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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王哲依法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的异议,法院应如何处理?( )A.法院不得对王哲强制执行B.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C.法院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D.法院不得对王哲提出的异议进行实质审查

题目

对于王哲依法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的异议,法院应如何处理?( )

A.法院不得对王哲强制执行

B.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

C.法院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D.法院不得对王哲提出的异议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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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商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停止执行

    B.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强制执行

    C.对异议不进行审查,但也不得强制执行

    D.商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CD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 第2题:

    某纺织公司诉某服装公司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但某商场欠服装公司货款10万元,早已到期,一直未还。
    商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停止执行
    B.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强制执行
    C.对异议不进行审查,但也不得强制执行
    D.商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答案:C,D
    解析:
    。《执行规定》第61~69条。

  • 第3题:

    A市B县人民法院受理王海诉邹天名誉侵权纠纷 一案,判决邹天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赔偿王海10万 元,承担诉讼费用,并在该市日报上登报賠礼道歉,日 后不得在任何场合有侵害王海名誉的言行。邹天不 服,提起上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 判的二审判决。判决于5月12日送达,邹天到法院交 纳了诉讼费用,但未履行其他义务。王海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经查,邹天确无还债能力,但对单位同事 王哲享有到期债权10万元。若法院欲向王哲发出履 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请问应如何进行?( )
    A.法院可依职权向王哲邮寄送达履行到期偾务通知
    B.法院可依王海的申请,向王哲邮寄送达履行到 期债务通知
    C.法院可依邹天的申请,向王哲直接送达履行到 期债务通知
    D.法院可依职权向王哲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答案:C
    解析:
    。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 有到期债权时,依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法 院可以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偾务通知。

  • 第4题:

    商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停止执行

    B.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强制执行

    C.对异议不进行审查。但也不得强制执行

    D.商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CD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 第5题:

    共用题干

    王某就一起合同纠纷起诉赵某,起诉地点是合同履行地,也是王某所在的A地法院,A地法院受理以后,赵某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应该由赵某所在的B地法院审理。结果A地法院驳回了赵某的管辖权异议。对于此案,你认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A地法院有权管辖,驳回异议的裁定无误
    B:A地法院无权管辖,驳回异议的裁定有误
    C:对于法院的裁定,赵某有权提出上诉
    D:对于赵某的上诉,二审法院有权径行判决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
    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