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1)近代意义上的宪法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产阶级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商品经济的发展以自由竞争为条件。当商品经济得到普遍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的社会基本经济结构时,自由竞争与平等交换的经济要求必然要通过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反映出来。因此,当资产阶级建立起自己的国家政权后,便通过宪法的形式,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以适立资本主义政治和经济的发展。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毫无疑司,封建主义的政治制度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新的生产力与旧的生产关系必然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因此,资产阶级必须起来革命,推翻封建专制制度,以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取而代之,并通过宪法来确认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制。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为了铲除封建制度的束缚,破除君权神授等思想观念的影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的“社会契约论”,并进而提出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学说,阐述了通过制定宪法来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等立宪主义思想,从而为近代宪法的形成提供了理论指导。
(2)当代宪法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基本趋势:1)公民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18、19世纪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只限于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权。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魏玛宪法》的制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自由权已扩大到了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领域。2)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传统宪法强调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保障人权,在现代,人民对政府的要求逐渐由消极地防范其干涉公民的基本权利,转变成要求其积极地致力于调和社会的贫富不均,谋求人民的社会福利。3)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违宪审查制度最初起源于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法律和国家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一顼基本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违宪审查制度逐渐被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并相继创立了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一方面,人权问题日益国际化,《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相继通过和生效。另一方面,一些国际区域组织的出现对成员国宪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更多“简论宪法产生的条件和当代宪法发展的基本趋势。”相关问题
  • 第1题:

    二战之后,世界各国的宪法和宪政都取得了新的发展成果。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当代宪法发展趋势?()

    A、重视人权保障,扩大公民权利
    B、重视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C、重视加强中央集权,减少地方自治
    D、重视国际协作,维护世界和平

    答案:C
    解析:
    宪法内容上的发展趋势,包括:(1)重视人权保障,扩大公民权利;(2)重视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3)重视国际协作,维护世界和平。

  • 第2题:

    简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
    解析:
    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通过宪法规范所体现的宪法内容的基本标准、基本准则或者基本界限。宪法的共同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和法治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形成的基本前提和根据,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是制宪的基本目的,权力制约原则是达到制宪目的的基本手段。具体而言,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在民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在历史上,人民主权原则是针对封建时代的“君权神授”的观念提出来的,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人民主权原则提出的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主要表现是:1)宪法明确确认人民主权原则。2)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基本人权保障原则。人权的主体是“人”,是作为单个个人的权利,是作为自然意义上的人的权利。简而言之,每一个人都是人,因而都是与他人相平等的人,而为了保持人的生存、尊严和独立人格,每一个人都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不可能是抽象的、超阶级的和超地域的,只能是特定国家的特定公民的人权、特定阶级人人权;在一个特定国家的具体的人权,只能是人民群众通过斗争而来,而不可能是天赋的、自然获得的;宪法被马克思称为“人权保障书”,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在世界各国宪法中都有明确的体现。基本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和核心部分。宪法关于国家机构部分的规定,也是以保障基本人权为基本出发点的。基本人权的内容随着各国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发展,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社会主义国家从其自身所具有的特质和内在要求出发,既规定了自由权,也规定了社会权。
    (3)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是指在人类社会发展到现阶段还需要国家权力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况下,基于人性和国家权力的特性,宪法中必须设计各种制度和方法以控制国家权力的范围和行使,避免其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宪法中所设计的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2)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3)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国家机构都是按照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建立起来的,认为只有这样国家权力才不会被滥用,人权才有保障。我国宪法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1)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2)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3)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尤其是2004年全国人大对宪法的第四次修正中,增加了关于“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
    (4)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法治原则的确立在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在其宪法规定和政治实践中贯彻了法治原则的精神。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后,社会主义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条件。

  • 第3题:

    简论宪法规范的特征。


    答案:
    解析: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首先,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所具有的要素和特征,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其次,宪法法规范的调整对象是宪法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宪法规范调整的对象是 社会关系中一类比较特殊的关系,即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具有法律规范所具有的一般属性。同时,由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又具有一般法律规范不具备的特性。(1)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我国宪法除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和根本任务(即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外,还根据这一根本制度,规定了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其他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特点,即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较,居于最高的地位。一般法律规范如果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则失去法律效力。宪法规范的最高性还表现在,它在国家生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一切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以宪法规范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2)宪法规范的广泛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的总章程,因此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必然是非常广泛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规范的内容广泛。各国宪法的内容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规定了国家生活中各个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体育、国防、外交等许多方面,具有总括性。二是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广泛,包括各民族、各阶级、各政党和社会团体、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甚至还包括在本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经济组织。一般法律规范是国家生活某一方面的专门规定,其任务比较单一,调整的范围也比较窄。同时,宪法规范仅规定国家生活各个领域的根本性问题,即只确定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这就决定了宪法规范在调整的内容和范围上必然是非常广泛的。
    (3)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原则的方法,宪法规范的原则性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具体性形成鲜明的对照。宪法规范面对它所调整的广泛的社会关系,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由此可见,这一特点是由宪法规范根本性的特点所决定的,即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决定着宪法规范的广泛性,而广泛性又决定着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并不影响其制裁要素。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直接影响的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程度,与宪法规范的制裁要素不矛盾。宪法规范的原则性与宪法规范的地位是相适应的。宪法规范的地位决定了宪法规范特殊的制裁要素。宪法规范不仅具有完整的构成要素,而且其制裁要素是明确和具体的。
    (4)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宪法规范的适应性是指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变化的能力。宪法规范必须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否则,就会变成形式意义上的规范,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失去规范的价值。在这一点上,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是相同的。
    宪法规范的根本性与原则性,决定了它比一般法律规范有更大的适应性。只要客观形势的变化没有引起国家根本制度的质的改变,尚未达到完成国家根本任务的程度,宪法所有的原则性的、概括性的规定,仍然能够适用。与宪法规范高度适应性相联系的是宪法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因为宪法的实施只要不引起国家根本制度的质的改变,没有达到完成国家根本任务的程度,它的各种规范就可在较长的时期内继续适用;同时,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以及由宪法规范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也不宜轻易改变,以免导致政局动乱。但是,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只能是相对的,它不可能绝对处于稳定状态,在长期的适用中不作任何修改。一个国家的宪法颁布并实施以后,通常能够在较长时间内承受因客观形势给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带来的变化,并适立这种变化,发挥实际作用,表现出相对的稳定性。少数种类的法律规范存在的时间可能较长,但从总体上看,宪法规范的修改频率较其他法律规范要慢,其修改的范围也要小一些。
    宪法规范除具有上述主要特点外,还具有其他一些特点,如历史性、灵活性、妥协性、政治性,一些国家的宪法规范还具有纲领性。

  • 第4题:

    当代宪法呈现出多种发展趋势,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宪法在配置国家权力方面的发展趋势?

    A、行政权力扩大
    B、中央权力扩大
    C、议会主权
    D、地方自治

    答案:A,B
    解析:
    体现宪法在配置国家权力方面的发展趋势就是行政权力扩大和中央权力扩大。

  • 第5题:

    简论宪法本质


    答案:
    解析:
    (1)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权观念的普遍化,在人权观念普遍化的基础上,形成了人民主权原理,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统治国家、管理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和程序,即民主。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就是资产阶级争取资产阶级民主的过程,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出现了资产阶级民主事实,资产阶级宪法即是对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一种制度化和法律化。同样,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在进行革命并出现社会主义民主事实之后,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民主事实,产生了社会主义宪法。
    宪法与民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宪法存在的基本前提是民主事实的存在,宪法运行的基础也是民主事实的存在。各国宪法存在差异的基本原因在于民主事实的不同。当民主事实的性质发生变化时,宪法也发生性质上的变化;当民主事实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宪法的内容也发生变化。宪法是民主事实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确认了一国基本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但没有去确认全部的民主事实。人民除通过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外,还通过其他各种民主形式行使国家权力。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宪法归根结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反映了一国当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因而它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的表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要的是阶级力量对关系。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宪法总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从而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是对阶级斗争的总结。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宪法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因而统治阶级在制定宪法对,首要的任务就是把统治关系法律化,即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并得到法律的保障。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统治关系发生根本转变时,宪法发生阶级性质的转换。在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总体框架相同而具体的对比关系存在量的差异时,宪法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由此也可以看出,宪法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有直接联系。除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外,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包含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同一阶级内的各个阶层、各个派别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及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既有若干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各种社会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宪法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都必须考虑到这些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考虑到不同政治力量的利益。

  • 第6题:

    简论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
    解析:
    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而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者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法都具有效力,但在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中,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宪法以外的各种法的表现形式之所以具有效力,都是因为与宪法保持了一致。宪法效力的最高性主要是与其他法律的效力相比较而言的: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制定依据和基础。即任何其他法律都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而制定,其他法律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为基础。2)其他法律与宪法相抵触无效。其他法律具有效力的根据是与宪法不相抵触,凡与宪法相抵触的其他法律一律无效。其他法律全部与宪法相抵触,整部法律无效;一部分与宪法相抵触,相抵触的部分无效。3)宪法也是所有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效力的根据,其他社会规范与宪法相抵触亦无效。此外,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并从形式上赋予其最高效力,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的程序上的要求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在宪法制定方面,与普通法律的制定相比较,主要有两点不同:1)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宪法起草委员会等。一般情况下,普通法律的起草和制定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进行,无须成立专门的机构。2)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的特定多数,如三分之二、四分之三或者五分之四以上同意。3)与普通法律的修改相比较,宪法修改主要有三点严格要求:首先,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而有权提议修改普通法律的主体则更广泛一些,即凡是有权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的主体都有权提议修改法律。其次,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如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最后,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者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在符合宪法规定及法定的法律修改程序的前提下,普通法律的修改一般没有限制。

  • 第7题:

    简论宪法监督的基本功能(作用)和我国违宪审查制的基本特点。


    答案:
    解析:
    宪法监督有广义的宪法监督和狭义的宪法监督之分,就狭义的宪法监督而言,是指由专门机构特别针对国家机关实施宪法的情况通过特殊的程序所进行的专门监督,其中主要是针对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政治性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而进行的专业性监督。一般而言,狭义的宪法监督又称为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具有如下功能:
    (1)保障宪法地位与宪法秩序。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基本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正因为宪法的特殊性,因此各国才一致肯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最高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根据宪法形成的政治就是宪政,根据宪法形成的社会秩序就是一国的宪法秩序。为了确保宪法的最高法地位,并维护国家的宪法秩序,必须要保障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而且要有有效的监督机制,这是宪法监督的重要功能。
    (2)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宪法就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都是不可剥夺的、最基本的权利。要使这些权利从纸面上的权利成为现实中的权利,就必须依靠宪法监督机制发挥作用。没有健全的宪法监督机制,或者说有这样的机制但是不发挥作用,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无法得到实现。
    (3)协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宪法尽管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但是在实际政治运作中,仍然难免会产生一些争议。在发生这种情况时,必须要有一个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机制。如果我们要求一般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在发生争议的时候,要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而且把这视为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那么,当国家机关之间发生争议的时候,我们就更有理由要求它们也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彼此之问的矛盾和问题,这更是法治的要求。宪法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处理国家机关之间发生的纠纷,为国家机关之间解决问题提供一个法律机制。
    我国违宪审查制具有如下特点:(1)从监督机关设置上,我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其中主要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的。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同时又是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2)从监督程序上看,我国宪法监督的程序既不是美国式的司法程序,也不是欧洲大陆模式的特殊司法程序,而是类似于立法的审查程序。(3)在我国,提起宪法监督者,可以不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任何公民、组织、机关都可以提起。(4)我国的宪法监督采取主动监督和被动监督相结合、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对有关法规、条例既要求事先的备案审查,如果发现违宪,可以主动要求制定机关加以修改,也可以应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申请而进行审查监督,在必要的时候对违宪的法规、条例进行“撤销”。(5)从监督的结果来看,我国宪法监督以被监督者主动修改违宪的文件或者主动纠正违宪行为为主。
    总体而言,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符合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符合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前提。我国宪法监督体制需要在坚持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不断加以改革和完善。

  • 第8题:

    关于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重视保障人权是宪法发展的共识
    • B、重视宪法实施保障,专门宪法监督成为宪法发展的潮流
    • C、通过加强司法审查弱化行政权力逐步成为宪法发展的方向
    • D、寻求与国际法相结合成为宪法发展的趋势

    正确答案:A,B,D

  • 第9题: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当代宪法发展趋势?

    • A、重视人权保障,扩大公民权利
    • B、重视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 C、重视加强中央集权,减少地方自治
    • D、重视国际协作,维护世界和平

    正确答案:A,B,D

  • 第10题:

    多选题
    当代宪法呈现出多种发展趋势,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宪法在配置国家权力方面的发展趋势?(  )[2006年真题]
    A

    行政权力扩大

    B

    中央权力扩大

    C

    议会主权

    D

    地方自治


    正确答案: B,A
    解析:
    宪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对社会制度的安排上加强行政权力中央集权的趋势明显;②随着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并因而在宪法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而且内容日益丰富和完备;③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④宪法保障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⑤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⑥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为宪法渊源的多样化和宪法修改较为频繁。据此,宪法在配置国家权力方面的发展趋势为加强行政权力和中央集权。
    CD两项,议会主权和地方自治是对中央权力的限制,不是宪法在配置国家权力方面的发展趋势。

  • 第11题:

    问答题
    宪法产生的基本条件?

    正确答案: (1)宪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的确立与扩展是宪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
    (2)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创立的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三权分立等理论是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
    (3)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封建主义政权转变为资本主义政权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关于宪法的历史发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2014年真题]
    A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基础

    B

    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C

    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

    D

    行政权力的扩大是中国宪法发展的趋势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近代宪法的产生有着它深刻的经济、思想、政治和法律条件,其中就经济条件而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以适应市场经济对“劳动力”的需求;要求有统一的市场,打破封建社会地方割据的局面;要求平等,反对特权;要求统一而公平的规则。归根结底,市场经济要求建立民主制度,这导致了以宪法为载体的民主制度的产生。
    B项,美国宪法是在《邦联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1787年2月邦联国会邀请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会议修改《邦联条例》,但与会代表起草了宪法,史称“制宪会议”。宪法草案于1787年9月通过,在邦联国会通过后送各州批准。1789年3月4日,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正式宣布宪法生效。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
    C项,1918年《苏俄宪法》颁布,标志着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诞生。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
    D项,中国宪法发展的趋势之一是行政权的加强,而不是行政权的扩大。“行政权的加强”强调的是行政权的效能的加强,“行政权的扩大”强调的是行政权的范围的扩大。就现代宪法而言,限制行政权的范围,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是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 第13题:

    简论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


    答案:
    解析:
    (1)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既是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的一种方法,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和措施。宪法解释机关通过宪法解释,阐明宪法的基本精神、明确宪法规定的确切含义、弥补宪法规定的遗漏,起到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发展、保障宪法权威并维持统一的宪法秩序及为判断宪法行为是否合宪提供标准等作用。我国1954年宪法和1975年宪法对于宪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没有作出规定。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对于宪法解释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两部宪法都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见,我国宪法的解释体制属于立法机关的解释体制。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这是因为,1)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决定了全国人大的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不仅仅是立法机关,这与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下的议会的地位有着本质的区别。2)正因为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以其不仅具有最高性,还具有全权性,《宪法》第62条最后一项规定,全国人大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哪些是“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其决定权和判断权由全国人大掌握。解释宪法的权力就包含在“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之中。3)从各国建立的宪法监督制度看,凡是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机关都同时拥有宪法解释权。这是因为,如果宪法监督机关没有宪法解释权,实际上就无法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了宪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拥有宪法监督权,而且是最高的宪法监督权,其当然同时拥有宪法解释权。4)《宪法》第62条第11项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其中当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进行的不适当的解释。如果全国人大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进行的不适当的解释,全国人大必然同时有自己对宪法规定的解释。
    (3)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与我国的宪法体制是相吻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使得宪法解释具有立法性质和普遍的约束力,也使得宪法解释成为一种经常性的行为,而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比其他国家机关更了解宪法的原意和精神。
    (4)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最突出的表现是缺乏具体的程序,应当建立和完善具体的解释程序,将宪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化。

  • 第14题:

    简论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答案:
    解析:
    (1)任何形式的基本权利都是受限制的,反映了基本权利相对化、社会化的趋势。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基本权利的受限制性具体表现为对基本权利主体和基本权利具体活动形式的限制。具体地说限制基本权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剥夺一部分主体的基本权利。2)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3)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
    (2)限制基本权利必须有明确的程序与合理目的。1)限制基本权利要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当权利被滥用的行为危及社会秩序的基础时,出于恢复或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可对基本权利的某些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2)出于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限制基本权利的另一个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在一个社会里,保障基本权利首先要保障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即国家政权的稳定。当发生国际、国内危机时,正常的宪法秩序就要受到破坏,基本权利的保障也就失去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安全是基本权利保障的前提之一。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出于国家安全的目的限制基本权利时,应明确国家安全机关的权限、限制程序及权利救济的具体形式等。3)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即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通常指社会全体利益、幸福与福利。我国《宪法》第51条对基本权利的限制目的作了如下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与权利。这一条是对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总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也表明限制的基本目标。
    (3)限制基本权利的基本形式主要有:1)基本权利内在的限制。基本权利内在限制主要指基本权利内部已确定限制的范围,不是从外部设定的条件。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基本权利概念本身的限制,即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概念本身对其范围与界限进行了必要的限定;二是通过具体附加的文对对其范围进行了限定。2)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我国《宪法》第51条的规定是宪法对基本权利活动进行限制的总的原则与标准,确定了宪法内在界限。在宪法上保障与限制基本权利是有机的统一,通过宪法的任何限制应具有合理的界限,不应超过宪法原则与精神所要求的范围与限度。制宪者在宪法中明示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其目的是约束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尊重基本权利价值,依法正确行使立法裁量权。3)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迅速恢复经济与社会的正常状态,有必要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紧急权力。不过,紧急状态下,限制或克减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基本精神。

  • 第15题:

    简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答案:
    解析:
    (1)1931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它与标榜“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有着本质的不同,它对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劳苦大众实行民主,对军阀、官僚、地主、资本家、豪绅、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反革命分子实行专政。2)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这是根据革命实践及苏联经验建立的新式民主制度。3)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4)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为全国工农民众指明了革命的方向。尽管因缺乏宪政经验和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而存在局限性,但仍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 第16题:

    当今宪法呈现的发展趋势有(  )。
    A.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
    B.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
    C.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
    D.宪法的国际化趋势


    答案:A,B,C,D
    解析:
    解析:当今宪法呈现的发展趋势有: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宪法的国际化趋势。

  • 第17题:

    简论我国的宪法修正案四。


    答案:
    解析:
    2004年3月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这次修改涉及13项内容,共通过了14条宪法修正案,使宪法修正案总数达到了31条。其主要内容是:(1)在指导思想部分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础上增加了“政治文明”;(3)在爱国统一战线部分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5)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及相应的补偿的规定;(6)增加了国家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7)将对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的政策由原来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8)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10)在国家主席的权能部分增加了“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11)在全国人大代表的组成部分增加了“特别行政区”;(12)将乡级人大的任期由原有的3年改为5年;(13)在国家象征部分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就修改的方式而言,这四次修改都属于局部修改,而且尝试了宪法修正案方式。1979年、1980年全国人大两次对1978年宪法进行的修改也属于局部修改,但那两次修改采用的是决议的方式,即由全国人大先通过修改宪法的决议,再根据该决议对宪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通过一个正式有效的宪法文本。而宪法修正案方式,则是在不变动宪法原来条文文字的前提下,在宪法文本之后,另起序号,依照修改年代,不断增加,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确定实际有效的宪法内容的修改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宪法的稳定性,而通过这种稳定性,可以增强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就修改的内容而言,这四次修改都采取了审慎的态度,在大改、中改和小改三个方案中采用小改的方案。对于一些必须变动的条款进行修改,而对于可改可不改的条款则没有进行修改。这种改法的优点是避免宪法内容的大幅度变动。

  • 第18题:

    简论宪法关系的特点。


    答案:
    解析:
    宪法关系是指由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宪法关系与其他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宪法关系主体的一方主要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以及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由此国家负有保障公民实现其基本权利的义务,公民享有要求国家保障其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权利;公民有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的义务,而国家拥有要求公民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的权力。同时,公民以不同的身份和形式,在国家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享有不同的权利,履行不同的义务。2)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宪法规定了国内各民族的相互关系、少数民族的自治权,规定了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与国家的关系,因而国家负有保障他们享有的权利实现的义务,也拥有要求他们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3)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同级国家机关之问的关系。宪法规定了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领导、指导、监督及公务协作的关系。4)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包括国家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等。在这些宪法关系中,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始终是关系主体的一方。在普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并不是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这些法律关系通常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或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主体并不涉及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即使国家或者国家机关是这些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也不处于主导地位。
    (2)宪法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宪法关系的内容即宪法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较,具有广泛性的特点。由于宪法关系主体包括了社会生活中的主要方面,这种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也涉及各个方面。而一般法律关系受主体范围的限制,作为其内容的权利义务也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宪法关系内容广泛性的特点,决定了它对所应当涉及的权利义务只能作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作非常具体的规定。普通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则规定得非常具体和明确。

  • 第19题:

    ()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巩固政治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宪政制度和宪法。


    正确答案:民主政治

  • 第20题:

    宪法产生的基本条件?


    正确答案: (1)宪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的确立与扩展是宪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
    (2)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创立的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三权分立等理论是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
    (3)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封建主义政权转变为资本主义政权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 第21题:

    关于宪法的历史发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基础 
    • B、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 C、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 
    • D、行政权力的扩大是中国宪法发展的趋势

    正确答案:D

  • 第22题:

    填空题
    ()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巩固政治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宪政制度和宪法。

    正确答案: 民主政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关于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真题]
    A

    重视保障人权是宪法发展的共识

    B

    重视宪法实施保障,专门宪法监督成为宪法发展的潮流

    C

    通过加强司法审查弱化行政权力逐步成为宪法发展的方向

    D

    寻求与国际法相结合成为宪法发展的趋势


    正确答案: B,C
    解析:
    宪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加强行政权力及中央集权;②丰富并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③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④宪法保障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⑤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⑥宪法渊源的多样化、宪法修改较为频繁。
    C项,司法审查、弱化行政权都不是宪法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