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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题22分)案情:甲为了骗取保险金,出花l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000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丙说没问题,10天以内解决。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丁问丙哪来许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

题目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为了骗取保险金,出花l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000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丙说没问题,10天以内解决。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丁问丙哪来许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000元钱退回。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丙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格,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乙核定险损事故。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待:在三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己有。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相似考题

2.案情:肖某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杨某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肖某找赵某(男,15岁),给赵某5000元报酬,请赵某将停在肖某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赵某问为什么,肖某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赵某说没问题,10天以内解决。赵某拿钱后带上同学吴某(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吴某问赵某哪来的许多钱,赵某告以实情,并请吴某帮忙,吴某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赵某家,准备点火用。此间,肖某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赵某放弃烧车,并让赵某将5000元钱退回。赵某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吴某就在当晚行动。吴某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晚上,赵某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吴某因害怕未去。赵某久等吴某未到,遂决定单独行动。赵某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赵某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赵某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临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事后,肖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 杨某核定险损事故。杨某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 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 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 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肖某20万元保险金。案发后,杨某在审讯期间主动交代:在3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已有。根据有关刑法规定及刑法原理,对本案进 行全面分析。

4.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千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丙说没问题,十天以内解决。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丁问丙哪来许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已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千元钱退回。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会合。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丙见火越烧超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格,未造成其他后果。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乙核定险损事故。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待:在三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已有。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3)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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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为自己公司的轿车投保了财产保险,保险价值为20万元,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甲公司司机王某驾驶轿车时与一卡车相撞,轿车的价值损失60%,王某和卡车司机各承担50%的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赔偿10万元
    B: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赔偿6万元
    C: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卡车司机赔偿6万元
    D:保险公司有权要求王某赔偿3万元

    答案:B
    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55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为50%,轿车的损失额是12万元,因此保险公司应支付给甲公司6万元的保险金,所以B选项正确。本题中,王某是甲公司的组成人员,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向王某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有权向卡车司机行使代位求偿权,卡车司机的责任只有50%,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要求卡车司机赔偿3万元,而不是6万元,所以C选项不正确。

  • 第2题:


    案情:肖某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杨某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肖某找来赵某(男,15岁),给赵某5000元报酬,请赵某将停在肖某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赵某问为什么,肖某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赵某说没问题,10天以内解决。赵某拿钱后带上同学吴某(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吴某问赵某哪来的这么多钱,赵某告以实情,并请吴某帮忙,吴某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赵某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肖某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赵某放弃烧车,并让赵某将5000元钱退回。赵某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吴某就在当晚行动。吴某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会合。晚上,赵某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吴某因害怕未去。赵某久等吴某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赵某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赵某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赵某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临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事后,肖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杨某核定险损事故。杨某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肖某20万元保险金。案发后,杨某在审讯期间主动交代:在3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已有。问题:根据有关刑法规定及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答案:
    解析:

    [考点]保险诈骗罪、放火罪、贪污罪、共同犯罪、量刑情节[答案及解析]1.对于肖某而言,首先,他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其次,他为了骗取保险金,唆使赵某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


    对于杨某而言,他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在审讯期间他如实交代从本公司骗领的5万元赔款,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因此杨某还构成贪污罪。


    对于赵某而言,他放火烧车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赵某年满15周岁,放火罪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罪主体承担的八种罪之一,因此赵某构成放火罪。


    2.吴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既遂,吴某和赵某构成放火罪的共犯。虽然在实施放火行为的时候吴某没有去,只有赵某一个人实施了放火行为,但赵某的放火行为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既遂,属危险犯。按照共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吴某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但他的退出没有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随赵某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3.赵某、吴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杨某主动交代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3题:

    案例分析: 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故意将停在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乙核定险损事故。乙明知甲虚报保险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


    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 第4题:

    牟某,男,38岁。1999年7月因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4年3月牟某认识了在某保险公司工作的沙某。该保险公司中,国有资产占60%。沙某在该保险公司中负责理赔工作。牟某在和沙某商议后,由牟某购买一辆二手车,然后将该车在沙某工作的保险公司上保险。2004年4月牟某将购买的车开到一停车场,将该车烧毁,但是没有造成其他车辆的毁损。事后牟某通过沙某的理赔,获取保险金l2万余元。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牟某和沙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中,首先,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刑法中的国有公司必须是国有资产占100%的公司,本案中沙某所在的保险公司,国有资产只占60%,不属于国有公司。其次,牟某和沙某经过共课谋后,由牟某故意毁坏保险标的,然后利用沙某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最后,保险诈骗罪作为诈骗罪的一种情形,要求被害人必须是基于被欺骗而交付财物,本案中牟某和沙某的行为貌似是保险诈骗,但是由于牟某和沙某相互勾结,沙某对于牟某的犯罪意图是明知的,不是由于被骗而理赔12万余元,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牟某和沙某构成放火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放火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本案中牟某和沙某共谋后,将车放在停车场烧毁,虽然烧毁的是自己的汽车,但是该行为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3)牟某和沙某构成的职务侵占罪和放火罪之间是牵连犯关系。牟某和沙某实施放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侵占保险公司的财物,两者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是牵连犯关系。结合本案的情节,职务侵占罪是重罪,故根据牵连犯的从一重处断原则,按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4)牟某和沙某在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中,双方相互配合,沙某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牟某在犯罪过程中积极主动,两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基本相当,可以不区分主从,都按照主犯量刑。
    (5)牟某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本案中,牟某因为故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放后第3年又故意犯职务侵占罪,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在量刑时应当对牟某从重处罚。

  • 第5题:

    (2005年真题)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 000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丙说没问题,十天以内解决.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丁问丙哪来许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 000元钱退回.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会合.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丙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乙核定险损事故.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待:在三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已有.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
    (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
    (3)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


    答案:
    解析:
    (1)①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唆使丙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
    ②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虚假理赔5万元据为已有,构成贪污罪.③丙:放火烧车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共犯.
    (2)丁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实行犯丙放火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既遂.丁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但未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帮助,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所以随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3)①丙、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乙主动交待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题主要涉及以下知识点:
    (1)保险诈骗罪、放火罪的认定问题.一般说来,这两个罪的认定比较简单,但是,由于是以放火作为手段来骗取保险金,具有牵连关系,因此,是否构成数罪?这正是需要考生回答的问题.虽然在刑法的一般理论中认为牵连犯是按一重罪定罪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刑法对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作出明确的数罪并罚规定的情况下,不适用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处理.刑法明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必须进行数罪并罚.因此本案的甲应构成数罪.而丙、丁并不知晓甲的保险诈骗行为,只以为是报复,因而不能与甲一起构成保险诈骗罪,只构成放火罪.
    (2)放火罪的既遂未遂界限问题.需要考生掌握的是=放火罪在我国刑法中有两个法条对其作了规定,其中一个法条规定的是基本犯罪,另一个法条规定的是结果加重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了基本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全部条件,放火罪即告既遂.而对放火罪既遂标准,刑法理论界根据我国刑法对放火罪的规定情况,普遍认为只要放火行为致使目的物独立燃烧即为既遂.因此,不能因为火没有烧毁房屋而认为丙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未遂.
    (3)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虚假理赔的定性问题.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4)特殊自首的成立条件问题.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特殊自首又称余罪的自首.难点在于,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可以成立特殊自首.
    (5)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在教唆他人实施犯罪以后,只有有效地阻止实行犯实行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中止;共同实行犯只有在阻止其他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时,才成立中止.本题中的甲虽然有中止放火的意思,但并没有有效阻止丙的放火行为,并且丙放火已经既遂.因此,甲必须承担放火罪既遂的责任,不构成犯罪中止;同样,丁在答应参与放火以后,没有去放火.也没有阻止另一个实行犯丙的放火行为,也不构成放火的中止,而应对既遂承担责任.
    (6)共同犯罪人的种类问题.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按其作用可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人.丁在为放火提供汽油以后,虽然答应参与放火犯罪,但毕竟没有直接实施放火行为,因此,在整个放火犯罪中起着次要的作用.应以从犯处理.
    (7)法定量刑情节问题.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一般考生均应能得分.
    本题得分的关键在于,不仅要求考生能正确认定犯罪的性质、情节,而且要能简要地回答出认定的理由,仅仅作出正确的结论得分不多.需要考生对刑法的相应规定及刑法理论上的主张有较为全面的掌握,并能综合运用.本题应该说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目的与宗旨一一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