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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王某3000 元医疗费,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A.该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该案,但在一周后才发送判决书B.该人民法院定期宣判该案,宣判后次日发给判决书C.该判决书送达至陈某住所地时,得知陈某已去外地打工,只有其妻昊某在家,法院便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陈某送达判决书D 该判决书送迭至王某住所地时,王某已因另一案被劳动教养,法院便通过王某所在的居委会转交送选

题目

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王某3000 元医疗费,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

A.该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该案,但在一周后才发送判决书

B.该人民法院定期宣判该案,宣判后次日发给判决书

C.该判决书送达至陈某住所地时,得知陈某已去外地打工,只有其妻昊某在家,法院便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陈某送达判决书

D 该判决书送迭至王某住所地时,王某已因另一案被劳动教养,法院便通过王某所在的居委会转交送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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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赵某向陈某借一手机使用,后来陈某向赵某讨要时,赵某表示早就已经将手机还给陈某了,两人因此发生了纠纷。陈某诉至法院,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法庭只需指派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无需指派书记员

    B.法庭当庭审判,告知当事人自己来领取裁判文书,法院将不去送达

    C.法庭告知当事人自己来领取裁判文书的,如果赵某没有来领取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公告送达

    D.如果法庭开庭后决定定期宣判,陈某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参加宣判,可以在定期宣判前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陈某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他


    正确答案:BD
    B、D
    考点:简易程序的审理
    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因此,A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人笔录。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由此,B项正确,C项错误。
    该规定第31条规定: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因此,D项正确。

  • 第2题:

    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玉某3000 元医疗费,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履行,而陈某于判决书生效10 日后仍未履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王某可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 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王某可于判决书生效第10 日起2 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C.执行员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陈某未接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D.执行员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陈某来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两年的财产情况


    正确答案:BC
    【答案】B、C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15 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 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案中,判决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履行,因此,汪某可于判决书生效第10 日起2 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B 项正确,A 项错误。该法第217 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此C 项正确,D 项错误。答案选孥B、C。

  • 第3题:

    张某、王某、高某分别于2010年11月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培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双方发生了纠纷,张某、王某于2011年5月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要求被告甲公司返还张某、王某各自所交的保证金2万元,退还所交学费及各种 其他费用1万元,并要求赔偿损失3万元。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高某为共同原告, 经过法庭调查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在当庭合议的基础上当庭宣判合同无效,并判令甲 公司分别返还张某、王某、高某保证金各2万元,学费及其他费用各1.5万元。双方均不服 一审判决,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中级人民法院将张某、王某、高某 作为上诉人,甲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中,张某、王某、高某认为甲公司 在其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们三人的照片,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 元。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此与上诉请求进行合并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甲公司因擅自使用张某、王某、高某的照片,向张某、王某、高某各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判决生效后,甲 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请指出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如何评价一审判决,并说明理由。
    3.请指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4.如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哪些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再审?并说 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
    (1)第一审人民法院追加高某为共同原告是错误的。本案中,张某、王某、高某分别与 甲公司签订劳动培训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普通共同诉讼。根据《民 诉意见》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法院才可以追加,但本题中张某、 王某、高某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人,法院不可以依职权直接追加高某为共同当事人。
    (2)第一审人民法院当庭合议是错误的。公开审理虽然是审理原则,但是合议应该秘密 进行,不应该当庭合议。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公开审判,秘密合议,对案件进行合议时应当休 庭进行。
    2.—审判决遗漏了原告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理,一审判决遗漏了该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3.第二审人民法院存在的问题有:
    (1)二审程序中将张某、王某、高某作为上诉人,甲公司作为被上诉人是错误的。应当 将张某、王某、髙某和甲公司均列为上诉人。《民诉意见》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当事 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2)二审程序中,将张某、王某、高某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与他们的上 诉请求合并审理是错误的。《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 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 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张某、王 某、高某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他们另行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剥夺了当事人对此诉讼请求的 上诉权,此种做法是错误的。
    4.如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自己审理,也可以交由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交由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 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 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据此可知,当事人甲公司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必须是中级 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可以由本院即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再审,可以交由其他人民法院(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的法院)再审,也 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 第4题:

    如果经法院追加,张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下列情形中,说法正确的有:( )

    A.在诉讼中,张某发现本案的管辖法院没有管辖权,其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B.经法院调解,陈某需赔偿王某3000 元医疗费。陈某、王某签收调解书后,张某拒绝签收,该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C.经法院调解,张某需赔偿王某3000 元医疗费。张某、王某、陈某三人签收调解书后,张某不得提起上诉

    D.法院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人张某承担责任,需经张某的同意


    正确答案:C
    【答案】C
    【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66 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因此选项A 中张某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A 选项的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 条规定,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因此B 项中,法院调解陈某赔偿王某3000元医疗费,张某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其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因此B 选项的说法错误。调解书一经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因此C 选项的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97 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投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但法院判决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无需经第三人同意。选项D 的说法错误。

  • 第5题:

    王某与张某因发生纠纷互殴,致张某轻伤,当地公安分局经调查,作出对王某拘留l5天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王某赔偿张某2000元医疗费。王某向上级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公安分局的决定,让王某赔偿张某1000元。王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认为赔偿额过多,变更为赔偿500元。

    问:(1)王某应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以谁为被告?

    (2)人民法院能否作出这样的判决?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王某可以选择公安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上级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以复议机关即上级公安局为被告。
    (2)不能。理由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是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适当性,除非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否则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作出结论;另外,公安局的责令赔偿决定并不属于行政处罚,人民法院无权判决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