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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中,应当作为贪污罪论处的有?A.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 25%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董事长。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30 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已有?B.某省城重点大学后勤处处长季某,擅自挪用了单位公款近100 万元,在得知自己的 行为已经被纪检部门立案调查后,连夜携带百万元巨款潜逃于外地C.下岗职工胡某承包了本市一小型国有印刷厂,在承包、经营期间,多次在财务账目 上做手脚,将该厂数批物资和数万元款项据为已有D.某

题目

下列行为中,应当作为贪污罪论处的有?

A.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 25%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董事长。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30 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已有?

B.某省城重点大学后勤处处长季某,擅自挪用了单位公款近100 万元,在得知自己的 行为已经被纪检部门立案调查后,连夜携带百万元巨款潜逃于外地

C.下岗职工胡某承包了本市一小型国有印刷厂,在承包、经营期间,多次在财务账目 上做手脚,将该厂数批物资和数万元款项据为已有

D.某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管理、发放乡政府拨付的一批救灾物资的过程中,将其中的一部分擅自拿到集市上变卖,得货款8 万元多元,二人各得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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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下列行为中,应当作为贪污罪论处的有?A.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 ”相关问题
  • 第1题:

    孙某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孙某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对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贪污罪

    答案:D
    解析:
    贪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1)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93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本案中,孙某即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而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 第2题:

    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资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1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贪污罪


    答案:D
    解析:
    解析:《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3题:

    2、国有甲公司领导王某与私企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后王某发现,丙公司销售的相同设备仅为6万元。王某虽有权取消合同,却与乙公司老总刘某商议,由王某花6万元从丙公司购置设备交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经王某签字批准,甲公司将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公司后,刘某再将10万元返给王某。刘某为方便以后参与甲公司采购业务,完全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虽然王某批准甲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但其中6万元属于甲公司原本就应当支付的货款,故王某贪污数额为4万元。A选项错误。#B.《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作为国有公司的王某,有权取消与乙公司合同,但其却利用该合同套取公款,对其应以贪污罪论处,而不是以职务侵占罪论处。B选项错误。#C.刘某配合王某完成贪污犯罪的计划,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C选项正确。#D.在整件事情中,王某并未陷入认识错误,刘某也没有实施欺骗行为,故刘某不构成诈骗罪。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对其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D选项错误。
    C

  • 第4题:

    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某甲构成:()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贪污罪

    答案:D
    解析:
    【考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详解:本题的关键在于判断某甲是否具有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本题中,某甲是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依照刑法上述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备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因此,其非法占有国家占有股份的合资公司的财物,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故应选择D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大的不同就是构成职务侵占罪不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刑法》第270条规定了侵占罪。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在文字上虽然十分相似,但是从构成要件上来看,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罪。

  • 第5题:

    孙某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孙某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对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贪污罪


    答案:D
    解析:
    贪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1)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93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本案中,孙某即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而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