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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3日,甲向乙借款30万元,并且以自己的在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约定,在甲向乙交付借款后15天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但是,在款项交付15天后甲拒绝办理登记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抵押权未设定 B.抵押合同不生效 C.抵押合同效力待定 D.抵押合同无效

题目

2006年12月3日,甲向乙借款30万元,并且以自己的在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约定,在甲向乙交付借款后15天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但是,在款项交付15天后甲拒绝办理登记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抵押权未设定 B.抵押合同不生效 C.抵押合同效力待定 D.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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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此时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


    答案:错
    解析:
    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但抵押权未设立。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后来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因此,不可能再办理抵押登记。

  • 第2题:

    (2013年)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甲、乙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甲到期不返还借款本息,该房屋所有权归乙,该约定条款无效。( )


    答案:对
    解析:
    “若甲到期不返还借款本息,该房屋所有权归乙”的约定属于流押条款。

  • 第3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自己的轿车进行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甲的好友丙同意以其居住的一套房屋为甲提供担保,丁愿意作为该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如果甲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只能先执行甲的抵押担保
    B.乙可以先执行丙的房屋担保
    C.乙在执行其他物保前不得向丁请求权利
    D.甲丙丁三人不得约定担保顺序

    答案:B
    解析:
    关于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确立了三个层次的规则:①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的机制来处理物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并且如有约定则必须按照约定实现债权;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③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则由债权人选择。

  • 第4题: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甲、乙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甲到期不返还借款本息,该房屋所有权归乙,该约定条款无效。( )


    答案:对
    解析:
    本题考核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第5题:

    案情:
    甲将自己的别墅改造成为酒店,但是由于位置不好,生意惨淡。后来,甲、乙、丙三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3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以房屋作为抵押,甲的朋友丙进行担保。借款期限到达后,酒店生意依旧没有好转,甲无法偿还乙借款。
    问题:
    (1)如果乙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可能的审判组织是什么?
    (2)如果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应当先向丙对债务进行担保,乙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后,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法院查明甲在借款之前还向丁借过款并用同样的房屋作为抵押且已登记,此时法院又该如何处理?
    (3)如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甲和利害关系人戊均提出异议,法院具体应如何进行审查?


    答案:
    解析:
    (1)可能是独任庭也可能是合议庭。《民诉解释》第369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就前者,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依据《民诉解释》第365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就后者,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因为根据《民诉解释》第366条的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3)根据《民诉解释》第370条、371条,法院应将甲和戊的异议一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审查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