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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男,28岁,农民;被告人王某,男,23岁,农民。被告人黄某与王某系一起长大的近邻。二人本都生活于穷困潦倒之中。突然有一天,黄某发现王某已今非昔比,乃悄悄请教致富秘诀。王某碍于多年朋友之情面,坦言自己正从事贩毒活动,并进而向黄某鼓吹了一通诸如“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之类的“至理名言”。在王某的“开导”下,黄某蠢蠢欲动,便和王某一起从他人处购得50克纯度为50%的海洛因。为了增加数量,黄某和王某又在海洛因中掺人50克西药“头痛粉”,并转手以每克12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其间由王某联系下家并交接

题目
被告人黄某,男,28岁,农民;被告人王某,男,23岁,农民。
被告人黄某与王某系一起长大的近邻。二人本都生活于穷困潦倒之中。突然有一天,黄某发现王某已今非昔比,乃悄悄请教致富秘诀。王某碍于多年朋友之情面,坦言自己正从事贩毒活动,并进而向黄某鼓吹了一通诸如“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之类的“至理名言”。在王某的“开导”下,黄某蠢蠢欲动,便和王某一起从他人处购得50克纯度为50%的海洛因。为了增加数量,黄某和王某又在海洛因中掺人50克西药“头痛粉”,并转手以每克12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其间由王某联系下家并交接毒品,黄某在一旁学习”技巧。其后,黄某开始单干,索性以“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当黄某携带250克假毒品准备贩卖时,为我公安机关当场擒获。黄某归案后,检举了王某和其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王某。在王某住处查获海洛因200克,并查明王某没有吸食海洛因的历史。
问:(1)本案应当如何定罪?
(2)黄某是否构成累犯?是否构成特别再犯?
(3)本案应当如何量刑?
(4)黄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多少?为什么?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多少?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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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某、助理审判员王某和人民陪审员张某组成。在案件合议过程中,李某认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王某认为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张某认为被告人无罪。则合议庭应当做出什么判决?( )。

    A.被告人构成盗窃罪

    B.被告人无罪

    C.合议庭应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D.合议庭应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


    正确答案:C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3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由此可见,李某、王某和张某作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其权利是相等的。第148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由此也可看出,三人的表决权也相等。所以A和B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这一点与仲裁有所不同,可比较记忆。依照《高院解释》第114条的规定,“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C正确。

  • 第2题:

    被告人:韩某,男,43岁,农民。薛某,女,34岁,农民。

    某日,被告人韩某伙同其姘妇薛某在某市旅馆住宿时,韩唆使薛到外面找男人到旅馆来,以见机行事敲诈钱财,薛同意后,便于当天晚上将贾某骗到旅馆,两人刚坐在床上,韩便将门叫开,进屋盘问两人,并向贾检查身份证,当贾拿身份证时,韩发现贾提包内有现金,便说:我是公安局的”。说着,就将贾的2820元钱装到自己衣兜内,并令贾写检查。在贾写检查时,韩借故下楼逃跑。

    【问题】被告人韩某、薛某构成什么罪?


    参考答案:

    被告人韩某、薛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在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抓住被害人的隐私和不法行为,进行恐吓、要挟,强行索取贾某的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 第3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男,19岁;被害人王某,男,17岁;许某是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关某是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 )。

    A.刘某的母亲

    B.王某的父亲

    C.许某

    D.关某


    正确答案:B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据此,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本题中,被害人王某未成年,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故B项正确。而被告人刘某已成年,就应当自己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不由其母代为行使。故A项不正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无权提出回避申请,故CD项不正确。

  • 第4题:

    被告人,王某,男28岁,工人。被告人王某因多次受到车间主任刘某的批评,对其怀恨在心,蓄意报复。一天夜里,刘某在单位值班,王某乘其熟睡之机,放火将值班室点燃,大火燃起后,王某又怕造成严重后果,难逃罪责,就用石头将值班室窗户玻璃砸碎,惊醒刘某后,王某逃走。刘某冲出屋子后,与起来的群众一起灭火,虽然及时将大火扑灭,但造成了部分财产的损失。

    试问: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在本案中
    (1)在客观方面,王某已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明知点燃有人睡觉的房子会造成人亡财毁的严重后果,但出于报复动机,仍故意地实施放火行为。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2)王某实施放火行为后,由于害怕罪行败露,被迫究责任,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刘某死亡的后果发生,这是符合刑法有关犯罪中止规定的。
    (3)王某虽然在主观上想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其放火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以放火罪论处。

  • 第5题:

    关于本案被告人的上诉问题,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因王某已表示不上诉,因此在第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人民法院即可将其交付执行
    B.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王某仍然可以诉
    C.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张某有权撤回上诉
    D.在上诉期满后,被告人张某便无权撤回其上诉


    答案:B,C
    解析:
    。《刑诉解释》第232、238、239条。

  • 第6题:

    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
    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
    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
    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

    答案:B
    解析:
    【考点】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详解】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是传来证据的对应概念;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是直接证据的对应概念。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关键是证据是否来自原始出处,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关键是证据能否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这里的“主要事实”是指“谁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能够单独证明丁某实施了犯罪,因而是直接证据,丁某是案件亲历者,其供述来源于原始出处,因而是原始证据,选项A不正确。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直接来源于证人的亲眼目睹,是原始证据,但是该证据并不能单独证明丁某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是间接证据,选项B正确。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该证据是经转述得来,属于传来证据,而且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丁某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属于直接证据,因而选项C不正确。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是由原始证据复制而来,属于传来证据,并且精神病鉴定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判断是否直接证据,如确认丁某在行为过程中无辨认控制能力的鉴定结论,属于能单独否认“犯罪性”的直接证据,因而选项D不正确。

  • 第7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男,19岁;被害人王某,男,17岁;许某是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关某是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本案中关某和许某均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正确答案:错误

  • 第8题:

    被告人王某,男,55岁,农民。 被告人王某系经营花卉的专业户。从某年入春以来,王多次发现有人晚上翻墙入院偷花,虽然采取了一些防范办法,但仍不断发生花木被盗走的事。王为了防止被盗和抓住小偷,于同年8月初在自家院内沿墙拉上一根铁丝做电网。他又怕电死人,即去掉电源插销上的一片铜片,以为只接一根火线不会电死人,并在铁丝通电后,用手背试过一次。此后,他每天晚间给电网通上220伏的交流电。 9月10日晚9时许,被害人刘某(男,21岁),伙同张某(都是农民),冒雨到王家偷花。刘脱掉拖鞋交给张,自己赤脚,光着膀子跳入院内(墙高1.88米),上身碰在铁丝上,触电倒地。张在外听到一声惨叫,爬墙往里一看,见刘躺在地上不动,便去刘家找人救助。被告人听到有喊声,出门见有人触电,即叫人拔掉电源插销,然后用三齿耙将被害人刘某勾离电线。张等人赶来抢救时,刘已死亡。 【问题】对被告人王某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王某对造成刘某死亡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他轻信只接一根电线的方法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其次,王某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第9题:

    一起共同抢劫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一审宣判后,张某当即表示上诉,王某则表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关于本案商会被告人的上诉问题,下列哪些说法中是正确的?()

    • A、因王某已表示不上诉,因此在第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人民法院即可将其交付执行
    • B、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王某仍然可以提起上诉
    • C、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张某有权撤回上诉
    • D、在上诉期满后,被告人张某便无权撤回其上诉

    正确答案:B,C

  • 第10题:

    问答题
    被告人叶某,男,26岁,农民,因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叶某被交付执行后,以其妻已怀孕9个月,父母年老多病,无人耕种田地等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对叶某的申请能否同意?

    正确答案: 监狱管理机关应驳回了叶某的请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适用监外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
    第二,上述罪犯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除外);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本案中,叶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属于可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再者,叶某也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因此,对于叶某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被告人:吴某,男,24岁,无业;黄某,男,23岁,临时工;陈某,男,24岁,某化肥厂工人。被告人吴某、黄某和陈某在一家饭馆吃饭。吴某在陈某上厕所的时间内,将邻桌一座位上的皮夹(内有现金等重要物品)偷过来交给黄某,黄某又将皮夹放于陈某搁在凳子上的衣服底下。陈某返回后继续吃饭,并不知衣服下放了东西。失主发现皮夹丢失后,立即寻找,当翻陈某的衣服时,陈某不让翻,发生争吵,在推拉时,凳子翻倒,皮夹露了出来。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吴某、黄某、陈某有期徒刑5年、4年、2年。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三被告人被交付执行。后陈某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对陈某宣告无罪,但认为原判决对吴某、黄某量刑畸轻,改判吴某、黄某有期徒刑6年、5年。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但被驳回,理由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其判决为生效判决,不服可以申诉。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改判较原判刑罚更重的刑罚?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重要规定之一即"再审是否能加重被告人刑罚"。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是否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点在《刑诉解释》第385条中有所规定,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第386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也就是说,法律对该问题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从这个角度讲,本案通过再审加重对二被告人的刑罚是不正确的。关于科学构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审是否能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一些做法。从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来看,许多国家都规定了与上诉不加刑相类似的再审不加刑,即为了被告人利益提出的或由被告人提出的再审不得加刑。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52条规定,再审后不得判决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73条规定,如果再审的申请是由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单独提出的或者是检察官为被告人利益提出的,在原判决判处刑罚的种类和量刑方面不得作出不利于被判刑人的变更。至于有相反意义上的申请再审的,则可以改变刑种和加重刑罚。这种趋势所依据的理论是,再审程序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救济被错判而蒙冤的人,明确规定再审不加刑,可使被判刑人放弃顾虑、大胆申诉,以取得最后的纠正机会,这实际上有利于实现再审"纠错"的目的。同时,再审不加刑也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延伸和保证,只有规定了再审不加刑,才能杜绝司法实践中种种变相加刑的做法。而且,这种趋势代表了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合理性要求。笔者认为,这正是我国科学构建"再审是否能加重被告人刑罚"规定所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正确答案: 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被告人王某,男,24岁,工人。

    被告人陈某,男,30岁,农民。

    1994年10月6日,被告人王某欲筹措一笔资金做螃蟹生意,找到其内弟陈某借钱。陈说:我没那么多钱,但同村张某因做预制板生意,手中定有大笔现金,只是怕不愿外借。”王某随说:我有一个办法,让他借也得借,不借也得借。”陈问什么办法,王随后说出绑架张某读小学的孩子的想法,并让陈某提供张子的相貌外部特征与放学路线,王某于第2天在张子放学路上将其挟持到等候的吉普车上,陈某驾车到县城,然后,王、陈2人将张子关进一间无人居住的地下室内。王写信给张。称:张老板,本人因急需一笔款项,烦请帮助1万元。有诚意将货于××日送到××处,我保证贵子安全。”

    【问题】本案被告王、陈2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勒索罪?绑架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是什么?


    参考答案:

    这是一起典型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与抢劫罪有如下区别:(1)取得财物的对象不同、绑架罪的行为人是向被绑架者特殊关系的第三人或单位索取财物;抢劫罪的行为人则直接劫取被害人财物;(2)取得财物的方式不同。绑架罪取财的方式是间接的,行为人可以通过打电话、写信或带口信等方式要挟第三人或单位交付财物,且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有一段时间间隔;抢劫罪则是通过实施暴力、威胁、麻醉等方式当场直接掠取被害人的财物。
    另外,绑架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绑架所勒索的是被害人所欠行为人的合法债务,则应定为非法拘禁罪。就本案而言,王、陈二人用暴力将张子绑架,向张索要1万元赎身钱,其主观方面符合绑架罪特征。


  • 第14题:

    被告人:郝某,女,40岁,农民。

    某日,被告人郝某的儿子丁某(男,15岁,中学生)将从他人住宅内偷来的收录机、金饰品、手表等物(价值12000元)带回家中。郝某知道此事后,让丁某把赃物退还给失主,丁不同意,并伪称是在火车上偷的,不知道失主是谁。郝某无奈,只好帮丁某把赃物藏了起来,并严厉要求儿子,今后不许再偷别人的东西。后丁某在再次行盗时被抓获,供述了全部罪行。上述赃物被追回。

    【问题】郝某是否构成窝赃罪?


    参考答案:

    郝某不构成窝藏罪。因为丁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属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对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其行为是违法行为。而窝藏罪必须是明知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的,才能构成。因此郝某不构成窝赃罪。


  • 第15题:

    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张某提起了上诉,第二审程序便正式启动了。在第二审的审理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没有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B.提起上诉的被告人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C.被告人王某应当参加第二审的法庭调查D.被告人王某应当参加第二审的法庭辩论


    正确答案:AB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2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据此,AB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据此,C当选。

  • 第16题:

    被告人:黄某,男,22岁;刘某,男,20岁;靳某,女,17岁。
    2001年夏天,被告人黄某从某信用社购买摩托车一辆,因手续不全,黄某让被告人靳某到某信用社找该社主任张某补办摩托车过户证明。张某提出与靳某约会,靳某将此事告诉了黄某。黄某想到自己想做生意贷不来款,张某贪恋女色,遂即与被告人刘某预谋,指使靳某以色相勾引张某,以此为把柄,敲诈、要挟张某为其提供资金。在黄某的授意下,2001年10月30日下午,靳某按照预谋将张某诱骗到黄某的二哥家。黄某藏于室内,刘某先对张某进行殴打、威逼,迫使张某为他们提供15万元贷款。张某借故推脱,刘某继续殴打,此时,黄某从室内出来,与刘某一起对张某软硬兼施进行威逼。张某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市行急需二万元现金”的便条,要某信用社值班人员支付。刘某持此便条到某信用社取走现金2万元。直到晚上,黄某、刘某才将张某放回。
    问:本案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为了获取资金,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后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威逼,即使用了暴力和胁迫的手段;尽管被害人是以写便条的方式由被告人刘某领取了现金,但是被害人为信用社主任,其便条即能够对信用社值班人员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值班人员也正因对便条的执行而向被告人刘某提供现金。因此,虽然本案中从被告人向被害人威逼写便条到被告人实际取得现金之间的持续时间较长,而且并非被害人直接交出现金,但是由于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应认为是被告人直接向被害人劫取了财物。所以,黄某等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黄某与刘某、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谋划、实施抢劫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3)在共同犯罪中,黄某和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靳某是未成年人,所以对于靳某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17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王某,男,20岁;被害人李某,男,16岁。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是:()

    A:王某的母亲
    B:李某的父亲
    C:王某的辩护律师
    D:李某的诉讼代理人

    答案:B,C,D
    解析:
    【考点】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可见,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本题中,被害人李某未成年,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B有权,应选。被告人王某已成年,就应当自己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不由其母代为行使,A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有权提出回避申请,C、D应选。本题选BCD。

  • 第18题:

    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正确答案: 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 第19题:

    王某亲眼目睹被告人李某持刀杀死被害人邱某,王某的证言属于()。

    • A、辩护证据
    • B、间接证据
    • C、控诉证据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被告人叶某,男,26岁,农民,因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叶某被交付执行后,以其妻已怀孕9个月,父母年老多病,无人耕种田地等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对叶某的申请能否同意?


    正确答案:监狱管理机关应驳回了叶某的请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适用监外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
    第二,上述罪犯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除外);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本案中,叶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属于可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再者,叶某也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因此,对于叶某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 第21题:

    一起共同抢劫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一审宣判后,张某当即表示上诉,王某则表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请根据案情回答问题。 关于本案两名被告人的上诉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王某已表示不上诉,因此在第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人民法院即可将其交付执行
    • B、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王某仍然可以提起上诉
    • C、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张某有权撤回上诉
    • D、在上诉期满后,被告人张某便不能再要求撤回其上诉

    正确答案:B,C

  • 第22题:

    多选题
    在某起共同抢劫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一审宣判后,张某当即表示上诉,王某则表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关于本案被告人的上诉,下列说法是正确的是(  )。
    A

    因王某已表示不上诉,因此,在第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人民法院即可将其交付执行

    B

    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王某仍然可以提起上诉

    C

    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张某有权撤回上诉

    D

    在上诉期满后,被告人张某便无权撤回其上诉


    正确答案: A,B
    解析:
    《刑诉解释》第299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第304条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305条第1款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因此,虽然一审宣判后王某表示不上诉,但其仍然有权在上诉期满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不能在第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即将其交付执行。

  • 第23题:

    问答题
    被告人王某,男,55岁,农民。 被告人王某系经营花卉的专业户。从某年入春以来,王多次发现有人晚上翻墙入院偷花,虽然采取了一些防范办法,但仍不断发生花木被盗走的事。王为了防止被盗和抓住小偷,于同年8月初在自家院内沿墙拉上一根铁丝做电网。他又怕电死人,即去掉电源插销上的一片铜片,以为只接一根火线不会电死人,并在铁丝通电后,用手背试过一次。此后,他每天晚间给电网通上220伏的交流电。 9月10日晚9时许,被害人刘某(男,21岁),伙同张某(都是农民),冒雨到王家偷花。刘脱掉拖鞋交给张,自己赤脚,光着膀子跳入院内(墙高1.88米),上身碰在铁丝上,触电倒地。张在外听到一声惨叫,爬墙往里一看,见刘躺在地上不动,便去刘家找人救助。被告人听到有喊声,出门见有人触电,即叫人拔掉电源插销,然后用三齿耙将被害人刘某勾离电线。张等人赶来抢救时,刘已死亡。 【问题】对被告人王某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王某对造成刘某死亡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他轻信只接一根电线的方法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其次,王某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