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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汤某系夫妻,婚后许某精神失常。二人提出离婚,某县民政局准予离婚。许某之兄认为许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县民政局准予离婚行为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县民政局向法院提交了县医院对许某作出的间歇性精神病的鉴定结论。许某之兄申请法院重新进行鉴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原告需对县民政局准予离婚行为违法承担举证责任B.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C.当事人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可以口头提出D.当事人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题目

许某与汤某系夫妻,婚后许某精神失常。二人提出离婚,某县民政局准予离婚。许某之兄认为许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县民政局准予离婚行为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县民政局向法院提交了县医院对许某作出的间歇性精神病的鉴定结论。许某之兄申请法院重新进行鉴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原告需对县民政局准予离婚行为违法承担举证责任

B.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C.当事人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可以口头提出

D.当事人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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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许某与妻子林某协议离婚,约定8岁的儿子小虎由许某抚养,林某可随时行使对儿子的探望权,许某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两年间林某从未探望过儿子,小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每月探视自己不少于4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依情理林某应探望儿子,故从法理上看,法院可判决强制其行使探望权

    B.从理论上讲,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均具有其界限

    C.林某的探望权是林某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

    D.许某的协助义务同时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答案:B,D
    解析:
    选项 A 错误。《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54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知,林某探望儿子是法定权利,其不行使探望权时,法院不能判决强制执行。选项 B 正确。权利都是有界限的,没有一项权利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而义务的履行也不是绝对的,也是有界限的。所以说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都是有界限的。选项 C 错误。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所以林某的探望权并不是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选项 D 正确。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称为积极义务。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称为消极义务。由此可知,许某的协助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 第2题:

    2016年3月5日,许某与妻王某商定准备离婚。许某欲多得财产便与同学黄某商议,写了一张虚假借条,内容为:2016年1月4日许某借黄某现金二十万元,约为2016年3月4日还款。黄某依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还款。许某告诉王某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出资还款,王某不同意。法院在审理此借款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发现许某、黄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对许某、黄某涉嫌的犯罪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由法院民庭审理
    B.由公安机关配合法院民庭审理
    C.由法院移交给公安机关侦查
    D.由公安机关配合法院民庭侦查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许某与黄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应由人民法院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因此选择C项。

  • 第3题:

    2016年3月5日,许某与妻王某商定准备离婚。许某欲多得财产便与同学黄某商议,写了一张虚假借条,内容为:2016年1月4日许某借黄某现金二十万元,约为2016年3月4日还款。黄某依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还款。许某告诉王某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出资还款,王某不同意。法院在审理此借款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发现许某、黄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对许某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借款的行为,你的正确判断有:

    A.具有欺诈性质
    B.涉嫌诈骗犯罪
    C.符合权责一致原则
    D..违背契约精神

    答案:A,B,D
    解析:
    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许某伪造虚假借条以夫妻共同财产偿债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具有诈骗性质,涉嫌诈骗犯罪,同时该行为违背了平等自由、互相享有权利义务的契约精神,故ABD项说法正确。而法律中的权责一致原则是建立在合法的法律行为之上的,故C项说法错误。因此选择ABD项。

  • 第4题:

    许某与汤某系夫妻,婚后许某精神失常。二人提出离婚,某县民政局准予离婚。许某之兄认为许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县民政局准予离婚行为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县民政局向法院提交了县医院对许某作出的间歇性精神病的鉴定结论。许某之兄申请法院重新进行鉴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原告需对县民政局准予离婚行为违法承担举证责任
    B: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C:当事人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可以口头提出
    D:当事人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答案:B,D
    解析:
    【考点】行政诉讼证据【详解】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同时根据该《规定》第6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据此,本案当中,应该由某县民政局对准予离婚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有提供证据证明民政局的行为违法的权利,但是不承担证明其违法的举证责任。故A项错误。根据该《规定》第14条,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据此,B选项正确。根据该《规定》第29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C项错误,D项正确。

  • 第5题:

    2016年3月5日,许某与妻王某商定准备离婚。许某欲多得财产便与同学黄某商议,写了一张虚假借条,内容为:2016年1月4日许某借黄某现金二十万元,约为2016年3月4日还款。黄某依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还款。许某告诉王某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出资还款,王某不同意。法院在审理此借款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发现许某、黄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下列王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配合许某外出躲避民警调查
    B.要求民警让黄某一起参加询问
    C.要求民警让许某一起参加询问
    D.申请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王某了解案情,应当积极作证,故A项错误。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故BC项说法错误。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借条是案件的关键证据,申请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因此D正确。因此选择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