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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设计并雕刻了一尊造型别致的雄狮,置于当街店门口招揽顾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将雄狮置于公共场所,视为放弃著作权B.乙以该雄狮为背景拍照纪念不构成侵权C.丙可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D.丁可以该雄狮为立体造型申请注册商标

题目

甲设计并雕刻了一尊造型别致的雄狮,置于当街店门口招揽顾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雄狮置于公共场所,视为放弃著作权

B.乙以该雄狮为背景拍照纪念不构成侵权

C.丙可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

D.丁可以该雄狮为立体造型申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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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C
    【考点】被告的确定
    【解析】解答本题的关键是判断“一通电脑行”究竟是个人合伙还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不同于个人合伙:(1)必须以书面协议方式成立;(2)必须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3)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4)必须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而不是个人合伙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解散时必须经过清算。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一通电脑行”,除了有三个合伙人及经过登记外,就再没有其他关于合伙成立方面的内容,完全不具备成立合伙企业要求条件的完备性,应认定为更具临时性成立要求简单的个人合伙。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睨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由此可见,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注明。在本案中,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的电脑修理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起诉的,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而不是以“一通电脑行”或甲为被告。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A、B均为错误。关于电脑修理店修理人员戊是否应列为被告的
    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可知,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本案中的戊不应列为被告,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选项A是很强的干扰项。很多考生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40条的规定,依法经过登记的合伙组织应属于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应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的电脑修理店“一通电脑行”依法经过了登记,属于《民事诉讼意见》第40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应认定为合伙企业。据此,这部分考生认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一通电脑行”。事实上,这些考生之所以误选是由于没能准确把握区分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区别的关键点。合伙企业由于具有企业性质,法律对它的要求较高,要求具备成立条件的完备性和经营管理的规范性,而个人合伙由于只是个体工商户性质,法律对它的成立要求比较简单。甚至有一定的随意性,如可以根据事实上的合作而认定某几个人具有事实个人合伙关系,而无须任何的协议,哪怕是口头性的。本题显示的信息更具个人合伙特点,缺少认定为合伙企业的基本条件,该店的性质应为个人合伙而不是合伙组织,在诉讼中,应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 第2题:

    甲设计并雕刻了一尊造型别致的雄狮。置于当街店门口招揽顾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雄狮置于公共场所,视为放弃著作权

    B.乙以该雄狮为背景拍照纪念不构成侵

    C.丙可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

    D.丁可以该雄狮为立体造型申请注册商标


    正确答案:B
    [考点]著作权保护范围、著作权合理使用
    [解析]首先,所谓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出现法定情形的情况下,任何人可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使用报酬的法律制度。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0)项的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本题中,选项8以该雄狮为背景拍照纪念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不构成侵权,选项B正确。
    其次,选项A错误。题中的雄狮属于美术作品中的雕塑作品,置于户外的雕塑作品并不意味着作者放弃其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作者即享有著作权,无论其将作品放置于何处。所以,选项A中认为甲将雄狮置于公共场所,视为放弃著作权是错误的。
    再次。选项C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7)项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选项C中,丙若想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必须征得甲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其未征得甲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就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是侵犯甲的著作权的。最后,选项D错误。根据《商标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题甲对该雄狮享有著作权,丁未征得甲同意不可以该雄狮为立体造型申请注册商标,否则就与甲在先的著作权相冲突,构成侵权。

  • 第3题:

    内雕是指能够在水晶指(趾)甲内进行()造型。

    A.色彩

    B.雕塑

    C.指甲

    D.刻画


    正确答案:B

  • 第4题:

    下列选项中,甲可以获取物的所有权的是( )。

    A.甲勘测出的一处矿产资源
    B.甲在银行门口捡到的装有500元现金的钱包
    C.甲知道汽车是乙盗窃得来,就以极低的价格购买到手
    D.甲将奶牛租给乙使用,在租赁期内,奶牛生了头小牛

    答案:D
    解析:
    《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故A项甲不能取得所有权。该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故B项也应排除。甲明知汽车是乙盗窃得来仍低价购买,不构成善意取得,故应排除C项。D项中,小牛属于天然孳息,应归甲所有。

  • 第5题:

    下列各智力成果,哪一个不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A.甲公司设计并制造出一台造型别致的拖拉机机箱,机箱上面的雕刻了许多狮子的模型
    B.乙有台灯,台灯的灯柱雕刻了栩栩如生的维拉斯的雕像
    C.丙将一部小说由盲文改写成汉字作品
    D.丁将瑞达e 学全体学员,依照兴趣、爱好、所在单位等多重因素编制了一本电话号码簿

    答案:C
    解析:
    ①,A,B 实用功能均可以和美感相互独立存在,因此二者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②,C,盲文和汉字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不存在独创性的表达,故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③,D 丁的创意和设计也是具有独创性的,因此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第6题:

    甲设计并雕刻了一尊造型别致的雄狮,置于当街店门口招揽顾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雄狮置于公共场所,视为放弃著作权
    B:乙以该雄狮为背景拍照纪念不构成侵权
    C:丙可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
    D:丁可以该雄狮为立体造型申请注册商标

    答案:B
    解析: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权利。选项A于法无据,首先排除;选项C、D不包括在法律明文允许的行为类型之内,故同样构成侵权,应予排除。正确答案是B。

  • 第7题:

    甲(女)乙二人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甲的邻居丙得知后极为气愤。为了阻止甲卖淫,他冲入甲家,将甲打成重伤。关于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伤害
    D:无罪

    答案:C
    解析:
    【考点】排除犯罪事由。详解:由专正当防卫针对的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甲的卖淫行为并不属于这类行为,因此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正在被侵害的较大的合法权益而不得已损害其他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丙的行为显然不是紧急避险。丙打伤甲的行为也不存在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近年来,司法考试的真题认为:对于卖淫嫖娼这种纯粹侵害公共法益的行为,普通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即,行为人没有对此类行为动用私人暴力(即所谓的防卫)的权利。请考生注意。

  • 第8题:

    甲无业,一日甲在商场闲逛,见一珠宝柜台前人比较多,顿时想浑水摸鱼,于是甲到珠宝店柜台处佯装买首饰,让售货员拿出几款钻石戒指假装挑选。因为客户较多,甲趁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的时候,趁机将一枚价值6000元的钻戒拿到手中,转身便走,售货员没有发现。在商店门口,保安A察觉甲形迹可疑,就拦住了甲,甲见状迅速返回,将钻戒扔到珠宝柜台上转身逃离。对甲的行为该如何定罪?甲的犯罪形态是什么?


    正确答案: 甲构成盗窃罪即遂。
    (1)盗窃罪既遂的标准。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成立既遂。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时,还要综合考虑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内行窃,对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只要行为人将该财物放入口袋、藏入怀中等隐匿地方就是既遂。本案中甲从珠宝柜台上拿出一枚戒指握入手中离开,而未被发现,就构成盗窃罪既遂。
    (2)一个具体犯罪的停止形态只能有一个,而且是不可逆转的。既然甲的行为已经成立既遂,就不能再构成犯罪中止。甲将钻戒扔回珠宝柜台上的行为只是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

  • 第9题:

    ()水晶指甲的外雕,就是在已经完成前期工作的自然指甲或贴片指甲上、在铺有各种甲油或水晶甲粉或凝胶颜色的底板上,用浮雕技法,将水晶甲粉堆积出一些图案造型的技巧。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0题:

    贴片甲根据用途分为:造型贴片、法式贴片、彩绘贴片、()贴片。

    • A、浮雕
    • B、立雕
    • C、内雕
    • D、3D

    正确答案:D

  • 第11题:

    单选题
    下列各智力成果,哪一个不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A

    甲公司设计并制造出一台造型别致的拖拉机机箱,机箱上面的雕刻了许多狮子的模型

    B

    乙有台灯,台灯的灯柱雕刻了栩栩如生的维拉斯的雕像

    C

    丙将一部小说由盲文改写成汉字作品

    D

    丁将瑞达e学全体学员,依照兴趣、爱好、所在单位等多重因素编制了一本电话号码簿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真题]
    A

    “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

    甲为被告

    C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

    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 D
    解析:
    《民诉解释》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因此,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有依法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题中,丁起诉索赔应以甲乙丙三人为被告。由于该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一通电脑行”,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 第13题:

    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D
    【考点】当事人的确定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甲被烫伤是由顾客乙造成的,但乙之所以致使甲被烫伤是由于丽都酒店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因此,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丽都酒店实际上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在顾客乙对甲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丽都酒店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于丽都酒店是在乙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只有将两诉的审理合并进行,才能在二被告间合理地确定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因此,本案为不可分之诉,丽都酒店和乙应为共同被告。选项D正确,选项ABC均为错误。

  • 第14题:

    在下列选项中,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A.乙不懂法律有诉讼时效一事,将6年前向甲借的3000元归还于甲

    B.甲雇用乙为其棉花喷洒农药,乙误将农药喷洒于丙的棉花地上

    C.甲去商店取钱,因售货员点钞失误,多付甲10元

    D.乙在甲的便利店买东西,将手机丢失在店中,甲捡之


    参考答案:A

  • 第15题:

    甲洗衣店将乙送来干洗的名牌西服丢失,乙要求甲洗衣店照价赔偿,甲洗衣店以取衣单背面印有“如将顾客衣服丢失,只按洗染费的2倍赔偿”的条款为由拒绝照价赔偿。下述关于该条款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该条款有效

    B.该条款无效

    C.该条款属于效力待定的条款

    D.该条款属于可撤销的条款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核点是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洗衣店的条款为格式条款,根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第16题:

    甲与乙不和。一天甲从农田回家的路上经过乙家门口,乙解开赵某绑在树上的狼狗让其去咬甲,甲情急之下用随身带的镰刀将狗砍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毁坏财物
    D.不可抗力,无罪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两个明显区别:一是危险来源的不同。紧急避险的来源含义十分广泛,既可以是洪水、地震、风暴等自然灾害又可以是猛兽、狂犬等动物的侵袭,还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二是二者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损害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在本题中乙指使丙的狼狗去咬甲,甲将狗打死损害的则是第三人丙的利益而不是不法侵害人乙的利益。所以甲的行为应当是紧急避险。

  • 第17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答案:C
    解析:
    【考点】当事人的确定【详解】《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本题中,应将甲乙丙三人列为共同被告,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所登记的字号“一通电脑行”。戊作为合伙组织的雇员,其在进行雇佣合同所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致他人损害,应将其雇主列为当事人,而不应将其作为当事人,故戊不能作为共同被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A、B、D三项皆不正确。

  • 第18题:

    甲将乙打晕后拖入水中,以为乙必死无疑,但适逢过路人丙将乙救活。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未遂。本题中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甲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意外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即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 第19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安置顾客内容的是()。

    • A、引导顾客坐在被服务的位置上
    • B、不考虑顾客要求
    • C、将顾客要求准确地告诉为其服务的美甲师
    • D、请美甲师为顾客服务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内雕是指能够在水晶指(趾)甲内进行()造型。

    • A、色彩
    • B、雕塑
    • C、指甲
    • D、刻画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关于喷绘模板的使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美甲师设计制作模板不需要得到顾客的认可
    • B、美甲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随意设计制作喷绘模板
    • C、模板只要好看就可以
    • D、美甲师设计制作模板需要得到顾客的认可

    正确答案:D

  • 第22题:

    水晶指甲的(),就是在已经完成前期工作的自然指甲或贴片指甲上、在铺有各种甲油或水晶甲粉或凝胶按时的底板上,用浮雕技法,将水晶甲粉堆积出一些图案造型的技巧。

    • A、外雕
    • B、圆雕
    • C、内雕
    • D、线雕

    正确答案:A

  • 第23题:

    单选题
    甲洗衣店将乙送来干洗的西服丢失,乙要求甲洗衣店照价赔偿,甲洗衣店以取衣单背面印有“如将顾客衣服丢失,只按洗染费的2倍赔偿”的条款为由拒绝照价赔偿。下述关于该条款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该条款有效

    B

    该条款无效

    C

    该条款属于效力待定的条款

    D

    该条款属于可撤销的条款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甲洗衣店背后的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甲洗衣店的格式条款内容免除了其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 第24题:

    单选题
    甲设计并雕刻了一尊造型别致的雄狮,置于当街店门口招揽顾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真题]
    A

    甲将雄狮置于公共场所,视为放弃著作权

    B

    乙以该雄狮为背景拍照纪念不构成侵权

    C

    丙可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

    D

    丁可以该雄狮为立体造型申请注册商标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著作权人有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本题中,甲只是将自己雕刻的雄狮展览以招揽顾客,而不是放弃著作权。
    B项,《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0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本题中,乙以该雄狮为背景拍照纪念不构成侵权。
    C项,《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6项规定,著作权人有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本题中,丙没有该项著作权,不可以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
    D项,《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所称“在先权利”就包括著作权、姓名权、商号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