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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号民用航空器为A 国甲公司所有,国籍登记国为S 国,甲公司在我国设有分公司。2009 年,甲公司为解决购进新航空器资金不足的问题,向B 国乙公司借款,在B 国境内签订了借款合同,以M 号民用航空器抵押,并办理了相应手续。2010 年,M 号运输一批货物途经D 国上空时,机上物体坠落,对地面的E 国人丁的房屋造成损害。随后,M 号在经过公海上空时又发生机上物体坠落,造成正在公海上行驶的悬挂S 国船旗的商船N 号的财产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若甲公司与乙公司就M 号的抵押权发生争议,诉至我国法院

题目

M 号民用航空器为A 国甲公司所有,国籍登记国为S 国,甲公司在我国设有分公司。2009 年,甲公司为解决购进新航空器资金不足的问题,向B 国乙公司借款,在B 国境内签订了借款合同,以M 号民用航空器抵押,并办理了相应手续。2010 年,M 号运输一批货物途经D 国上空时,机上物体坠落,对地面的E 国人丁的房屋造成损害。随后,M 号在经过公海上空时又发生机上物体坠落,造成正在公海上行驶的悬挂S 国船旗的商船N 号的财产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甲公司与乙公司就M 号的抵押权发生争议,诉至我国法院,应适用A 国法律

B.若甲公司与乙公司就M 号的抵押权发生争议,诉至我国法院,对该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

C.若E 国人丁就M 号对其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在我国提起诉讼,应适用D 国法律

D.若N 号商船的所有人就M 号对其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在我国提起诉讼,应适用M 号和N 号的共同国籍国法律即S 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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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M 号民用航空器为A 国甲公司所有,国籍登记国为S 国,甲公司在我国设有分公司。2009 年,甲公司为解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中国居民企业丙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丙企业核算的2018年度境内外所得如下: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
    (2)在甲国设有一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2018年度,该分公司实现税前所得200万元,分公司适用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因处在甲国税收减半优惠期而向甲国政府实际缴纳所得税30万元,当年分公司所得未分回我国;
    (3)在乙国设有一全资子公司,2018年度从该子公司分回税后所得323万元,乙国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乙国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5%。
    (其他相关资料:甲国、乙国和我国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规定一致;我国与甲国和乙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有饶让条款;丙企业选择不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丙企业来自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为( )万元。

    A.50
    B.100
    C.150
    D.180

    答案:C
    解析:
    丙企业来自甲国的税前所得为200万元,来自乙国的税前所得为400万元,抵免限额=(200+400)×25%=150(万元)。

  • 第2题:

    我国甲公司在A国设立分公司乙,已知乙公司在A国的2017年纳税年度为2017年8月1日-2018年7月31日,那么乙公司2017年纳税年度对应我国( )纳税年度。

    A.2015年
    B.2016年
    C.2017年
    D.2018年

    答案:D
    解析: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所以乙公司2017年纳税年度在我国2018年度中的7月份结束,则对应我国2018年纳税年度。

  • 第3题:

    5、甲国居民M公司在乙国和丙国分别设有两个分公司N和G。2019年M、N、G实现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美元、50万美元和20万美元(假设甲国、乙国和丙国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规则一致)。甲国、乙国和丙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5%、20%和30%。若甲国实行综合抵免,则M公司当年应向甲国政府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万美元

    A.42.5

    B.20

    C.25

    D.26.5


    26.5

  • 第4题:

    国籍为甲国的船舶M号系乙国B公司从甲国A公司处购得,但依甲国法B公司尚不能取得M号的所有权,而依乙国法则B公司巳经取得M号的所有权。M号出海后在我国领海与乙国C公司所有的国籍为甲国的Y号船舶发生碰撞,B公司就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问题向我国法院起诉。对此,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应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法
    B.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我国法
    C.应适用碰撞船舶的共同国籍国法,即甲国法
    D.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但由于发生碰撞的两船舶的所有者国籍相同均为乙国,因此乙国法与本案关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乙国法


    答案:C
    解析:
    考点: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讲解:根据《海商法》第270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据此,关于M号的所有权,应适用其船旗国法,即甲国法。而依甲国法,B公司尚不能取得M号的所有权。因此,我国法院会认定M号仍为A公司所有。因此,选项D 中的说法错误。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 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据此,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一般适用侵权 行为地法,即我国法,但M号与Y号属于同一国籍——甲国,它们之间的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甲国法。据此,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且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中, 并没有最密切联系原则,由此也可判断选项D错误。

  • 第5题:

    中国居民A公司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A公司核算的2018年度境内外所得情况如下: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
    (2)在甲国设有一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2018年度,该分公司实现所得200万元,分公司适用20%税率,但因处在甲国税收减半优惠期而向甲国政府实际缴纳所得税20万元,当年分公司所得未分回我国。
    (3)在乙国设有一全资子公司,2018年度从该子公司分回税后所得323万元,乙国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乙国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5%。
    (其他相关资料:甲国、乙国和我国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规定一致;我国与甲国和乙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有饶让条款;A公司选择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1)甲国分支机构所得未汇入我国,是否计入A公司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总额,说明理由。
    (2)说明分公司在甲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是属于A公司直接负担的所得税还是间接负担的所得税。
    (3)计算A公司来自甲国分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额。
    (4)计算A公司来自乙国子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额。
    (5)假定没有影响税额计算的其他因素,计算A公司当年在我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答案:
    解析:
    (1)甲国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应计入A公司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总额。分支机构不具备利润分配的职能,不论利润是否汇入我国,都应并入A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分公司在甲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属于A公司直接负担的所得税。
    (3)来自甲国分公司的抵免限额=200×25%=50(万元)。
    (4)乙国税后所得还原成税前所得:
    323÷(1-5%)÷(1-15%)=400(万元)
    抵免限额=400×25%=100(万元)。
    (5)甲国境外优惠饶让视同纳税=200×20%=40(万元)
    在乙国实际缴纳税款=400-323=77(万元)
    甲国视同已纳税额40万元小于50万元的抵免限额。
    乙国实际已纳税额77万元小于100万元的抵免限额。
    A公司当年境内境外所得在我国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000+200+400)×25%-40-77=650-40-77=5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