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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3月10日将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出售与乙,双方约定,房屋总价100万元,乙在7月10日前分4期付清,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保障乙的利益,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4月10日,甲又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5月10日,乙没有支付当期房款。5月20日,甲再次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丁,丁交付了部分房款,且办理了过户手续。5月15日,甲通知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乙未表示异议。6月1日,丙通知甲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甲未表示异议。为责任承担,各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

题目

甲于3月10日将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出售与乙,双方约定,房屋总价100万元,乙在7月10日前分4期付清,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保障乙的利益,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4月10日,甲又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5月10日,乙没有支付当期房款。5月20日,甲再次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丁,丁交付了部分房款,且办理了过户手续。5月15日,甲通知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乙未表示异议。6月1日,丙通知甲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甲未表示异议。为责任承担,各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与丙之问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乙有权主张丁的过户登记无效

C.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D.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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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6 年26 岁的甲与23 岁的乙结婚,双方未约定财产归属。2016 年,甲、乙离婚。在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下列财产中,属于甲、乙共同共有的财产是?

    A.乙的父母出全资购买,登记在乙名下的一套房屋
    B.甲、乙的父母各出一半资金购买,登记在乙名下的一套房屋
    C.甲以自己的工资为自己缴付的,存入甲养老金账户中的养老保险费
    D.甲以个人婚前财产100 万元出资设立A 公司所得分红150 万元

    答案:C,D
    解析:
    ①《婚姻法解释三》第7 条第二款规定,甲乙结婚之后,甲乙的父母各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的名下,没有约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的,应当认定该房屋甲乙按其父母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是按份共有而不是共同共有;②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5 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其中天然孳息、法定孳息、自然增值依然属于个人所有,此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这个150 万元的分红既不是孳息,也不是自然增值,它属于其他生产经营收益,属于甲乙共同共有。

  • 第2题:

    甲将一套商品房转让给乙,1月1日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5月1日乙向甲全额支付了房款,6月1日甲向乙交付了房屋,10月1日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乙何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A.1月1日

    B.5月1日

    C.6月1日

    D.10月1日


    10 月 1 日

  • 第3题:

    9、甲将一套商品房转让给乙,1月1日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5月1日乙向甲全额支付了房款,6月1日甲向乙交付了房屋,10月1日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乙何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A.1月1日

    B.5月1日

    C.6月1日

    D.10月1日


    10 月 1 日

  • 第4题:

    甲、乙系夫妻。在双方未作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包括( )。

    A.婚后甲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的一套房屋
    B.甲婚前继承、婚后登记在甲名下的一套房屋
    C.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乙名下的一套房屋
    D.婚后乙的父母出资为乙购买并登记在乙名下的一套房屋

    答案:A,C
    解析: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f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1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A选项依据法定继承,没有遗嘱,不属于《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A属于夫1 44 1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法学)妻共同财产。B选项属于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是甲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D选项是乙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C选项为夫妻按份共有的财产。

  • 第5题:

    【单选题】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10月20日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10月21日前付款。10月18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丙,双方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10月20日前,乙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履行期限没有届满,不构成违约

    B.10月20日前,乙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甲仍需履行

    C.10月20日前,乙得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因标的不能而无效

    D.10月20日前,乙得向甲主张预期违约的责任


    D 本题涉及一物二卖及预期违约问题。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应无疑问。但在将房屋产权转让之前,甲仍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甲仍可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甲将房屋的产权过户于丙后,其行为对与乙的合同而言,构成预期违约,故乙可向甲主张预期违约的责任。本题中,依据上述分析,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