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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的种类和方式都有哪些?

题目

简答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的种类和方式都有哪些?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国际法上关于承认问题形成过两种理论:“宣告说”和“构成说”,两种理论均有其偏颇之处。实践表明,国际法上承认的实质不过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而决不是对于新国家存在的客观事实有构成或创立、确认或否认等法律意义。这种承认因为是国家的政治法律行为,因此具有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是国际法上的重要制度。(论述答法)
国际法上承认的种类,按承认的对象不同,主要有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此外,还有民族、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但这些承认的适用并不普遍。
国际法上承认的方式,可以说是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承认表示的方法来区分,可分为明示的承认和默示的承认。从承认国的多少区分,可分为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从承认的效果区分,可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论述接)一般情况下,承认一经作出,就意味着接受新国家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地位,承认他作为一个国家所具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将与新政府展开全面的外交关系,表明承认国认为新政府在国际关系中是国家的代表,其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承认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效果,但承认的方式不同,承认的效果也有所不同,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事实上承认的法律效果不如法律上的承认那样广泛,但仍有一些重要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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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假设A国分立为两个新的国家B国和C国,甲国立即向B国发表了照会表示对B国的承认,乙国与B国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丙国与B国共同参加了一个新的国际环境条约,丁国在B国建立了一个商务机构。根据国际法中的承认制度,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甲国的做法构成了国际法中的一种事实上的承认
    B、乙国的做法构成了国际法上对B作为国家的明示的承认
    C、丙国的做法构成了国际法上的默示承认
    D、丁国的做法不构成国际法上的默示承认

    答案:D
    解析: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这种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承认都是指法律承认。事实承认主要存在于英美的外交实践中,它是为了处理既需要与某个对象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权宜做法。事实承认被认为是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时性的。它比较模糊并可以随时撤销。甲国的做法是法律承认,故A选项错误。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①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②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③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①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②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③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④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据此,乙国的做法是默示承认,故B选项错误;丙国和丁国的做法均不构成默示承认,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D。

  • 第2题:

    2、关于国际法上的承认,下列错误的是()

    A.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

    B.承认国愿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外交关系

    C.承认是一种法律行为

    D.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 第3题:

    不对日本侵华制造的“满洲国”承认是国际法上的不承认原则在起作用。


    是各国的国际法义务

  • 第4题:

    外国对新中国成立的承认是()。

    A对新国家的承认

    B对新政府的承认

    C对新国家同时对新政府的承认

    D对新国际法主体的承认


    B

  • 第5题:

    国家在国际法上并不承担承认的义务,但在某些情况下则应承担不承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