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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22 分)2009 年2 月,被告人陈某拾得一张户主为朱某的加有密码的银行活期存折。因陈某认识朱某.陈某即在家中多次估猜配写密码,并多次持存折到银行试图取款.但均因密码错误未果。同年3 月10 日,陈某又到银行柜台,以朱某手机号码后六位数作为密码输入时,取出现金200 元。在此之后,陈某又陆续到有关银行(不是自动取款机)将朱某存折中的款项全部取出。共计13 万元。 2010 年3 月,陈某窜至上海。在上海打工期间,与被告人潘某结识。一天,陈某与潘某共谋采取如下手法搞些钱财:驾驶即将报废小汽车,趁前方

题目

(本题22 分)

2009 年2 月,被告人陈某拾得一张户主为朱某的加有密码的银行活期存折。因陈某认识朱某.陈某即在家中多次估猜配写密码,并多次持存折到银行试图取款.但均因密码错误未果。同年3 月10 日,陈某又到银行柜台,以朱某手机号码后六位数作为密码输入时,取出现金200 元。在此之后,陈某又陆续到有关银行(不是自动取款机)将朱某存折中的款项全部取出。共计13 万元。 2010 年3 月,陈某窜至上海。在上海打工期间,与被告人潘某结识。一天,陈某与潘某共谋采取如下手法搞些钱财:驾驶即将报废小汽车,趁前方外地来沪大型货车变道之际,采用不减速或加速行驶的方法,故意碰刮前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然后,打电话向变警部门报警,当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真相,欺骗对方车辆驾驶员和公安交警部门,并利用有关道路交通法规定的路权优先原则,在事故处理中获得赔款,从而骗取对方车辆驾驶员支付的车辆修理费。其后,二人先后7 次采取上述手段行骗,共骗得3 万元车辆修理费。

问题:

1.陈某拾得他人存折,估猜密码并在银行柜台取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若存折系陈某盗窃所得,其行为又应如何定性?

3.若陈某意欲窃取朱某存折,却盗得朱某信用卡,陈某持信用卡取得5000 元,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4.陈某与潘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来骗取赔偿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是。应如何定罪处罚?

5.若陈某与潘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失误,仅让前方车辆碰擦掉一些漆,两人不甘心便向前方车辆司机王某扬言:“如不交出5(100 元维修费和精神赔偿金,就砸烂你的车。”王某无奈交出5000 元,对陈某与潘某行为应如何定性?

6.除以上假设,若陈某与潘某在一次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中失败,致使前面多辆车追尾碰撞。造成15人重伤,1 人死亡,对其行为应如何定性?

7.案例中陈某实施了两次诈骗行为,构成几个罪?应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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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本题22 分)2009 年2 月,被告人陈某拾得一张户主为朱某的加有密码的银行活期存折。因陈某认识朱某 ”相关问题
  • 第1题:

    朱某自诉陈某犯诽谤罪,法院审理后,陈某反诉朱某侮辱罪。法院审查认为,陈某的起诉符合反诉条件,合并审理此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年。两人不服,均以对方量刑过轻、己方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如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可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
    B.如认为对某一人的量刑过轻,可加重该人的刑罚
    C.即使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也不得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
    D.如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题中,自诉人和反诉人均提出了上诉,且不仅对自己的量刑提出了上诉,同时也针对对方的量刑提出了上诉。因此法院在二审审理中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对二人都可以加重刑罚。

  • 第2题:

    朱某自诉陈某犯诽谤罪,法院审理后,陈某反诉朱某侮辱罪。法院审査认为,陈某的起诉符合反诉条件,合并审理此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年。两人不服,均以对方量刑过轻、己方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可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
    B.如认为对某一人的量刑过轻,可加重该人的刑罚
    C.即使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也不得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
    D.如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题中,自诉人和反诉人均提出了上诉,且不仅对自己的量刑提出了上诉,同时针对对方的量刑提出了上诉。因此,法院在二审审理中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对二人都可以加重刑罚。

  • 第3题:


    陈某、潘某诈骗案


    被告人:陈某,男,35岁,无业。被告人:潘某,男,36岁,无业。2009年2月,被告人陈某拾得一张户主为朱某的加有密码的银行活期存折。因陈某认识朱某,陈某即在家中多次估猜配写密码,并多次持存折到银行试图取款,但均因密码错误未果。同年3月10日,陈某又到银行柜台,以朱某手机号码后六位数作为密码输入时,取出现金200元。在此之后,陈某又陆续到有关银行(不是自动取款机)将朱某存折中的款项全部取出,共计1 3万元。


    2010年3月,陈某窜至上海。在上海打工期间,与被告人潘某结识。一天,陈某与潘某共谋采取如下手法搞些钱财:驾驶即将报废小汽车,趁前方外地来沪大型货车变道之际,采用不减速或加速行驶的方法,故意碰刮前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然后,打电话向交警部门报警,当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真相,欺骗对方车辆驾驶员和公安交警部门,并利用有关道路交通法规定的路权优先原则,在事故处理中获得赔款,从而骗取对方车辆驾驶员支付的车辆修理费。其后,二人先后7次采取上述手段行骗,共骗得3万元车辆修理费。


    【问题】


    1.陈某拾得他人存折,估猜密码并在银行柜台取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若存折系陈某盗窃所得,其行为又应如何定性?


    3.若陈某意欲窃取朱某存折,却盗得朱某信用卡,陈某持信用卡取得5000元,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4.陈某与潘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来骗取赔偿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是,应如何定罪处罚?


    5.若陈某与潘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失误,仅让前方车辆碰擦掉一些漆,两人不甘心便向前方车辆司机王某扬言:“如不交出5000元维修费和精神赔偿金,就砸烂你的车。”王某无奈交出5000元,对陈某与潘某行为应如何定性?


    6.除以上假设,若陈某与潘某在一次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中失败,致使前面多辆车追尾碰撞,造成1 5人重伤,1人死亡,对其行为应如何定性?


    7.案例中陈某实施了两次诈骗行为,构成几个罪?应如何处罚?




    答案:
    解析:

    1.陈某拾得他人存折,估猜密码并取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3.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4.陈某与潘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陈某与潘某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5.陈某与潘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6.陈某与潘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陈某共犯了两次诈骗罪,因判决前的同种数罪不并罚,所以陈某只构成诈骗罪一罪,只是在量刑时,前次诈骗与后次诈骗取得的赃款共16万元应累计计算。




    注意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是盗窃罪,拾得信用


    卡并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




  • 第4题:

    朱某自诉陈某犯诽谤罪,法院审理后,陈某反诉朱某侮辱罪。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反诉条件,合并审理此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人不服,均以对对方量刑过轻、己方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如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可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
    B.如认为对某一人的量刑过轻,可加重该人的刑罚
    C.即使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也不得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
    D.如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自诉及其反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不仅仅限于公诉案件,也包括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可知,在自诉案件的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也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但自诉人上诉的不受限制。本题中,自诉人朱某和反诉人陈某均同时处于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地位。双方都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如果认为任何一方量刑过轻的,均可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直接加重有关当事人的刑罚。据此,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本题选AB。

  • 第5题:


    朱某与陈某育有二子,长子朱甲,次子朱乙。朱甲娶妻李某,并于2005年生有一子朱小甲。朱甲于2009年5月遇车祸身亡。朱某于20 1 0年1 0月病故,留有与陈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朱某过世后,陈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朱乙使用。


    20 1 0年1 1月,朱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 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陈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朱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陈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朱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何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何某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 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 1年5月,曹某应向朱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戚,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 1 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朱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朱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何某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4.如何某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如朱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如朱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陈某、朱乙、朱小甲。其中,陈某分得4间,朱乙、朱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朱某与陈某的共同财产,朱某死后,陈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陈某、朱乙,因朱甲先于朱某死亡,其子朱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陈某、朱乙、朱小甲应各分得1间。


    2.有效。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陈某及朱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3.曹某与何某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曹某是合法的所有权人。


    4.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何某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5.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6.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朱乙不能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