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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题目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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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正确答案:CD

  • 第2题:

    下列选项中,准确表达“甲和乙不可能都参加考试”含义的是(35)。

    A.甲和乙都有可能参加考试

    B.甲和乙都没有参加考试

    C.甲和乙都不可能参加考试

    D.甲和乙中至少有一人不参加考试


    正确答案:D
    解析:甲和乙不可能都参加考试的含义是或者甲参加考试,或者乙参加考试,或者两人都不参加考试,即甲和乙至少有一人不参加考试。

  • 第3题:

    甲将乙(8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乙父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乙父已经报警,便打算杀害乙。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丙来到甲家,甲将杀乙的想法告诉丙,丙帮助甲杀害了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和丙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B.甲和丙不成立共同犯罪
    C.甲和丙二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和丙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A,B,C
    解析:
    甲、丙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杀害乙的故意,并实施了共同杀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甲对乙的杀害行为被先前的绑架行为所包容,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而不单独定罪,故甲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 第4题:

    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问,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不能犯未遂、不可罚的不能犯、过失犯罪、因果关系。 A项,甲欲以硫酸伤害乙,只是未能拧开杯盖,由于硫酸是高度危险的物质,其装在水杯中泼向被害人的可能性极大,从客观的角度,以行为时为基准,结合相应的经验法则,乙死伤的危险是存在的,甲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故A项错误,当选。
    BCD项,甲将硫酸留置于教室中,应当能够认识到硫酸可能伤害他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避免损害结果,对结果发生有过失责任。甲对危险品保存不当,导致丙受到伤害的,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故B项正确,不当选;CD项均错误,当选。

  • 第5题:

    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

    A.在法学院民法课期末考试中,班长组织全班同学考试作弊
    B.明知他人组织考生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英语考试中作弊,为其提供作弊器材
    C.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出售某省高考入学试题的正确答案
    D.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高考,后被某名牌大学顺利录取

    答案:A,C,D
    解析:
    法学院民法课期末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A项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定处罚。B项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C项行为属于“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1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成立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D项行为属于“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成立代替考试罪,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 第6题: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答案:C,D
    解析: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选项A错误,甲没有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仅仅是为了自己的考试进行作弊,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选项B错误,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处罚。本案中,乙没有为他人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因此不能按照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选项C.D正确,代替考试罪是行为犯,只要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的,即构成本罪。因此,甲和丙都构成代替考试罪。

  • 第7题:

    关于代替考试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构成本罪
    • B、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本罪
    • C、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构成本罪
    • D、组织他人作弊构成本罪

    正确答案:A,B

  • 第8题:

    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是()

    • A、张某在其大学组织的期末考试中为同学提供作弊器材
    • B、孙某在司法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 C、赵某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用眼睛余光抄袭邻桌同学的试卷
    • D、郭某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培训班上凭其经验预测考题,且与真题一致

    正确答案:B

  • 第9题:

    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 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 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 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正确答案:C,D

  • 第10题:

    多选题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9年真题]
    A

    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

    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

    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

    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每个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王某的三个子女都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尽管王某只将王乙告上法庭,但法院依法应当追加王某的另两个子女为共同被告。即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 第11题:

    多选题
    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

    B

    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

    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

    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正确答案: D,C
    解析:
    AB两项,甲在偏僻的路段设置路障,丁骑车经过该路段摔死。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若无甲设置路障的行为,丁就不会摔死。因此,甲的行为与丁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设置路障的主观意图是摔死乙,结果却造成了丁的摔死,属于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原理,甲的行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项,丙出于杀死丁的主观心态,诱骗丁路过甲设置的路障,致使丁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项,间接正犯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主要包括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和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丙利用的正是甲精心设计的犯罪工具,而甲对此并不知情,因此丙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 第12题:

    多选题
    应考人丙因生病住院不能参加考试,丙的父亲乙让甲代替丙参加考试,但丙并不知情,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乙、丙三人都成立代替考试罪

    B

    乙组织甲给丙替考,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

    甲成立代替考试罪,丙不成立犯罪

    D

    乙教唆甲代替丙考试,属于代替考试罪的教唆犯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CD
    答案暂无

  • 第14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A项,儿童溺水时,其父甲有基于家庭关系(紧密生活共同体)而产生的救助义务,救生员乙有基于保护功能接管而产生的救助义务,两人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故A项正确。
    B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有基于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救助义务,丈夫知道对方在离婚判决生效之前仍是自己的妻子,却误以为法律已经解除了自己的救助义务,是一种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可以简单理解为“法律没有学好”),这种错误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不会阻却丈夫对妻子不履行救助义务、放任对方死亡的故意责任。丈夫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B项错误。
    C项,甲对母亲有基于作为家庭这样的紧密生活共同体而产生的救助义务,在有能力救助的情况下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满足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构成要求。故C项正确。
    D项,甲给乙投毒,是作为的杀人。甲看到丙也在喝自己配置的有毒咖啡,基于先前的投毒行为,甲有救助丙的义务,甲在能够阻止而不阻止的情况下,对丙的死亡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D项正确。

  • 第15题:

    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
    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按份共有;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详解】《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类似。据此,建筑物脱落造成他人伤害的侵权行为应适用推定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方法,其归责原则仍为过错推定原则,选项AD正确。《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据此,甲、乙、丙作为共有人因共有物对丁产生的侵权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丁有权请求共有人甲承担侵权责任,选项B正确。甲作为共有人承担共有债务后,对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部分,有权向乙、丙追偿,选项C正确。

  • 第16题:

    副县长甲对妻子乙(幼儿园老师)说:“我不便收受别人东西,如有人给你送礼,只要对方所托之事我能搞定,你就收下。”丙送给乙3万元,请乙想办法解决孩子工作问题。乙收下钱后告知甲,甲安排丙的孩子去财政局上班。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构成受贿罪
    B.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丙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D.丙构成行贿罪

    答案:B,D
    解析:
    甲、乙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乙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丙对甲、乙有受贿共谋并不知情,其行为仅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丙行贿的对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故不构成行贿罪。

  • 第17题:

    关于考试作弊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购买国家考试的试题或答案的,也可以构成犯罪。
    B.在任何考试中组织作弊的,都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C.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可以构成代替考试罪。
    D.组织考试作弊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答案:B,D
    解析: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替考罪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主要针对的是日益泛滥的考试作弊行为。 A: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只处罚出售的行为,单纯的购买行为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B:组织考试作弊罪要求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才构成犯罪,而并非在任何考试中组织作弊的都构成犯罪。 C:考生和替考者都可以构成替考罪,对于这二者都要处罚。 D:由于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即只有刑法明文规定的才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但刑法分则并未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因此单位不能构成该罪。

  • 第18题: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

    • A、警告处分
    • B、严重警告处分
    • C、记过或以上处分
    • D、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下列哪种行为不被认定为作弊()。

    • A、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B、忘记带身份证进入考场的
    • C、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D、故意销毁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是()。

    • A、甲为他人组织国家司法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
    • B、乙为实施高考作弊,向他人出售司法考试的试题、答案
    • C、丙代替他人参加高考
    • D、丁找他人代替自己参加高考

    正确答案:A,B,C,D

  • 第21题:

    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与乙就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乙签订了字据,后甲未将该车按时交付给乙,并将该车卖与了丙。后为此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丙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该车已质押给了乙
    • B、丙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乙可依质权向丙进行追偿
    • C、丙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乙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车
    • D、甲与乙之间的质权合同生效

    正确答案:C

  • 第22题:

    多选题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

    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

    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

    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正确答案: B,C
    解析:
    《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组织作弊,是指组织、指挥、策划进行考试作弊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集团的情况,也包括比较松散的犯罪团伙,还可以是个人组织他人进行作弊的情况。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可以有比较严密的组织结构,也可以是为了进行一次考试作弊行为临时纠结在一起。既包括组织一个考场内的考生作弊的简单形态,也包括组织大范围的集体作弊的复杂情形。甲安排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甲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丙实施了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也构成代替考试罪,考试成绩不佳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乙并非是为组织作弊犯罪提供帮助,故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 第23题:

    多选题
    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

    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C

    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D

    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正确答案: D,A
    解析:
    A项,《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其中并没有规定入户盗窃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CD三项,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帮助犯是指,故意对正犯提供辅助,使正犯的犯罪更容易得逞的情形。甲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以便于盗窃乙家的贵重财物,表明甲丙之间存在共同的盗窃故意。另外丙的行为虽然不是实行行为,但是该行为是对甲实行犯罪起辅助作用的帮助行为,虽然甲实际上并没有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但这种帮助行为的性质客观上是存在的,所以甲、丙二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 第24题:

    多选题
    关于代替考试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构成本罪

    B

    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本罪

    C

    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构成本罪

    D

    组织他人作弊构成本罪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