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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民张女士与旅居该国的华侨王先生结婚,后因感情疏离,张女士向该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包括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该外国与中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张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王先生随后在同一中国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中国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B 中国法院应依前项司法解释决定是否执行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

题目

外国公民张女士与旅居该国的华侨王先生结婚,后因感情疏离,张女士向该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包括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该外国与中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张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王先生随后在同一中国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中国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中国法院应依前项司法解释决定是否执行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之外的内容

若张女士的申请被驳回,她就无权再提出承认该判决的申请,但可另行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中国法院不应受理王先生的离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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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如果一国GDP大于GNP,说明该国公民从外国获得的利息、工资、利润、租金等收入多于外国公民从该国获得的要素收入;反之,如果GNP超过GDP,则表明该国公民从外国获得的要素收入少于外国公民从该国获得的要素收入。(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国内生产总值(GDP)与国民生产总值(GNP)的区别可以用如下公式表示:GNP =GDP+来自国外的要素收入—外国从本国获得的要素收入:GDP+常住居民在国外获得的要素收入-非常住居民从本国获得的要素收入。从上式可以看出,如果一国的 GNP超过CDP,说明该国公民从外国获得的利息、工资、利润、租金等收入多于外国公民从该国获得的要素收入;反之,如果GDP超过GNP,则表明该国公民从外国获得的要素收入少于外国公民从该国获得的要素收入。

  • 第2题:

    甲、乙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结婚。婚后若干年,甲移居美国,乙仍居中国。因长期分居感情疏离,两人决定离婚。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无论甲、乙哪一方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B.若甲先在美国起诉,则乙不可再在中国起诉

    C.甲在美国起诉后,乙仍然可以在中国起诉

    D.甲在美国起诉后,乙既可以在中国起诉,也可以到美国应诉


    正确答案:B

  • 第3题:

    共用题干
    王先生和张女士于1992年2月结婚,王先生带有一个5岁男孩小王,张女士带有一个9岁女孩小张。成婚后,张女士全职料理家务。2012年,小王参加工作,为了工作方便,搬出去住。2015年7月,王先生因病去世,后来小张也下岗失去了工作。张女士没有了生活来源,迫于生活压力,张女士向法院申诉,要求小王承担对自己的赡养义务。根据案例回答23~27题。

    张女士和小王之间是()关系。
    A:母子关系
    B:养母子关系
    C:继母子关系
    D:姻亲关系

    答案:C
    解析:
    本案例中张女士和小王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王女士也没有收养小王,不成立母子关系和养母子关系,更不是姻亲关系。小王是王某和其前妻所生之子,因此与张某之间是继母子关系。


    小张虽然是王先生的继女,但是王先生与小张生活了二十多年,并且对其进行教育抚养,形成了教育抚养关系,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规定,小张和小王享有同样的继承权,不因其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王女士年老,又没有生活来源,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可以适当多分。


    小王的死亡发生在王先生死亡后遗产分割前,而代位继承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应当发生转继承,而非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关于转继承的规定,小王应当继承的份额由王甲、小王之妻和张女士继承,小张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


    小王在王先生与张女士再婚后长期与其共同居住,张女士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并付出相应的抚养教育费用,双方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小王对张女士有赡养的义务。赡养案件不是复议前置案件,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应当受理,不得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第4题:

    共用题干
    王先生和张女士于1992年2月结婚,王先生带有一个5岁男孩小王,张女士带有一个9岁女孩小张。成婚后,张女士全职料理家务。2012年,小王参加工作,为了工作方便,搬出去住。2015年7月,王先生因病去世,后来小张也下岗失去了工作。张女士没有了生活来源,迫于生活压力,张女士向法院申诉,要求小王承担对自己的赡养义务。根据案例回答23~27题。

    王先生死后,关于其遗产继承的问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女士享有继承权
    B:小王享有继承权
    C:小张不享有继承权
    D:张女士与小王属于同一顺位继承人

    答案:C
    解析:
    本案例中张女士和小王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王女士也没有收养小王,不成立母子关系和养母子关系,更不是姻亲关系。小王是王某和其前妻所生之子,因此与张某之间是继母子关系。


    小张虽然是王先生的继女,但是王先生与小张生活了二十多年,并且对其进行教育抚养,形成了教育抚养关系,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规定,小张和小王享有同样的继承权,不因其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王女士年老,又没有生活来源,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可以适当多分。


    小王的死亡发生在王先生死亡后遗产分割前,而代位继承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应当发生转继承,而非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关于转继承的规定,小王应当继承的份额由王甲、小王之妻和张女士继承,小张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


    小王在王先生与张女士再婚后长期与其共同居住,张女士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并付出相应的抚养教育费用,双方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小王对张女士有赡养的义务。赡养案件不是复议前置案件,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应当受理,不得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第5题:

    甲乙为夫妻,甲因经商而暴富,遂秘密养起了情人。甲乙因此感情不和,为此引发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如甲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B.如甲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法院也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C.如乙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D.如乙不起诉离婚,但起诉损害赔偿,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答案:A,C
    解析:
    A、C
    考点:离婚醅偿
    讲解:本题涉及离婚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解问题。依照《婚姻法解释 (一)》第29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应不予支持;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 第6题:

    甲男与乙女是表兄妹,到了结婚年龄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两人感情破裂,乙女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此案,法院应当:

    A、判决撤销该婚姻
    B、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取决于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D、劝和不劝离,法院应首先对双方进行劝导调解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甲和乙是表兄妹,应禁止结婚,甲和乙的婚姻关系无效,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故ACD项表述错误,B项正确。

  • 第7题:

    离婚案件中,外国公民已向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

    • A、不受理案件
    • B、受理案件
    • C、外国法院判决对我国公民不利时再受理案件
    • D、不受理案件,亦不承认外国法院判决

    正确答案:B

  • 第8题:

    张女士怀孕后被公司降薪,还被扣发产检期间工资。张女士提出辞职并起诉了公司。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获赔2.9万余元。下列对张女士的行为评价正确的是() ①张女士没有履行劳动者义务,因此没有起诉公司的权利 ②张女士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值得学习 ③张女士未经申请调解就直接向法院起诉公司是不应该的 ④张女士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提倡的

    • A、①③
    • B、③④
    • C、②④
    • D、①②

    正确答案:C

  • 第9题:

    外国公民张女士与旅居该国的华侨王先生结婚,后因感情疏离,张女士向该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包括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该外国与中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张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王先生随后在同一中国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中国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 B、中国法院应依前项司法解释决定是否执行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之外的内容
    • C、若张女士的申请被驳回,她就无权再提出承认该判决的申请,但可另行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 D、中国法院不应受理王先生的离婚起诉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单选题
    中国籍公民齐合与华侨王新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数年后齐合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齐合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

    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

    因齐合已定居国外,不应受理

    C

    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

    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离婚。《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规定,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齐合在我国法院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受理,齐合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C是正确选项。

  • 第11题:

    多选题
    王先生与张女士结婚,结婚后张女士购置了一套家具。王先生婚后到一家报社做自由撰稿人。张女士后来得知王先生的叔叔在他们结婚前去世后有一套住房留给了王先生,并目前无人居住。根据以上情况,王先生和张女士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A

    王先生的转业费

    B

    婚后王先生买给张女士的钻戒

    C

    张女士购置的一套家具

    D

    王先生的稿费收入

    E

    王先生叔叔遗留的房屋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判断题
    如果一国GDP大于GNP,说明该国公民从外国获得的利息、工资、利润、租金等收入多于外国公民从该国获得的要素收入;反之,如果GNP超过GDP,则表明该国公民从外国获得的要素收入少于外国公民从该国获得的要素收入。()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中国籍公民王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9年后王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王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王某已定居国外9年,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正确答案:C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规定,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王某在我国法院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王某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c是正确选项。

  • 第14题:

    共用题干
    王先生和张女士于1992年2月结婚,王先生带有一个5岁男孩小王,张女士带有一个9岁女孩小张。成婚后,张女士全职料理家务。2012年,小王参加工作,为了工作方便,搬出去住。2015年7月,王先生因病去世,后来小张也下岗失去了工作。张女士没有了生活来源,迫于生活压力,张女士向法院申诉,要求小王承担对自己的赡养义务。根据案例回答23~27题。

    张女士向法院起诉时的主张,法院应当()。
    A:支持
    B:驳回
    C:不予受理
    D: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答案:A
    解析:
    本案例中张女士和小王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王女士也没有收养小王,不成立母子关系和养母子关系,更不是姻亲关系。小王是王某和其前妻所生之子,因此与张某之间是继母子关系。


    小张虽然是王先生的继女,但是王先生与小张生活了二十多年,并且对其进行教育抚养,形成了教育抚养关系,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规定,小张和小王享有同样的继承权,不因其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王女士年老,又没有生活来源,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可以适当多分。


    小王的死亡发生在王先生死亡后遗产分割前,而代位继承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应当发生转继承,而非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关于转继承的规定,小王应当继承的份额由王甲、小王之妻和张女士继承,小张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


    小王在王先生与张女士再婚后长期与其共同居住,张女士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并付出相应的抚养教育费用,双方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小王对张女士有赡养的义务。赡养案件不是复议前置案件,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应当受理,不得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第15题:

    共用题干
    王先生和张女士于1992年2月结婚,王先生带有一个5岁男孩小王,张女士带有一个9岁女孩小张。成婚后,张女士全职料理家务。2012年,小王参加工作,为了工作方便,搬出去住。2015年7月,王先生因病去世,后来小张也下岗失去了工作。张女士没有了生活来源,迫于生活压力,张女士向法院申诉,要求小王承担对自己的赡养义务。根据案例回答23~27题。

    假设小王已经结婚,并生有一子王甲,在王先生死后遗产分割前,小王由于车祸死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王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子王甲代位继承
    B:小王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张女士和小张均分
    C:小王应当继承的份额发生转继承,由王甲、小王之妻、张女士和小张继承
    D:小王应当继承的份额由王甲、小王之妻、张女士继承

    答案:D
    解析:
    本案例中张女士和小王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王女士也没有收养小王,不成立母子关系和养母子关系,更不是姻亲关系。小王是王某和其前妻所生之子,因此与张某之间是继母子关系。


    小张虽然是王先生的继女,但是王先生与小张生活了二十多年,并且对其进行教育抚养,形成了教育抚养关系,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规定,小张和小王享有同样的继承权,不因其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王女士年老,又没有生活来源,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可以适当多分。


    小王的死亡发生在王先生死亡后遗产分割前,而代位继承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应当发生转继承,而非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关于转继承的规定,小王应当继承的份额由王甲、小王之妻和张女士继承,小张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


    小王在王先生与张女士再婚后长期与其共同居住,张女士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并付出相应的抚养教育费用,双方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小王对张女士有赡养的义务。赡养案件不是复议前置案件,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应当受理,不得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第16题:

    中国人付力与华侨王德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数年后付力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付力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付力已定居国外,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14条的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付力在我国法院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受理,付力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C是正确选项。

  • 第17题:

    如果一国GDP大于GNP,说明该国公民从外国获得的利息、工资、利润、租金等收人多于外国公民从该国获得的要素收入;反之,如果GNP超过GDP,则表明该国公民从外国获得的要素收入少于外国公民从该国获得的要素收入。(??)


    答案:错
    解析:
    如果一国的GNP超过GDP,说明该国公民从外国获得的利息、工资、利润、租金等收入多于外国公民从该国获得的要素收入;反之,如果GDP超过GNP,则表明该国公民从外国获得的要素收入少于外国公民从该国获得的要素收入。

  • 第18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发给:()

    • A、旅居外国的华侨
    • B、旅居外国的台胞
    • C、旅居外国的华侨、台胞
    • D、旅居外国的华侨、台胞、无有效护照的中国公民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2007年3月,王先生与张女士结婚,2008年5月张女士作为投保人为王先生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同时张女士为惟一受益人。2008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婚后无子女。同年年底王先生发生交通意外不幸遇难。王先生父母尚在。请问()将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 A、王先生的父母
    • B、张女士
    • C、王先生的父母和张女士
    • D、王先生的父母或张女士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甲与乙于2006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常为琐事争吵。甲与乙多次协商离婚,均因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成。2012年6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据此,请回答以下问题: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甲与乙不得离婚,则下列起诉中,可以被依法受理的是:()

    • A、甲在判决生效后第21天提起的诉讼
    • B、甲在判决生效后第31天,因为新发现乙已经和丙同居的事实而再次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
    • C、乙在判决生效后第41天,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
    • D、乙在判决生效后第51天,以原来的事实和理由提起的离婚诉讼

    正确答案:B,C,D

  • 第21题:

    下列说法或做法中正确的有几项?

    • A、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
    • B、中国人甲与法国人乙在瑞士结婚并定居在瑞士。婚后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国提起离婚诉讼。关于甲乙婚姻的有效性、离婚及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应分别适用瑞士法、中国法
    • C、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l999年结婚,2000年乙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得知后向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也提起离婚之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
    • D、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在国外留学时结婚,但未定居。甲回国后欲起诉离婚,应由甲或乙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A,B,C,D

  • 第22题:

    多选题
    某离婚判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即使做出判决的法院所属国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如一方当事人为中国籍,则其也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B

    如中国公民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则法院可以以该婚姻未在中国境内缔结为由拒绝受理

    C

    外国公民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只有在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我国法院才应受理

    D

    如该离婚判决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则我国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最高法就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专门发布了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如下: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中国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5)即使做出判决的法院所属国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如一方当事人为中国籍,则其也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涉及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和子女抚养等的,不适用本条。

  • 第23题:

    单选题
    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0年3月王先生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下列情形中,王先生有权提出离婚的情形是( )。
    A

    张女士于2009年12月做了中止妊娠手术

    B

    张女士和与王先生在2009年8月生育一女

    C

    张女士在2010年3月时已怀孕3个月

    D

    张女士于2009年8月因车祸丧失生育能力


    正确答案: D
    解析: 张女士于2009年8月因车祸丧失生育能力,并不是禁止男方提出离婚要求的限制条件。
    【命题点拨】本题是对诉讼离婚特别规定的考查。《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婴儿、胎儿的身心健康,在一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

  • 第24题:

    单选题
    离婚案件中,外国公民已向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
    A

    不受理案件

    B

    受理案件

    C

    外国法院判决对我国公民不利时再受理案件

    D

    不受理案件,亦不承认外国法院判决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