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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对该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A、约定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民事责任B、该约定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C、该约定部分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民事责任D、该约定部分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

题目
甲、乙、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对该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约定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民事责任

B、该约定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C、该约定部分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民事责任

D、该约定部分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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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两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是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还是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第2题:

    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是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还是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第3题:

    【其它】甲、乙、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企业亏损。”试分析该约定是否合法?


    三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 第4题:

    甲、乙、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企业亏损,后该企业经营不利,拖欠多名债权人的货款。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企业债务,应由( )。

    A.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三人重新协商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C.甲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乙、丙承担次要民事责任

    D.三人共同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 第5题:

    甲、乙、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企业亏损,后该企业经营不利,拖欠多名债权人的货款。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企业债务,应由()。
    A.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三人重新协商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C.甲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乙、丙承担次要民事责任
    D.三人共同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