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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没有规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若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即使事前通谋的,也应以窝藏、包庇罪论处 B.即使《刑法》第310条没有第2款的规定,对于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C.因缺乏明文规定,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D.事前通谋事后掩饰、

题目
《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没有规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若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即使事前通谋的,也应以窝藏、包庇罪论处
B.即使《刑法》第310条没有第2款的规定,对于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C.因缺乏明文规定,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D.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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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 )。

    A.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B.严重的共同犯罪和较轻的共同犯罪

    C.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D.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E.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ACDE
    解析:本题考核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 第2题:

    《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明知”的含义是什么?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是什么?

    (3)包庇罪与伪证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4)甲与乙预谋盗窃,事先明确分工,由甲负责偷盗物品,乙负责望风并事后为甲提供隐藏处所,两人分获赃款。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正确答案:
    答案分析:[答案] (1)本条规定的是窝藏、包庇罪。“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明知的内容仅以对象可能是犯罪的人为限,并不要求确知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窝藏犯罪分子的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二是提供财物、资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三是为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指示行动路线或逃匿方向等。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是指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即以非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窝藏与包庇行为只要具备其一,即可构成本罪。
        (3)包庇罪与伪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二是犯罪的场合不同。前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之前、之中和之后;而后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之中。三是包庇的对象不同。前罪包庇的对象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而后罪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四是犯罪目的不同。前罪的目的是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后罪的目的既包括隐匿罪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也包括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
        (4)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对于行为人事先有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通谋,说明行为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窝藏或作虚假证明来掩盖罪行的,不能以窝藏、包庇罪论处,而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中,甲与乙事先预谋盗窃并作了明确的分工,事后乙窝藏、包庇甲的行为系盗窃罪的延续,无须另行定罪。

  • 第3题:

    按照共同犯罪是否有组织形式,可以将其分为( )。

    A.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B.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C.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D.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形式的分类。选项A是依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进行的分类,选项B是依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进行的分类,选项C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进行的分类,选项D是依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进行的分类。

  • 第4题:

    按照共同犯罪是否有组织形式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 )。

    A.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B.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C.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D.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共同犯罪的形式。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把共同犯罪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可把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可把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 第5题:

    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类推解释
    C.《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才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
    D.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答案:B,C
    解析:
    扩大解释,是指对刑法用语进行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于该用语可能涉及的范围之内的解释。类推解释,是指通过同类事物间的类比将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情形,这种解释超出了刑法用语本身可能具有的含义,明显超出了一般理性人的预测可能性,这种解释方法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修正案(九)》将盗窃尸体罪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尸体”与“骨灰”是并列关系,“尸体”指的是人的躯体,“骨灰”是指躯体燃烧后的灰烬,两者含义的范围完全不能等同,因此将“骨灰”解释为“尸体”属于刑法禁止的类推解释,A选项错误。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虽然破坏大型拖拉机也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结果,但“汽车”一词的含义并不包含大型拖拉机,因此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B选项正确,究竟属于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在法硕考试中请考生们无需深究。当然解释,是指在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在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即法律规定更为严重的情形都不为罪时,较轻的情形当然不认为是犯罪。因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而毒品犯罪中的再犯仅是从重处罚,因此相比较于毒品犯罪中的再犯制度,累犯属于更加严重的量刑情节。既然刑法明确规定累犯制度不适用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毒品再犯制度也不能适用于不满18周岁的人,这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C选项正确。但需要提醒的是:在适用当然解释的人罪时“举轻以明重”的方法时,要注意该方法仅具有逻辑合理性,并不意味着结论当然合理,因为很有可能解释出来的结论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不能简单地以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为由就认定为犯罪。立法解释,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解释法律与制定法律是不同层次的活动,即使是立法机关在解释法律的时候也必须立足于刑法的规定,不能创设新的规定。换句话说,禁止类推解释既针对司法机关,也针对立法机关。D选项错误。需注意:有的辅导材料认为2015年非法学第7题的答案证明法硕考试认为未成年人可以成为毒品犯罪的再犯,这种观点是错误的。2015年非法学第7题:“甲17周岁因运输毒品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久,又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贩卖毒品被逮捕。甲属于()”官方答案是A再犯,但2016年版考试分析对2015年试题的解析中明确说明本题是指一般再犯,并且与毒品犯罪的再犯进行了区分。毒品犯罪的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罚,又实施毒品犯罪的,一般意义上的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即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本题属于一般意义的再犯,所以本题并不能说明法硕考试认为未成年人可以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不过这个问题并非是考试大纲的范围,所以不必纠结,笔者设计本题的目的主要在于使考生理解当然解释的含义。

  • 第6题:

    甲欲翻物资仓库的围墙盗窃抢险物资,因身体矮小未能翻越围墙进入仓库。乙路过见此情形,以与甲一起分赃为条件,找梯子帮助甲越过围墙,甲应允。乙找到梯子后甲顺利翻过围墙窃得财物,甲、乙二人共同分赃。甲、乙二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共同犯罪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B.任意共同犯罪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C.复杂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D.特殊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答案:C
    解析:
    【精解】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根据故意形成的时间分成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由于盗窃罪既可以由一人完成,也可以由数人完成,所以是任意的共同犯罪。甲、乙双方事前无通谋,在实施犯罪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所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甲、乙双方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存在分工,所以是复杂的共同犯罪。甲、乙双方不存在组织关系,因而是一般的共同犯罪。故选C项。

  • 第7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罪状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内容,是定罪的法律依据
    B.《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是空白罪状
    C.《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是引证罪状
    D.简单罪状就是在条文中只简单地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具体叙述犯罪构成的详细特征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描述形式的不同,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把罪状分为四种: 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简单罪状不具体描述犯罪构成的详细特征;叙明罪状较为具体地叙述犯罪的构成特征;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空白罪状在条文中指明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来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 第8题:

    《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明知”的含义是什么?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是什么?
    (3)包庇罪与伪证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4)甲与乙预谋盗窃,事先明确分工,由甲负责偷盗物品,乙负责望风并事后为甲提供隐藏处所,两人分获赃款。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案:
    解析:
    (1)本条规定的是窝藏、包庇罪。“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明知的内容仅以对象可能是犯罪的人为限,并不要求确知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窝藏犯罪分子的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二是提供财物,资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三是为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指示行动路线或逃匿方向等。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是指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即以非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窝藏与包庇行为只要具备其一,即可构成本罪。
    (3)包庇罪与伪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j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二是犯罪的场合不同。前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之前、之中和之后;而后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之中。三是包庇的对象不同。前罪包庇的对象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而后罪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四是犯罪目的不同。前罪的目的是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后罪的目的既包括隐匿罪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也包括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
    (4)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行为人事先有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通谋,说明行为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窝藏或作虚假证明来掩盖罪行的,不能以窝藏、包庇罪论处,而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中,甲与乙事先预谋盗窃并作了明确的分工,事后乙窝藏、包庇甲的行为系盗窃罪的延续,无需另行定罪。

  • 第9题: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 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 第10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形式,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简单共同犯罪,是刑法规定的1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2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 B、一般共同犯罪,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
    • C、任意共同犯罪,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 D、在刚着手实行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 E、3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则是特殊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A,B,C

  • 第11题:

    单选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明知乙犯有盗窃罪,而为其伪造、毁灭相关犯罪证据。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但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乙构成盗窃罪

    B

    甲明知乙组织他人卖淫,仍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但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乙构成组织卖淫罪,对甲不能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C

    甲明知乙以暴力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仍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甲、乙构成强迫劳动罪的共犯,对甲应当以《刑法》第244条第1款规定的强迫劳动罪的帮助犯论处

    D

    甲以贿买的方式指示证人乙作伪证,乙因此而作伪证。甲、乙构成伪证罪的共犯,甲属于教唆犯,乙属于实行犯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甲并没有与乙共同盗窃,其仅有帮助乙伪造、毁灭相关犯罪证据的行为。因此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乙构成盗窃罪。
    B项,刑法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从组织卖淫罪中独立出来,因此乙构成组织卖淫罪、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不能认为甲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甲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实行犯。但是,二罪原本具有的共犯关系仍然存在
    C项,《刑法》第244条规定,明知他人以暴力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仍然认定为强迫劳动罪。由于刑法将这种行为明文规定为实行行为,因此这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但是,这种协助行为成立本罪的前提是被害人确实被强迫劳动。
    D项,在客观上,甲、乙确实是伪证罪的共犯。但是由于刑法将这种以贿买的方式指示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单独规定为妨害作证罪,因此,甲成立妨害作证罪,乙成立伪证罪

  • 第12题:

    名词解释题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 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划分的共同犯罪为( )。

    A.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B.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C.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D.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A
    [答案] A
    [评析]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共同犯罪的形式作不同的分类。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为标准可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本题正确答案为A。

  • 第14题:

    在我国刑法中,必要的共同犯罪包括( )。

    A.聚合性共同犯罪

    B.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C.集团犯罪

    D.复杂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AC
    解析: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包括A,C两种形式。三,法条分析题

  • 第15题:

    下列有关共同犯罪形式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必须由2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B.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共同犯罪故意

    C.简单共同犯罪即一般共同犯罪

    D.复杂共同犯罪即特殊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B

  • 第16题:

    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将共同犯罪形式划分为()。
    A.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B.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C.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D. 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答案:B
    解析:
    【详解】
    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把共同犯罪形式划分为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形成。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甚为常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如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逢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而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的划分标准是: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的划分标准是: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的划分标准是: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

  • 第17题:

    甲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人事前通谋,为其提供账户以转移走私所得。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B.洗钱罪
    C.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D.包庇罪

    答案:C
    解析:
    我国《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等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犯论处。本题中与走私犯事先通谋的行为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故答案为C项。

  • 第18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刑法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此条属于注意规定
    B.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此条属于法律拟制
    C.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此条属于注意规定
    D.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此条属于法律拟制


    答案:A,B
    解析:
    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其设置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只具有提示性。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是有意的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依据上述的概念,A项是注意规定,B项是法律拟制。

  • 第19题: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答案:
    解析:
    (1)该条文是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的法律规定。
    (2)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从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它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另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犯罪过程中给予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

  • 第20题: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 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或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 第21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
    • B、徇私舞弊,实施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C、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且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A,B,C

  • 第22题:

    多选题
    甲欲翻物资仓库的围墙盗窃抢险物资,因身材矮小未能翻越围墙进入仓库。乙路过见此情形,以与甲一起分赃为条件,找梯子帮助甲越过围墙,甲应允。乙找到梯子后甲顺利翻过围墙窃得财物,甲、乙二人共同分赃。甲、乙二人的共同犯罪不属于(  )。
    A

    简单共同犯罪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B

    任意共同犯罪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C

    复杂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D

    特殊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 C,B
    解析:

  • 第23题:

    名词解释题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 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或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