    D.甲公司应该按照“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内相符”的原则对单据进行审查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错误。大家注意,根据UCP600的规定,开证行具有独立的审单义务,不受开证申请人意思表示的制约。本案中乙公司同意改变提单开立日期,但开证行并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甲公司提供的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日期,银行没有付款义务。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乙公司的意思表示对银行并没有任何的制约,甲公司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当然可以拒绝付款。选项C正确。大家注意,根据UCP600的规定,银行的审单义务只保证单据在表面上一致。高度仿真显然具备表面一致的特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根据信用证付款后可以向开证申请人要求支付。选项D正确。UCP600明确了三相符的审单原则,分别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内相符”。

  • 第3题:

    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令。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院可以诈欺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
    B、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
    C、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
    D、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答案:B
    解析:
    【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了排除“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情形,规定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但由于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这种情形下,就不能再遵循“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这些例外情形包括:(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由于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法院已无权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故选项B正确,A、C错误。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二者关系为一般的担保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在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的适用,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选项D错误。

  • 第4题:

    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令。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院可以诈欺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

    B.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

    C.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

    D.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正确答案:B

  • 第5题:

    中国甲公司与境外乙公司订立了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约定以信用证付款,甲公司申请开立了信用证,丙公司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担保人。中国某银行为开证行,中国另一家银行为保兑行。在当事人就法律适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 项是不正确的?( )


    A.涉及保兑行保兑产生的纠纷适用UCP600

    B.涉及丙公司担保甲公司申请开证的纠纷适用 UCP600

    C.涉及丙公司担保甲公司申请开证的纠纷适用中国法

    D.涉及该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议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适用UCP600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____信用证。依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信用证纠纷案件,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对于此类纠纷,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其他规定的,从约定;无约定,适用UCP或其他相关国际惯例。AD正确。B项为非信用证流转的纠纷,依规定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信用证担保、信用证项下融资,适用中国法,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B项的担保纠纷应适用中国法,B项不正确。本 题为否定命题,B是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