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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建楼急需水泥,遂向乙水泥厂发函,称:“我公司愿购贵厂XX型水泥50吨,单价300元/吨,货到付款。”第二天乙水泥厂即向甲公司发出货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发函的行为是要约邀请B、乙发货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因为承诺须以通知的方式发出C、乙发货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到达甲时承诺生效D、乙发货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发出时承诺生效

题目
甲公司因建楼急需水泥,遂向乙水泥厂发函,称:“我公司愿购贵厂XX型水泥50吨,单价300元/吨,货到付款。”第二天乙水泥厂即向甲公司发出货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发函的行为是要约邀请

B、乙发货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因为承诺须以通知的方式发出

C、乙发货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到达甲时承诺生效

D、乙发货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发出时承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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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向乙自行车公司发函称:“我公司欲购买贵公司生产的天马牌28式自行车100辆,单价1000辆,单价10000元一辆,货到付款。”第二天乙自行车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货物。对此,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甲公司发函的行为是要约邀请

    B.乙公司发货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因为承诺须以通知的方式发出

    C.乙公司发货的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到达甲公司同时承诺生效

    D.乙公司发货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发出时承诺生效


    正确答案:ABC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甲公司行为属于要约。承诺应当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承诺的除外。甲公司在要约中提出“货到付款”,因此,乙公司的地为属于要约。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了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因此,下确答案是ABC。

  • 第2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了一个水泥供货合同,并且预交了水泥款,后来经过各方协商同意,由丙水泥厂代替乙水泥厂供货,但是,丙水泥厂却没有按约定进供货,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丙水泥厂向乙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
    D.乙水泥厂和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175 / 2019版教材P174
    《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第三人不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甲与丙公司是没有签订合同的,只是三方协商约定。如果丙不履行约定,甲肯定还是按照合同来,找乙追究责任。

  • 第3题:

    甲公司因建楼急需水泥,遂向乙水泥厂发函,称:我公司愿购贵厂××型号水泥50吨,单价300元/吨,货到付款。第2天,乙水泥厂向甲公司发出货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发函的行为是要约邀请 

    B.乙公司发货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因为承诺须以通知的方式发出 

    C.乙公司发货的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到达甲公司时承诺生效 

    D.乙公司发货的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发出时承诺生效


    D 依《合同法》规定,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该承诺有效。以行为方式作出的承诺,该承诺的生效时间为行为作出的时间。

  • 第4题:

    甲建筑公司因建楼急需水泥,同时向A、B、C三家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收到甲公司函电后,先后向甲回复了函电,在回函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价格。 A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甲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甲公司之前,甲得知B水泥厂的水泥质量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B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 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我公司负担。”发出函电的第二天,B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第三天,A水泥厂的50吨水泥送到,甲告诉A厂,其已决定购买B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A厂送来的水泥。A厂以甲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问:

    本案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要点: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首先须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而要判定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认定甲向A所发函电在性质上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从本案情况看,甲向A发出的函电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A厂送货行为是一种要约行为,对此,甲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因此,本案中,甲公司拒收A水泥厂的水泥,不构成违约。后果应由A厂自负。
    [解题指导] 区分各行为的性质,确定要约、非要约,然后分析合同是否因承诺而成立,最后再确定合同当事人有无违约,无合同关系的无违约。

  • 第5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约定,如果此次施工项目中标了,就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1000吨,并为此交付了1万元定金。但是,甲建筑公司没有中标,也就没有去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则( )。

    A. 这1万元定金归乙水泥厂所有
    B. 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2万元
    C. 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
    D. 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5000元


    答案: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水泥购销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甲中标时合同成立。后甲没有中标,因此合同不成立。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定金的性质是一个违约定金,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因此,合同不成立,乙水泥厂应当返还甲支付的1万元定金,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