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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A地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李永与王强的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于2005年3月20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王强提出新的证据,案情发生变化,2005年6月18日此案仍旧没有审结,6月20日,人民法院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普通程序的审限应当从2005年3月18日起开始计算B.人民法院决定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C.若仍以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经本院

题目

河北省A地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李永与王强的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于2005年3月20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王强提出新的证据,案情发生变化,2005年6月18日此案仍旧没有审结,6月20日,人民法院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普通程序的审限应当从2005年3月18日起开始计算

B.人民法院决定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C.若仍以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

D.由于王强提出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李永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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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与李某签订一项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一批货物转让给李某,李某应当在王某交货后7日内支付货款20万元。王某按约定交货后李某逾期未支付货款,王某拟申请支付令。现知王某的住所地为甲地,李某的住所地为乙地,货物交付地为丙地,合同于丁地签订,则王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支付令:( )

    A.甲地基层人民法院
    B.乙地基层人民法院
    C.丙地基层人民法院
    D.丁地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
    考查申请支付令的管辖法院。根据《民诉解释》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王某应当向李某住所地即乙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故B项正确。

  • 第2题:

    被害人王某,1998年向县公安机关控告刘某故意伤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了该案。后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该案中哪些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A.公安机关撤销该案
    B.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C.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D.人民法院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答案:A,B,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70、174条,《刑诉解释》第219条。《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 第3题:

    甲、乙签订运输合同,约定将一批货物由X地运往Y地。后因乙未在合同约
    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达,双方发生争议。甲到乙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又分别到X地及Y地人民法院起诉。Y地人民法院于3月5日予以立案,乙住所地人民法院于3月8日予以立案,X地人民法院于3月12日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

    A.甲住所地人民法院
    B.乙住所地人民法院
    C.X地人民法院
    D.Y地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
    ( )因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1 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Y地)管辖。

  • 第4题:

    甲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出现下列情形,处理正确的是

    A.A市中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由某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当裁定移送该区人民法院管辖
    B.A市中院认为本案确有必要由A市某区法院审理,可以在报甲省高院批准后裁定将案件转移至该区人民法院
    C.A市中院发现本案应当由甲省高院管辖,可以报请高院指定由本院审理
    D.A市中院立案后发现本案被告住所地B市中院已经在先立案,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B市中院

    答案:A,B,D
    解析:
    A选项中A市中院立案后发现案件不应属于自己管辖,而属于某区人民法院管辖,则属于管辖错误,应当通过移送管辖的方式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某区法院管辖,表述正确。本选项旨在提示考生,移送管辖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不论级别管辖错误还是地域管辖错误,均可通过移送管辖方式纠正错误,所以移送管辖可以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B选项中考查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对级别管辖进行个别变通与调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由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二是上级法院在确有必要的情形下将本应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交给下级法院审理。本项中是中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给基层法院审理,则应报请省高院批准,表述正确。 C选项考查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法院交其审理的规定。本案本应由高院管辖,中院属于错误受理,应当将案件移送高院。同时,本应由高院管辖的案件,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高院可以报经最高院批准后转移给中院审理,但是中院不得主动报请高院将高院管辖的案件交本院审理,所以C表述错误。 D选项中,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所以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称之为共同管辖,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称之为选择管辖。如果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那么后立案的法院即丧失管辖权,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所以该选项正确。当然,此时先立案的法院取得管辖权,自然不能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

  • 第5题:

    被害人王某向县公安机关控告刘某强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了该案。后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该案中哪些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A:公安机关撤销该案
    B: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C: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D: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答案:A,B,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实际上属于第三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自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