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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的原户籍所在地在甲村,2010年袁某从甲村开出迁住证,迁往乙村。但在乙村登记前,袁某生病,在县医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袁某前往北京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1年,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号。现问,袁某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A.甲村B.乙村C.县医院D.北京某区某街道某号

题目

袁某的原户籍所在地在甲村,2010年袁某从甲村开出迁住证,迁往乙村。但在乙村登记前,袁某生病,在县医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袁某前往北京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1年,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号。现问,袁某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A.甲村

B.乙村

C.县医院

D.北京某区某街道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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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袁某从财务公司借款100万元,请甲、乙二企业共同担保,在合同书中,甲、乙均称:“若经法院强制执行后,袁某仍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后袁某无力还款,鉴于袁某和乙一直经营不善,财务公司直接要求甲代袁某还本付息,甲提出,应先找袁某还债,即使袁某不能还也应列乙为被告。因为甲、乙曾单独协商,若袁某不能还款,双方各分担50%且写明“代为履行”限于本金,不含利息,不承担违约责任。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有哪些?( ) A.财务公司可以将袁某、甲、乙共同列为被告 B.财务公司可以选择袁某、甲、乙中的任何一人作为被告,请求其偿还债务 C.即使甲、乙代为履行,也不包括利息 D.财务公司只有在诉请强制执行袁某财产仍不能清偿时,才可以要求甲、乙代为清偿,而甲、乙之间的责任是连带的,责任包括本金和利息,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D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125条的规定,本题中财务公司可以将袁某、甲、乙列为共同被告,故本题A项正确。由于本题中合同明确约定“若经法院强制执行后,袁某仍不能还款,甲、乙才代为履行”,这表明甲、乙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不是连带保证,因此,财务公司不能单独将甲或乙作为被告,而是必须加上债务人一并起诉。故本题B项不正确。由于合同中约定甲、乙的责任是代为“还款”,故甲、乙不必承担袁某的违约责任;又因为利息是借款的利息,是主债权的一部分,故甲、乙的保证责任应包括利息。至于甲、乙单独协商“代为履行限于本金,不合利息,”由于未经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二人仍应按原合同履行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本题中,由于合同没有约定甲、乙各自承担的份额,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其各自承担50%的约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综上,本题C项不正确,D项正确。

  • 第2题:

    甲村公民张某欲将户口从甲村迁到乙村,在其将户口从甲村迁出之后、在乙村正式落户之前,与同乡一起到天津打工。在天津打工10个月后,又因患病前往北京住院治疗长达1年零2个月。依法律规定张某的住所地应为( )。

    A.甲村

    B.乙村

    C.天津

    D.北京


    正确答案:A
    A [解析]《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据此可知,张某在天津居住不满1年,天津不属于经常居住地;医院所在地也不是经常居住地。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张某的原户籍所在地——甲村为住所地。答案为A。

  • 第3题:

    甲村与乙村相邻。1989年,为保证甲村经济作物的生长,甲村与乙村商量,由甲村每年支付乙村3000元,乙村则同意在20年内,在与甲村接壤的30米范围内不建烧砖厂,双方签订书面协议。2004年,乙村将与甲村接壤的一块土地承包给村民张某,期限20年。张某建烧砖厂烧砖,遭甲村的强烈反对。乙村的村委会也出面干涉,张某遂将烧砖厂闲置。2009年,张某考虑甲村与乙村的承诺期限已满,于是又开始建烧砖厂。这时,甲村与乙村又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将先前的约定再延续20年。张某遂与两村的村委会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随时有权在自已承包的土地上开设砖窑
    B.张某应自2004年至2009年间承受不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C.张某应自2004年至2024年间承受不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D.张某应自2009年至2024年间承受不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答案:B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甲村与乙村之间1989-2009年间的地役权成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一定的限制,但是2009年以后续期的地役权成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不能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张某只负有不在2004年至2009年间开设砖窑的义务。

  • 第4题:

    甲村公民张某欲将户口从甲村迁到乙村,在其将户口从甲村迁出之后、在乙村正式落户之前,与同乡一起到天津打工。在天津打工10个月后,又因患病前往北京住院治疗长达1年零2个月。依法律规定张某的住所地应为( )。

    A.甲村

    B.乙村

    C.天津

    D.北京


    正确答案:A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据此可知,张某在天津居住不满1年,天津不属于经常居住地;医院所在地也不是经常居住地。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张某的原户籍所在地——甲村为住所地。答案为A。

  • 第5题:

    某块河滩地曾属甲村所有,因洪水将该地的 表层浮土卷走,只剩下裸露的石头而被甲村撂荒。乙 村经多年培土,使该块地变成良田。现甲村和乙村均 主张对该块地的所有权。应如何处理?( )

    A.应支持甲村对该块地的所有权,但甲村应给乙村相应的补偿
    B.应支持乙村对该块地的所有权,但乙村应给甲 村相应的补偿
    C.由甲村和乙村按份共有
    D.由甲村和乙村共同共有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土地所有权 是登记物权,撂荒行为并不导致甲村所有权丧失,乙村 也不能因先占而取得该块地的所有权,但乙村为该块 地变成良田付出了劳动,所以,甲村应给乙村相应的价 值补偿。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