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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2司法考试《行政处罚法》有那些


    条文很多,你可以去查找相关法条

  • 第2题:

    司法考试指导:法学基础理论考点提示有那些


     法理是律考中法学综合知识中的一个部分,也是较容易得分的部分。根据历届考题情况,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其一,题目较小。在法学综合试卷中,涉及的科目较多,考题又多为一般性的法学知识,分析性、论述性的题目较少,多为2分-6分的小题目。

        其二,概念性的题目较多。由于考题较小,所以一般题目多为概念性题目,或者要求考生次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如不同的法律规范之区别;或者要求圪生掌握某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劭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种类,题目类型也多为判断与选择题。

        其三,记忆性的题目多于分析的题目。从历届考题看,法理部分主要要求考生掌握一些基本的概念、知识,而运用原理分析问题的题目不多见。

        因此,考生在复习时应力求熟记每一个概念和每一个基本问题。根据以上特点及纲的要求,考生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复习。

        (一)法的一般的原理

        这一部分的内容考生应从两个方面去复习。即(1)法的概念与基本特征;(2)法的渊源与法的基本分类,法的概念与基本特征不仅有助于理解法的概念本身的内容,而且有助于我们理解法与基本社会规范、社会道德的关系。如法与民族习惯、法与道德、政策,法与经济基础、科技等各方面的关系。同进考生还可将这些知识的复习结合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与党的政策等有关问题来理解。法的渊源与法的基本分类属于一般的知识性问题。考生应掌握法的渊源概念的含义及其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的具体内容。

    (二)资本主义法

        这一部分的内容考生应对资本主义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特征与一般规律有所了解。并掌握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概念与主要区别。

        (三)社会主义法

        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也是考生应重点复习的部分。考生一方面要对一些基本理论如社会主义法的特征、功能、社会主义与党的政策、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等问题有所理解。如社会主义法的功能分为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而规范功能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等方面。另一方面考生应掌握一些基本的概念及特征、要素、分类等问题,如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与分类,法黄编纂、法规汇编及其区别,法律规范的概念及其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制裁)、法律规范的不同种类,考生应弄清问题中的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并掌握强制性、任意性、禁止性、义务性、授权性、确定性与非确定性、委任性、准用性等规范的不同特征,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所饮食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0,法律解释及其种类、洗的适用、遵守等。对于法律关系中关于客体的分类,法律的解释的分类考生都应明确其具体内容。

     

  • 第3题:

    《物权法》司法考试考点精析(一)有那些


    抵押的财产范围

      一、考点说明

      《物权法》首次规定了未来财产抵押制度,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

      二、理论分析

      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合同中,若抵押的财产不可抵押,则该合同无效。一般不可抵押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例题解析

      [例题]某中学为修缮教育设施向银行借款,银行要求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以自有财产向银行设立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

      A.该学校的办公楼

      B.该学校的操场

      C.该学校的小汽车

      D.与临校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

      [答案]C

      [解析]本题是关于抵押权的标的即抵押物的问题。《担保法》第34、37条分别对可以抵押和不得抵押的财产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依据法律,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设定抵押。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也不得抵押。

      [注意] 在了解《担保法》规定的同时,应当掌握《担保法解释》的特殊规定。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第48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第50条规定:“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1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第52条规定:“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抵押登记的效力

      一、考点说明

      《物权法》对《担保法》第41条、42条进行了修正,这两条作废。

      二、理论分析

      抵押权登记是导致抵押权获取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安全,保护抵押财产关系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强化抵押担保的社会功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抵押权之登记效力的主张,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成立之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只须在当事人间达成抵押合意即可。但对第三人不产生公信力,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动产抵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三、例题解析

      [例题]甲因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且甲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交付于乙,但因当地登记部门的原因而未登记。后甲又以该产权证的复印件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对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B.丙优先于乙对甲的房屋享有优先权

      C.乙优先于丙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丙对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答案]ABD

      [解析]本题涉及抵押登记问题。

      分析甲乙的抵押关系:甲乙签订抵押合同,甲将房产证交付于乙,但因登记部门的原因未办理登记。依照《担保法解释》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甲丙的抵押关系: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且在登记部门进行了登记,由于甲乙之间的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甲丙抵押有效。

      [注意]《担保法》对抵押登记进行了规定。《担保法》第42条规定,需要经过登记才能生效的抵押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房屋或乡镇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权,林木抵押权,交通运输工具抵押权,机器设备抵押权。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抵押合同也不生效。但是有两条例外:一是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无法办理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认定债权人对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是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在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属证书或补办抵押登记的,可认定抵押有效。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内容不一致的,应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本题还涉及到抵押权的位次问题。依据《担保法》第54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应注意的是,《担保法解释》第76条对《担保法》第54条所作的修正: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一)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而提供担保,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的标的物主要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

      在我国,动产也可以用作抵押权

      2.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占有

      标的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因此,抵押权最能实现抵押人用以融资的目的,一方面自己占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又用作担保进行融资,真正做到了物尽其用,所以被作为担保之王。

      3.抵押权原则上是意定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要式行为订立。所有的担保合同要求书面要式。

      2.流质禁止条款

      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注意:流质禁止条款也适用于质押合同。

      3.登记

      (1)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登记不生效。

      a.不动产

      b.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

      c.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

      (2)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除上述所列之财产外,其他标的物进行抵押的,是否登记当事人自愿。不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登记具有绝对效力,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

    三、不得用以抵押的财产

      是否能够进行抵押的标准是,该项财产是否可以转让,抵押权最终是要将标的物处分以其价金优先受偿。因此原则上可转让的财产均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均不能进行抵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上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形:(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2)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但是需要注意,担保法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是处分行为,此种情形是由于处分权之欠缺)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但农作物抵押有效。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担保的范围

      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

      担保法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2.对孳息的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再次是主债权。

      3.对添附物的效力

      对于添附物,依据担保法解释62条规定可以分如下情形对待:

      (1)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定。

      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2)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及于整个抵押物。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3)共有时及于抵押人的份额。

      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三)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处分权

      (1)转让标的物的权利

      标的物抵押后抵押人仍可转让其抵押物。但是在我国,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受到如下之限制:

      a.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不通知、不告知的,不影响转让的效力,即转让仍然有效。

      b.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c. 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仍然可以向受让人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当然,若债务人已经清偿了其债务的,抵押权消灭。

      (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

      (3)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四)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

      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基于其抵押权可以行使如下权利,保全其抵押权:

      (1)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 处分抵押物的权利

      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受偿。

      3.优先受偿权

      五、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

      3.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

      (二)抵押权的实现方法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折价、拍卖、变卖。

      (三)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抵押权作为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抵押权有除斥期间,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

      六、最高额抵押

      1.概念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标的物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时期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2.特征

      (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在发生上突破了从属性。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3)担保债权的数额是不特定的。

      (4)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3.最高额抵押的特别规定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不得转让。

      (2)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不得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

      (3)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4)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例](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单项选择题)9.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答案及解析:B 《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本题中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因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故没有生效。丙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故B项是错误的,D项是正确的。对于A、C两项,《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故A项、C项正确。

     

  • 第4题:

    司法考试相关问题

    司法考试有那些相关的问题???


    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打印准考证、考试。

  • 第5题:

    司法考试    有那些教才呢


    三大本、法条、真题都是需要认真学习的。

  • 第6题:

    2012年司法考试报考方法有那些


    报名方式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1日0时至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确定本地区现场确认时间,向社会公告。

      2012年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四川省成都市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选择在上述地区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有关报名和考试事宜按照上述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告办理。

      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

     

  • 第7题:

    司法考试真题有那些


    可以在上学吧网站下载

  • 第8题:

    司法考试珠海有考点吗?


      司法考试考点会在当地司法局确定后公布通知

  • 第9题:

    司法考试在南昌的考点在哪


    您好,司法考试考点是区分地区的,有的地方是现场报名的时候就安排好的。有地方时网上选择的。
    一般都是在当地的中学和大学里面考试。

  • 第10题:

    司法考试在菏泽有考点吗?


    不清楚哦

  • 第11题:

    2012年安徽司法考试阜阳设置考点了吗


    你好,还没有呢

  • 第12题:

    司法考试选择题“破解技巧”:有那些


    司法考试选择题“破解技巧”:

      1.答题顺序,一般我们主张考生从头答起,这样也体现了考试的规律,即先易后难的出题思路,但是现在考试人员往往在开头给你出一两个难题,对于这种题目要采用排除法,选出一个合适或者说自己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因为刚开始答的是单选题,因此,答案也较容易得出正确地答案。另外,从时间安排上,要掌握先紧后松的答题策略。在改变答题顺序,也有人主张从尾做起。这是对每一大项(单选题、多项选择等)而言。“考试最重要的是心理”,由于大多数的应试者都是按常规从头到尾答题,故出题者会把难题放在开头或者中间,使考生的心理在开始立即崩溃,刚培养的自信心理就被冲垮了。而我从尾到头答题反而觉得挺轻松。因为就算难题在后面,我都有了心理准备,越往前就越觉得心情舒畅。但是这种方法,要和平时的训练结合在一起,否则,如果临场突然采用,势必会适得其反。

      2.充分利用开始考试前的时间,这是指听录音磁带讲解考生须知以及考场纪律的一段时间。我们有些人往往循规蹈矩地听着这些没用的东西,因为这些你应该在考试前已经知道,不需要在这时才去了解。我会利用这15分钟的黄金时间,不动声色的打开试卷,马上阅读。

      3.用铅笔直接在题目试卷上作各种标记。因为这些题目试卷(不是答题卡)考场收回后只是放在本省,不上交司法部,故不用担心在试卷上写东西有什么后果(答题卡上当然不行了!)。如使用排除法可把某些选项直接排除,就可以打一大的“×”以示根本不用考虑,这样复查时省却不必要的时间。

      4.当遇到四个选项都不认识时,我就会固定地选“B ”,因为曾经看英文版一本书- 如何考TOEFL (美国人写的),里面提到当你不认识时候,往往选“B ”就是最佳选择。我曾经在高考、TOEFL 、全国四级、六级英语考试中使用过,屡建奇功。

      5.珍惜自己的第一感觉。有些人的坏习惯是:复查时发现问题就随便立即更改,有的还改两三次,事后会发现自己弄巧反绌。

      6.一定不要提前交卷,做完试题没事,即使检查了两遍之后,也不要提前交卷,剩下时间你可以充分发挥……呵呵,你懂得……

      7、考前一定要注意网上或培训班信息,特别是卷一,很多辅导学校其实已经拿到了考点甚至部分考题,如果你得不到就去“裸考”肯定吃亏了,你想想有的人考了450分以上,卷一考了130分甚至140分以上,你想想他能够完全靠实力取得吗?鬼才相信!我之前也不相信能够拿到试题或考点,虽然我当初也参加的法律教育网冲刺班,赠送给我考前短信,考前也按期发送了卷一不少试题和考点,但是我当时没有当回事,结果考试时候还真有很多,当时死的心都有。不过,我幸好认真听冲刺班内容,里面也都讲过,绝大部分还是答对了。

     

  • 第13题:

    2012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有那些


    考点一  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合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  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程序正当★: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诚实信用★: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高效便民: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
    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考点二  行政组织
      【核心考点】组成部门的设立程序★;议事协调机构的编制、办事机构、临时性★;部门司级、处级内设机构设立程序;编制的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划分★;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考点二  公务员
      【核心考点】录用试用期;兼职禁止;回避★;不得辞职;辞退★;处分的设定、权限、效果、适用和解除★
      考点三  抽象行政行为
      【核心考点】行政法规的起草、审查、公布和解释;行政规章的起草、审查和备案★、立法冲突的解决、立法监督★
      考点四  具体行政行为
      【核心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效力、撤销和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和判断★
      考点五  行政许可
      【核心考点】特许;国务院决定和省级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授权与委托实施的区别★;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延续、听证★;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举证、赔偿责任、补偿诉讼★
      考点六  行政处罚
      【核心考点】规章设定权★;授权实施、委托实施与集中实施★;从轻减轻处罚、一事不再罚、不成立;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治安处罚的传唤、检查、调解和简易程序;行政拘留的不执行和暂缓执行★
      考点七  行政强制
      【核心考点】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考点八  行政公开
      【核心考点】保密性审查;申请人个人资料★;收费;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考点九  行政复议
      【核心考点】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申请人与第三人;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程序:申请期限的起算、选择管辖、听证;决定:驳回、变更、和解与调解;附带赔偿决定;建议书与意见书的区别;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选择、前置★、终局
      考点十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核心考点】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刑事侦查★、行政调解与仲裁、行政指导★、重复处理★、暴力侵权
      考点十一  行政诉讼管辖
      【核心考点】级别管辖的中级法院:发明专利、海关★、证券、县政府★、重大共同和集团、国际贸易和双反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经过复议的案件★;特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人身加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不动产案件;裁定管辖
      考点十二  行政诉讼参加人
      【核心考点】原告:投资人、合伙★、股份公司★、非国、农村土地使用权人、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经复议案件;被告:被授权组织★、委托机关、派出机关、被撤销、假共同行为、经批准行为★、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经复议案件★
      考点十三  行政诉讼程序
      【核心考点】起诉期限★:诉作为、诉不作为、诉经过复议的行为;受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
      考点十四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核心考点】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举证责任:起诉不作为★;质证;审核认定:部分无效★、证明力;撤诉;缺席判决;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诉讼中止与终结;被告改变原行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考点十五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核心考点】一审判决:驳回、变更、确认;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和另行起诉;再审:裁定中止执行、发回重审;裁判的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考点十六  国家赔偿
      【核心考点】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主体、行为、结果★、因果★、时间★;行政赔偿:范围、请求人和义务机关、程序★、诉讼★;司法赔偿:不予赔偿的情形★、义务机关★、程序;赔偿方式★

  • 第14题:

    ·司法考试培训行政法难点、考点精析(二) 有那些


    考点一  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合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  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程序正当★: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诚实信用★: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高效便民: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
    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考点二  行政组织
      【核心考点】组成部门的设立程序★;议事协调机构的编制、办事机构、临时性★;部门司级、处级内设机构设立程序;编制的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划分★;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考点二  公务员
      【核心考点】录用试用期;兼职禁止;回避★;不得辞职;辞退★;处分的设定、权限、效果、适用和解除★
      考点三  抽象行政行为
      【核心考点】行政法规的起草、审查、公布和解释;行政规章的起草、审查和备案★、立法冲突的解决、立法监督★
      考点四  具体行政行为
      【核心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效力、撤销和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和判断★
      考点五  行政许可
      【核心考点】特许;国务院决定和省级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授权与委托实施的区别★;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延续、听证★;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举证、赔偿责任、补偿诉讼★
      考点六  行政处罚
      【核心考点】规章设定权★;授权实施、委托实施与集中实施★;从轻减轻处罚、一事不再罚、不成立;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治安处罚的传唤、检查、调解和简易程序;行政拘留的不执行和暂缓执行★
      考点七  行政强制
      【核心考点】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考点八  行政公开
      【核心考点】保密性审查;申请人个人资料★;收费;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考点九  行政复议
      【核心考点】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申请人与第三人;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程序:申请期限的起算、选择管辖、听证;决定:驳回、变更、和解与调解;附带赔偿决定;建议书与意见书的区别;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选择、前置★、终局
      考点十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核心考点】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刑事侦查★、行政调解与仲裁、行政指导★、重复处理★、暴力侵权
      考点十一  行政诉讼管辖
      【核心考点】级别管辖的中级法院:发明专利、海关★、证券、县政府★、重大共同和集团、国际贸易和双反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经过复议的案件★;特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人身加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不动产案件;裁定管辖
      考点十二  行政诉讼参加人
      【核心考点】原告:投资人、合伙★、股份公司★、非国、农村土地使用权人、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经复议案件;被告:被授权组织★、委托机关、派出机关、被撤销、假共同行为、经批准行为★、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经复议案件★
      考点十三  行政诉讼程序
      【核心考点】起诉期限★:诉作为、诉不作为、诉经过复议的行为;受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
      考点十四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核心考点】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举证责任:起诉不作为★;质证;审核认定:部分无效★、证明力;撤诉;缺席判决;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诉讼中止与终结;被告改变原行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考点十五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核心考点】一审判决:驳回、变更、确认;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和另行起诉;再审:裁定中止执行、发回重审;裁判的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考点十六  国家赔偿
      【核心考点】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主体、行为、结果★、因果★、时间★;行政赔偿:范围、请求人和义务机关、程序★、诉讼★;司法赔偿:不予赔偿的情形★、义务机关★、程序;赔偿方式★

  • 第15题:

    国家司法考试  考试科目有那些呢


     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 第16题:

    司法考试有那些书推荐

     司法考试有有那些书推荐???


    三大本、真题、法条。

  • 第17题:

    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的设计和命制有那些


    在考试的内容和科目上,为了全面检测应试人员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应试人员的案件分析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将对试卷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即在保持试卷基本结构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加大客观题主观化的试题比例,加强对应试人员案件分析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的测试。在考试科目方面,为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合理衔接,今年将法制史增列为考试科目,从而保持了国家司法考试科目与高等法学本科教育十四门核心课程的基本一致。

  • 第18题:

    2012年司法考试题型与示例有那些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 第19题:

    司法考试简介有那些


    考试简介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具体说来,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以及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的取得,必须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前提。同时,大部分公司的法务部门也会优先录用取得司法资格的应聘者。如果你羡慕他们在社会上得到大家尊重,取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收入,也想成为他们中间的一员。那么,你所必须通过的入门考试就称之为“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 第20题:

    2012司法考试考点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有那些


    2012年司法考试考点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的标准,将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是指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不具有领导职责的职务。设置非领导职务,主要是基于两个考虑:一是当时的司、处、科级领导职数较多,为了减少领导职数,因此设置一定限额的非领导职务。二是为了解决“独木桥”的难题。因领导职数有限,可以解决部分没有承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待遇;特别是因取消公务员评职称后,设置非领导职务可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问题。

    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非领导职务设置解决了公务员管理的一些问题,但也带来了一些管理上的难题。第一,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规定,“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但现实中往往不是根据工作需要,主要是为解决待遇而任命。第二,根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规定,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相同规格的机构,领导职务职数是一定的。但现实中相同规格、不同部门的人数存在巨大差距,用“一刀切”的办法确定领导职务职数与非领导职务职数,使一些基层部门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与其他部门相比出现巨大差距。非领导职务设置不平衡,难以适应队伍基数比较大的行政机关的管理需要。这种情况在公安等执法机关尤为突出。第三,设置非领导职务的初衷,是为了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区分,实际上在公务员队伍内设置了“两个跑道”。领导职务系列的吸引力依然大于非领导职务的吸引力,人们还是往领导职务系列中去挤,还是一种“官本位”的制度设计思路。在任何机关中,行政领导的毕竟是少数。以行政领导职务系列作为所有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不符合不同人才的成长规律。最终结果是,难以稳定队伍、吸引人才。长规律。最终结果是,难以稳定队伍、吸引人才

     

  • 第21题:

    南宁市、玉林市的司法考试考点都有哪些?


    我也不是很清楚,你咨询当地司法局吧

  • 第22题:

    2012年司法考试的刑法总则、分则考点和2011年有什么不同么?


    没什么区别

  • 第23题:

    司法考试行政法 各个老师有什么特点?


    老师的特点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