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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至2006年,高某在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二手房交易市场征收组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受理、审核二手房的交易资料,核定应纳税款等职务之便,授意他人修改或自己帮助他人修改相关的房产交易资料,违规为卖房人办理免征、减征税款的手续,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人民币144万余元。其中,高某与房屋中介人员丁某合伙采用上述手法,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人民币45万余元。高某从中收受客户所送贿赂款人民币45500元。

题目

2005年6月至2006年,高某在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二手房交易市场征收组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受理、审核二手房的交易资料,核定应纳税款等职务之便,授意他人修改或自己帮助他人修改相关的房产交易资料,违规为卖房人办理免征、减征税款的手续,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人民币144万余元。其中,高某与房屋中介人员丁某合伙采用上述手法,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人民币45万余元。高某从中收受客户所送贿赂款人民币4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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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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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对某县某乡地方税务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申请行政复议。

    A.该税务所

    B.该县地方税务局

    C.该县地方税务局的上一级税务局

    D.该县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BD
    依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第2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然而某市某区的某税务所却对逃税的个体商户范某实施了3000元的罚款。这时,如果范某不服,应以(  )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A.某市税务局
    B.某市某区税务分局
    C.该税务所
    D.区税务分局与该税务所

    答案: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 第3题:

    某税务所以非法印制完税凭证为由对个体工商户李某作出处罚5000元的决定。李某不服,以设立税务所的县税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法院认为被告应是税务所,要求变更被告,李某不同意。法院下列做法错误的有( )。

    A.以税务所为被告审理本案
    B.以县税务局为被告审理本案
    C.裁定驳回起诉
    D.裁定终结诉讼
    E.通知县税务局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答案:A,B,D,E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被告。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 第4题: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负责征收。

    A:财政局
    B:国家税务局
    C:地方税务局
    D: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答案:B
    解析:
    略。

  • 第5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然而,A市甲区的某税务所却对逃税的个体工商户贾某实施了3000元的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贾某不服,应该以谁作为被告而提起行政诉讼?

    A:应以A市税务局为被告
    B:应以A市甲区税务分局为被告
    C:应以该税务所为被告
    D:应以甲区税务分局与该税务所为共同被告

    答案:C
    解析:
    《行诉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本案中,该税务所系甲区税务分局的派出机构,其在实施税收行政处罚行为时超出了法定授权范围(2000元以下),因此,当事人应当以该税务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故C项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ABD项均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