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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查,侦查机关对甲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请回答94—96 题:甲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题目

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查,侦查机关对甲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请回答94—96 题:

甲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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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査,侦查机关对甲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甲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以下哪些规定?( )
    A.未经侦查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B.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C.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D.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答案:B,C,D
    解析:
    B、C、D
    考点: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 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 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 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 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 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 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本题中侦査机关是检察机关, 故A错误。故BCD正确。

  • 第2题:

    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査,侦查机关对甲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下列有关甲监视居住期间聘请和会见辩护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聘请辩护律师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B.甲聘请她的父亲为辩护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C.辩护人会见甲,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D.辩护人会见甲,不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


    答案:C
    解析:
    考点: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会见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聘请辩护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故A错误;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该规定。故C正确,D错误。

  • 第3题:

    甲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羁押1个月后,被变更为监视居住。甲回家后,邀请亲友乙见面商谈代为赡养父母的事宜。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尚在监视居住期间,无权会见任何人
    B.甲会见乙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C.甲会见乙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
    D.甲会见乙应当经审判机关批准

    答案:C
    解析: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 第4题:

    共用题干

    甲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但由于患有严重疾病,侦查机关对其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监视居住期间,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只能在甲的住处执行
    B: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C:甲聘请辩护律师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D:辩护人会见甲,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监视居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是属于检察院侦查,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是公安机关批准,因此,故AB错误,应全选。《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聘请辩护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故C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该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机关是检察院不是公安机关,故D错误,应选。本题选A、B、C、D。


    【考点】逮捕的复议、复核。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第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故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就是AC选项。

  • 第5题:

    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査,侦查机关对甲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关于甲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只能在甲的住处执行
    B.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侦查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C.可以在羁押场所执行
    D.可以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是属于检察院侦査,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不 是侦查机关批准,因此,故ABCD错误,应全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