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下列关于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B.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C.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D.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题目

下列关于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C.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D.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相似考题
更多“下列关于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关于我国历次宪法修正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在国家机构部分,将县级国家政权机关任期由3年修改为5年的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
    B.允许出租、转让土地的使用权的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
    C.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的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
    D.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

    答案:A,B,C,D
    解析:
    对于我国历次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可依据以下口诀记忆:“八八转让使用权,私营经济引监管;九三正处特色路,改革开放合作制,市场经济改国有,经营自主联产制;九九长期特色路,小平依法来治国,经济分配基本制,非公经济是组成,个体经济引监管,家庭承包统分制;二零零四有特色,统一建设保人权,社会保障相适应,非公经济鼓指引,合法私有又征用。”

  • 第2题:

    下列关于宪法修正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写入宪法
    C.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D.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答案:A,C
    解析:
    考察历次宪法修改内容。“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因此B选项错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内容,因此D选项错误。

  • 第3题:

    关于宪法修正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B.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C.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D.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答案:A
    解析:
    1988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因此A错误。

  • 第4题:

    中国改革开放以后,( )增加规定了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A 1982年宪法
    B. 1988年宪法修正案
    C. 1993年宪法修正案
    D. 1999年宪法修正案


    答案:B
    解析:
    【详解】
    本题是对宪法修正案内容的考査。我国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到目前为止,共经过四次修正。这四次修正的内容都可能成为命题的考点,因而要牢记。此外,也应了解一下宪法修正的背景,以便于记忆,也可以在记不清楚时推出答案。本题的答案为B项。

  • 第5题:

    下列关于我国宪法修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县、乡人大的任期由3年调整为5年
    B.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
    C.201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我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
    D.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

    答案:A,B,C
    解析:
    A错:县是1993年修改的;B错:应为使用权可以转让;C错:这是2004年的修改。

  • 第6题:

    下列关于宪法修正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
    B.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C.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D.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答案:A,D
    解析:
    【详解】
    1982年《宪法》规定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修正案》第2条规定,《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