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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歌星,与乙签有演出合同,丙与乙是竞争对手,也想与甲签订合同,遭到甲的拒绝。在甲履行演出合同的前日,将甲非法拘禁,导致演出没有照常进行,乙遭受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困扰,对于乙受到的损害,丙()。A、赔偿乙的财产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害B、不需要赔偿乙的财产损失,但需要赔偿乙精神损害C、赔偿乙的财产损失,不需要赔偿乙精神损害D、不需要赔偿乙的财产损失,也不需要赔偿乙精神损害

题目
甲是歌星,与乙签有演出合同,丙与乙是竞争对手,也想与甲签订合同,遭到甲的拒绝。在甲履行演出合同的前日,将甲非法拘禁,导致演出没有照常进行,乙遭受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困扰,对于乙受到的损害,丙()。

A、赔偿乙的财产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害

B、不需要赔偿乙的财产损失,但需要赔偿乙精神损害

C、赔偿乙的财产损失,不需要赔偿乙精神损害

D、不需要赔偿乙的财产损失,也不需要赔偿乙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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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合同,那么乙不向丙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

    A.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丙提供了附有乙的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而订立的合同

    B.乙知道甲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而不做否认表示

    C.乙知道甲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后,对甲的行为予以追认,并授予甲该事项的代理权

    D.丙知道甲没有乙的授权,依然根据合同向乙发货,被乙拒绝


    参考答案:D

  • 第2题:

    甲与乙签订了行纪合同,由乙为甲购买二手汽车。乙知道丙想转手卖掉自己的汽车,乙告诉了丙其与甲之间的关系,而与丙订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乙与丙

    B.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甲与丙

    C.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甲与乙

    D.乙已经向丙披露了甲,甲可以要求丙履行义务


    参考答案:A
    解析: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不论第三人是否知道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合同当事人均为行纪人与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乙与丙。

  • 第3题:

    设甲与乙、丙签订合同后,乙进行了预告登记,丙进行预告登记时遭拒绝,丁进行抵押登记时遭拒绝,丙、丁对甲享有哪些权利?()

    A.丙可解除与甲的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B.丁可要求甲再提供新的担保
    C.丁可主张甲与乙的合同无效
    D.丙可主张撤销甲与乙的合同

    答案:A,B
    解析:
    。本题涉及“一房多卖”和“又卖又抵”的情况下,一方进行了预告登记后,其他权利人救济问题。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合同。因房屋所有权未办理过户转移,故甲仍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其与丁所签订的抵押合同亦为有效合同。因甲与乙进行了预告登记,在程序上阻却了丙进行预告登记和丁进行抵押登记。因预告登记后,未经乙同意,甲处分该房屋不发生物权效力,故阻却了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可能性和丁取得该房屋抵押权的可能性。丙的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故丙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丁的合同目的也不可能实现,因此有权要求甲提供新的担保。对于甲与乙的合同,因不存在无效和可撤销的理由,故丙、丁不能主张甲乙之间合同无效或撤销。本题正确选项为AB。

  • 第4题:

    甲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合同,那么,乙不向丙承当责任的情形是( )。

    A.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丙提供了附有乙的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而订立的合同

    B.乙知道甲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C.乙知道甲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后,对甲的行为予以追认,并授予甲该事项的代理权

    D.丙知道甲没有乙的授权,依然根据合同向乙发货,被乙拒绝


    参考答案:D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故本题选择D。

  • 第5题:

    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戊、丙、丁、乙
    B、戊、丁、丙、乙
    C、乙、丁、丙、戊
    D、丁、戊、乙、丙

    答案: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戊为第一顺序);(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先于丁支付价款,丙为第二顺序,丁为第三顺序);(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为第四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