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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甲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下住户的家具被淹毁。李某与该装修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遂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A区法院审理,于是裁定将该案移送至A区法院,A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B区法院审理,不接受移送,又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市A、B区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B.李某有权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C.甲市B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D.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是错误的

题目

李某在甲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下住户的家具被淹毁。李某与该装修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遂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A区法院审理,于是裁定将该案移送至A区法院,A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B区法院审理,不接受移送,又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市A、B区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B.李某有权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

C.甲市B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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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1~4题。 石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石某以及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 A.住宅的户主石某 B.荣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 C.荣发装修公司 D.石某与荣发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的被告。所谓被告,是指被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组织为当事人。荣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因职务行为对张某实施了侵害,荣发公司应当作为被告,故C项正确。

  • 第2题:

    共用题干
    石某在A市甲区的某栋住宅楼3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石某以及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若甲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张某和荣发装修公司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A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出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荣发装修公司则提起反诉,因张某的过激行为导致装修工程被延误,装修公司被迫承担违约金责任,要求张某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应当就张某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B:人民法院可以就荣发装修公司提起的反诉进行调解
    C:对荣发装修公司提起的反诉,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对张某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答案:B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的被告。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其职务行为对张某实施了侵害,装修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移送管辖。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甲区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乙区的人民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故A项正确。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故C项正确。受移送的甲区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D项错误。


    【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详解:《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这里的“主张”不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全部主张,而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所以,A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以,本案中由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张某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B项错误。侵权事实应当由张某承担证明责任,荣发装修公司否认侵权事实的,无需负责举证,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D项正确。


    【考点】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对于新增加的请求或者反诉,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裁判,因此本题B选项是正确的。

  • 第3题:

    共用题干
    石某在A市甲区的某栋住宅楼3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石某以及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若本案最终由甲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则下列关于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B:本案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张某无须承担证明责任
    C:荣发装修公司否认侵权事实的,应当负责举证
    D:荣发装修公司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

    答案:A,D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的被告。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其职务行为对张某实施了侵害,装修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移送管辖。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甲区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乙区的人民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故A项正确。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故C项正确。受移送的甲区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D项错误。


    【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详解:《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这里的“主张”不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全部主张,而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所以,A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以,本案中由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张某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B项错误。侵权事实应当由张某承担证明责任,荣发装修公司否认侵权事实的,无需负责举证,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D项正确。


    【考点】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对于新增加的请求或者反诉,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裁判,因此本题B选项是正确的。

  • 第4题:

    共用题干
    石某在A市甲区的某栋住宅楼3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石某以及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张某向荣发装修公司的住所地A市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认为由甲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更为便利,于是把案件移送至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却认为由乙区人民法院审理更适宜,不同意接受移送。则以下说法是正确的?()
    A:甲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再行移送

    答案:A,B,C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的被告。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其职务行为对张某实施了侵害,装修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移送管辖。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甲区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乙区的人民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故A项正确。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故C项正确。受移送的甲区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D项错误。


    【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详解:《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这里的“主张”不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全部主张,而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所以,A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以,本案中由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张某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B项错误。侵权事实应当由张某承担证明责任,荣发装修公司否认侵权事实的,无需负责举证,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D项正确。


    【考点】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对于新增加的请求或者反诉,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裁判,因此本题B选项是正确的。

  • 第5题:

    严某在某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位于该市B区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装修人员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该楼下住户家具被淹毁;严某交涉未果,遂向该市B区法院起诉装修公司,B区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A区法院,A区法院又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关于本案管辖,说法正确的有( )。
    A、A区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B、严某有权向B区法院起诉
    C、B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A、B区法院均无管辖权
    E、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是错误的


    答案:A,B,E
    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纠纷管辖、专属管辖和移送管辖的基本概念。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大家千万不要看到房屋这个字眼,就按不动产纠纷来处理,本案其实是装修合同纠纷。本案适用于合同纠纷,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五个地方的法院管辖。A属于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B属于被告住所地。C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E如受移送的法院认为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所以A区法院直接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参见教材P299。

  • 第6题:

    严某在某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位于该市B区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装修人员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该楼下住户家具被淹毁;严某交涉未果,遂向该市B区法院起诉装修公司,B区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A区法院,A区法院又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关于本案管辖,说法正确的有( )。

    A. A区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B. 严某有权向B区法院起诉
    C. B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 A、B区法院均无管辖权
    E. 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是错误的


    答案:A,B,C,E
    解析:
    2011年建设工程法规真题第88题

    本题考查的是地域管辖。

    AB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题中,合同履行地在A区,被告装修公司住所地在B区。严某可以向B区法院或者A区法院起诉。因此AB项正确,D项错误。

    CE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CE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E。

  • 第7题:

    2009年3月,施某与甲公司订立经营用房装修协议,约定由施某负责组织人员施工,装修费用50万元。装修过程中除装修材料外的所有费用一律由施某自付,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由施某自行承担,甲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订立协议后,施某即组织人员施工。4月1日,陈某在接受施某指派从事高处作业时摔伤,造成8级伤残,发生各项损失6.5万元。陈某欲维护自己权益,咨询相关律师。施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


    正确答案:施某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施某的劳动过程不受甲公司管理。

  • 第8题:

    解释业主在装修时,不找专业装修公司,而是自己找人进行装修,可否不缴装修押金?


    正确答案:不可以。装修押金是为了防止装修户在装修时给公共设施或邻里造成损失,而采取的一种保证措施。如业主自己装修,由业主交纳装修押金。

  • 第9题:

    某消费者装修商品房,与甲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完工后消费者搬入,发现装修存在瑕疵,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消费者接受该装修好的商品房之日起()内由甲装修公司承担有关举证责任。

    • A、3个月
    • B、6个月
    • C、一年
    • D、2年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王某因装修房屋与甲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万元,包括室内装修、墙面粉刷、洁具、灯具安装等内容。王某交付工程款,甲公司出具了发票。甲公司派业务员李某和张某具体负责王某家的装修工程。王某后又与李某、张某达成协议,为其安装中央空调(未包括在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之中),工程款为7万元。该款由李某、张某出具收条,款项未入公司账户。工程竣工后,甲公司为造价5万元的工程部分出具保修单。因王某家中央空调出现质量问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此引起纠纷。对该中央空调装修部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 B、甲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 C、甲公司应与王某分担责任
    • D、甲公司应与李某、张某对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 第11题:

    王某在A市甲区购买了一套住房,请A市乙区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在装修的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导致房屋墙面大面积受损。王某在与装修公司交涉无果后,于是向A市乙区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A市乙区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应当由A市甲区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至甲区法院,而A市甲区法院认为该案应当由A市乙区法院管辖该案,拒绝接受A市甲区法院的移送,则关于该案的管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由A市甲区法院管辖
    • B、应由A市乙区法院管辖
    • C、应当先由A市甲区和A市乙区的法院协商确定管辖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由A市甲区和A市乙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D、A市乙区法院拒绝接受移送的做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A

  • 第12题:

    单选题
    国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 )
    A

    市卫生局工作人员张某因自家房屋装修纠纷,将装修工人王某打伤

    B

    在市工商局对李某非法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过程中,李某为逃避检查而自残

    C

    市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在工作过程中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

    D

    市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将围观拍照的市民赵某打伤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2016年8月赵某装修房屋一套准备结婚,该房由甲装修公司负责提供装修劳务,老赵向甲公司支付装修费共计8万元,双方签订装修合同,则上述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

    A、赵某

    B、甲装修公司

    C、被装修的房屋

    D、提供装修劳务的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装修的客体是“提供装修劳务的行为”而非被装修的房子。

  • 第14题:

    S市(直辖市)A区的甲公司与S市B区的乙公司签订一份包含仲裁条款的室内装修合同,双方约定如果产生争议,均提交S市C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甲公司被并入S市D区的丙公司。丙公司完成室内装修任务后,乙公司认为其装修风格不符合自己的要求,拒绝支付部分装修费。关于本案纠纷,下列解决办法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可以和乙公司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B.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C.因变更主体,该仲裁协议无效,双方应当通过诉讼解决

    D.因该案属于专属管辖,仲裁协议无效,双方应当向B区法院诉讼解决

    答案:A
    解析:
    和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执的行为。和解几乎没有什么限制,故 A 项正确。 根据《仲裁法》第 10 条第 1 款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而,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 S 市C 区仲裁委员会根本不存在, 此仲裁协议是无效的,而“无协议不仲裁”,该纠纷不能通过仲裁解决,B 项错误,该仲裁协议无效并不是因为主体变更及属于专属管辖的问题,故 CD 项错误。

  • 第15题:

    王某因装修房屋与甲公司签订装修合同, 约定工程造价为5万元,包括室内装修、墙面粉刷、洁 具、灯具安装等内容。王某交付工程款,甲公司出具了 发票。甲公司派业务员李某和张某具体负责王某家的 装修工程。王某后又与李某、张某达成协议,为其安装 中央空调(未包括在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之 中),工程款为7万元。该款由李某、张某出具收条,款 项未入公司账户。工程竣工后,甲公司为造价5万元 的工程部分出具保修单。因王某家中央空调出现质量 问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赔偿损失, 为此引起纠纷。对该中央空调装修部分,下列表述正 确的是:( )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C.甲公司应与王某分担责任
    D.甲公司应与李某、张某对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表见代理问题。根据《合同法〉第 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 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甲 公司虽然派李某和张某具体负责王某家的装修工程, 但在王某安装中央空调上,甲公司既没有将该内容订 入装修合同,也没有对该部分工程救出具发票和工程 保修单,王某没有理由相信该部分工程已经由李某和 张某代理公司作出决定,从而公司应当对该部分工程 负责,即李某和张某的行为并未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 不应对该工程负责。故本题答案为A。

  • 第16题:

    共用题干
    石某在A市甲区的某栋住宅楼3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石某以及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才是正确的?()
    A:住宅的户主石某
    B:荣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
    C:荣发装修公司
    D:石某与荣发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答案:C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的被告。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其职务行为对张某实施了侵害,装修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移送管辖。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甲区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乙区的人民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故A项正确。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故C项正确。受移送的甲区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D项错误。


    【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详解:《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这里的“主张”不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全部主张,而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所以,A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以,本案中由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张某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B项错误。侵权事实应当由张某承担证明责任,荣发装修公司否认侵权事实的,无需负责举证,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D项正确。


    【考点】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对于新增加的请求或者反诉,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裁判,因此本题B选项是正确的。

  • 第17题:

    严某在某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与位于该市B区的装修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装修人员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该楼下住户家具被淹毁,严某交涉未果,遂向该市B区法院起诉装修公司,B区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A区法院,A区法院又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关于本案管辖,说法正确的有( )。

    A.A区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B.严某有权向B区法院起诉
    C.B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A、B区法院均无管辖权
    E.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是错误的

    答案:A,B,C,E
    解析:
    本题比较综合。首先,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应按照普通的合同纠纷管辖处理,严某有权选择在被告住所地B区或合同履行地A区法院起诉,因此ABC三项应选而D项错误。其次,移送案件,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第18题:

    张某购得新房一套,交给某装修公司装修。装修期间,装修工人葛某在该新房内上吊自杀。于是,张某起诉装修公司,称该房屋已成“凶宅”要求赔偿。装修公司以其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有关行为的定性及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装修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侵权
    B、法院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C、装修公司应向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D、装修公司的行为没有构成违约,也没有构成侵权
    E、葛某自杀造成的“凶宅”结果不构成侵权法上的“损害

    答案:B,D,E
    解析:
    (1)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本题中,该装修公司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不构成违约,防止葛某自杀不属于装修合同承揽人的义务。(2)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民事权益”是指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张某何权被侵?(3)是否构成“损害”:根据教材第169页,“损害”就其本质而言,是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这一后果具有对于受害人不利益的属性,具体体现为受害人的死亡、人身伤害、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疼痛以及各种形式的财产损失;本题最有可能的是造成“精神痛苦”,而该“精神痛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此事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换个角度理解,“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没有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也就没有损害发生。

  • 第19题:

    物业服务中心应在业主装修动工之前,在大堂张贴《业主装修温馨提示》,明确某栋某层在何时(计划装修期间)进行装修施工、装修业主已承诺遵守装修相关规定、装修期间造成的不便敬请业主谅解等等。


    正确答案:正确

  • 第20题:

    甲从原工作单位辞职后,成立了一家欣欣装修公司,但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便开始以欣欣装修公司的名义在小区内承揽室内装修业务,后与小区业主王某就室内装修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王某应当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 A、甲
    • B、欣欣装修公司
    • C、甲与欣欣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 D、甲或者欣欣装修公司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的装修人是指( )。

    • A、提出住宅装修的业主
    • B、实施住宅装修的装修公司
    • C、实施住宅装修的工人
    • D、受委托进行装修设计的设计单位

    正确答案:A

  • 第22题:

    甲有六套住房,分别租给了乙、丙、丁、戊、己、庚。请回答下列问题:设乙签订租赁合同后经甲同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花费10万元,因乙在租赁期间内公司外派其出国,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对装修费的负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对该装修费如不能协商一致,应由乙承担
    • B、对该装修费如不能协商一致,甲应给予相应补偿
    • C、对该装修费如不能协商一致,扣除折旧后应由甲乙平分
    • D、对该装修费如不能协商一致,扣除折旧后的部分由甲承担

    正确答案:A

  • 第23题:

    多选题
    张某购得新房一套,交给某装修公司装修。装修期间,装修工人葛某在该新房内上吊自杀。于是,张某起诉装修公司,称该房屋已成“凶宅”要求赔偿。装修公司以其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有关行为的定性及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1年)
    A

    装修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侵权

    B

    法院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C

    装修公司应向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D

    装修公司的行为没有构成违约,也没有构成侵权

    E

    葛某自杀造成的“凶宅”结果不构成侵权法上的“损害”


    正确答案: B,E
    解析:

  • 第24题:

    不定项题
    甲有六套住房,分别租给了乙、丙、丁、戊、己、庚。请回答下列问题:设乙签订租赁合同后经甲同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花费10万元,因乙在租赁期间内公司外派其出国,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对装修费的负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对该装修费如不能协商一致,应由乙承担

    B

    对该装修费如不能协商一致,甲应给予相应补偿

    C

    对该装修费如不能协商一致,扣除折旧后应由甲乙平分

    D

    对该装修费如不能协商一致,扣除折旧后的部分由甲承担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