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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了进口一批食品的合同,合同约定采用FOB价格条件,由丙船公司负责运输,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由于北美疫情,该船在进人中国港口前被我国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了数天的消毒熏仓,使部分食品损失。依《海牙规则》及相关惯例,下列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为食品的运输购买保险B.货物的风险应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C.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可对食品的损失免责D.甲公司应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题目

北美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了进口一批食品的合同,合同约定采用FOB价格条件,由丙船公司负责运输,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由于北美疫情,该船在进人中国港口前被我国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了数天的消毒熏仓,使部分食品损失。依《海牙规则》及相关惯例,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为食品的运输购买保险

B.货物的风险应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可对食品的损失免责

D.甲公司应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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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乙公司为一家知名的家具销售企业,甲公司为一家实木家具制造企业,甲公司授权乙公司以乙公司自己的名义按约定的价格对外代理出售某一批次的实木家具。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之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批家具出售给对此不知情的丙公司。后由于实木家具市场价格下跌,丙公司不愿履行合同。对此,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披露丙公司的存在
    B.乙公司向甲公司披露丙公司后,甲公司只能选择介入合同
    C.乙公司向甲公司披露丙公司后,甲公司可以行使乙公司对丙公司的权利
    D.若丙公司在订立合同之时如果知道甲公司的存在就不会订立合同,那么甲公司无权行使乙公司对丙公司的权利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此外,因受托人的披露,委托人也可以不行使介入权,仍然由受托人处理因第三人违约而产生的问题。由此可知,选项ACD正确,B选项错误。

  • 第2题:

    甲公司将一自己闲置不用的工程设备出售给乙公司,合同约定3天后交付设备。第二日,甲公司又与丙公司(丙公司不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签订合同,将该设备卖给丙公司,并向丙公司交付了该设备。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效力是( )。

    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
    C.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均有效
    D.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先生效后失效,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175 / 2019版教材P174
    (二)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方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 (四)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所以该一物二卖的情形,买卖合同均有效。

  • 第3题:

    卖方甲公司与买方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将乙公司所购买的部分货物直接运到丙公司。对于前述的约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合同主体改变,加入了丙公司
    B、合同主体不变,仍为甲乙公司
    C、丙公司认为甲公司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可直接追究甲公司违约责任
    D、由甲公司向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E、丙公司认为乙公司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时,由乙公司按合同追究甲公司的违

    答案:B,D,E
    解析:
    供货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双方分别为甲与乙;甲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标的物承担责任,若出现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由乙按照合同追究甲的责任。

  •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水果,由丙公司进行运输,乙公司支付运费。甲乙公司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是:( )

    A.甲公司所在地
    B.乙公司所在地
    C.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D.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由乙公司支付运费,并不意味着乙公司交付货物的债务为赴偿之债,因此合同对合同履行地并无约定。甲乙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41条应优先《合同法》第62条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因此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的地点为货物的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故本题答案为A。

  • 第5题:

    买方甲公司与卖方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将甲公司所购买的部分货物直接运至丙公司。对于前述约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合同主体不变,仍为甲、乙两公司
    B.合同主体改变,加入了丙公司
    C.由乙公司向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D.丙公司认为乙公司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可直接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E.丙公司认为乙公司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时,由甲公司按合同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答案:A,C,E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合同的变更。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