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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性质是()。A.犯罪行为B.违背出版职业道德C.违反出版行政管理制度D.以权谋私

题目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性质是()。

A.犯罪行为

B.违背出版职业道德

C.违反出版行政管理制度

D.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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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按有关规定,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以()定罪处罚。

    A、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B、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C、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

    D、传播淫秽物品罪


    参考答案:C

  • 第2题:

    雷某为购买芷式书号用于出版淫秽录像带,找 某音像出版社负责人任某帮忙。雷向任谎称自己想制 作商业宣传片,需要一个书号,并提出付给出版社1万 元“书号费”。任某同意,但要求雷给自己2万元好处 费,雷某声称盈利后会考虑。住某随后指示有关部门 立即办理。雷某拿到该书号出版了淫秽录像带,发行 数量极大、影响极坏。雷牟利后给任某2万元好处费, 任某收下。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 -淫秽书刊罪的共犯
    B.雷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任某的行 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G.雷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任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D.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答案:A,B,C,D
    解析:
    。任某并不知道雷某要书号是出版淫秽书 刊用的,因此他不可能与雷某构成共犯,选项ACD都是错
    误的。任某的行为要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 罪,他也必须明知他人要出版淫秽书刊而为其提供书号, 从题目的交代来看,任某对此并不明知,因此他也不能构 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选项B错误。

  • 第3题:

    甲明知他人出版淫秽书刊牟利而为其提供书号。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
    A.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B.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
    C.传播淫秽物品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

  • 第4题:

    共用题干

    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不具有牟利的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不构成犯罪
    B:不具有牟利的目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不构成犯罪
    C:不具有牟利的目的,不能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D: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故意犯罪

    答案:A,B,C,D
    解析:
    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时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别所在。

  • 第5题:

    雷某为购买正式书号用于出版淫秽录像带,找某音像出版社负责人任某帮忙。雷向任谎称自己想制作商业宣传片,需要一个书号,并提出付给出版社1万元“书号费”。任某同意,但要求雷给自己2万元好处费,雷某声称盈利后会考虑。任某随后指示有关部门立即办理。雷某拿到该书号出版了淫秽录像带,发行数量极大、影响极坏。雷牟利后给任某2万元好处费,任某收下。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共犯
    B:雷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C:雷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任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D: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传播淫秽物品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出版淫秽物品的,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该罪的要点就是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不具有牟利目的而传播淫秽物品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本题中雷某出版淫秽录像带显然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因此应当成立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罪,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63条第2款的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该罪属于过失犯,即指有关出版单位不负责任,为他人提供书号,却不认真审查书稿,以致发生被别人利用出版发行淫秽书刊的后果,对于出版社或有关责任人而言,应承担失职的责任。如果是明知对方出版淫秽书刊,而故意向其提供书号的,应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论处。本题中由于雷某是向任某谎称自己想制作商业宣传片,因此对于任某而言,事先并不知道其出版的是淫秽录像带,所以并不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但由于任某没有认真审查就指示有关部门为其提供书号,存在过失,因此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至于A项,由于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过失犯罪,而根据我国刑法的一般理论,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的故意犯罪,而不存在因共同过失而成立的共犯,所以,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至于D项,根据上述分析可知,雷某和任某两人的行为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所以,D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故ABCD项均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