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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题目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B    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据此可知,各合伙人可以以劳务作为出资。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据此可知,乙若以房屋使用权而非房屋所有权作为出资的话,不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选项C错误。商号,即厂商字号,或企业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因此,也未禁止或限制将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合伙企业的商号或字号。
  选项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更多“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答案:B
    解析:
    【考点】合伙出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协议的生效【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选项A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本题中是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二者不相匹配,故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并没有禁止以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的规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选项D将合伙协议的生效要件中附加了登记,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是错误的。综上,本题应选B项。

  • 第2题:

    甲、乙、丙、丁拟共同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 15 岁的天才少年,乙是一家国有 独资公司,丙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丁是一家上市公司。根据合伙企业 法律制度的规定,上述主体中,可以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是(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C
    解析:
    A 选项错误,甲虽为 15 岁的天才少年,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 为普通合伙人;B 选项错误,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C 选项正确,有限合伙企 业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D 选项错误,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第3题:

    8、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是有限合伙人,乙、丙均为普通合伙人,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甲对内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B.乙不能执行合伙事务

    C.甲对于合伙事务享有监督权

    D.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BCD

  • 第4题: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A项:《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故A项错误。
    B项:《合伙企业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人以房屋出资时,既可以用房屋所有权出资,也可以用房屋使用权出资。如果用房屋所有权出资,需要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如果用房屋使用权出资,则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故B项正确。
    C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故C项错误。
    D项:《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可见合伙协议的生效是以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为生效要件,而不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D项错误。

  • 第5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B.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C.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D.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事务执行。根据规定,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事务执行情况,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