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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大明律》卷第一“断罪无正条” 请结合上述材料,根据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回答下列问题: (1)何谓“比附”?其适用条件是什么?

题目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大明律》卷第一“断罪无正条” 请结合上述材料,根据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回答下列问题: (1)何谓“比附”?其适用条件是什么?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比附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官员可比照最相类似的律文定 罪量刑。其适用条件是:律令无明文规定,而行为又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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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唐宋律规定,断罪无正条时,其应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其应入罪者,则举重以明轻。这一原则与西周时的“附从轻,赦从重”原则相类似。


    参考答案:对

  • 第2题: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大明律》卷第一“断罪无正条” 请结合上述材料,根据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回答下列问题: (3)司法官员违反比附规定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案:
    解析:
    司法官员违反比附规定,随意裁判,导致“出罪”(重罪轻判或有罪判作无罪)或“入罪”(轻罪重判或无罪判作有罪)的,区分故意或过失,分别追究法律责任。

  • 第3题: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唐律疏议·名例》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3)唐朝制定此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什么精神?


    答案:
    解析:
    (3)为了减少律文的繁琐,唐律本着目的解释的原则,对律条进行合理解释从而便于运用。该原则在不损法律本意,不至于引起歧义理解的前提下,体现了立法者简化律文的精神

  • 第4题: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唐律疏议·名例》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上述材料反映了唐朝哪一项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答案:
    解析:
    (1)材料反映的是唐朝的类推原则,其中所说的“出罪”是指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其“入罪”是指确定有罪或加重刑罚。

  • 第5题:

    “官司出人人罪”条:“诸官司人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人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唐律疏议·断狱》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1)“入罪”“出罪”的含义是什么?


    答案:
    解析:
    (1)“入罪”是轻罪重判,或者无罪判为有罪;“出罪”是重罪轻判,或者有罪判为无罪。

  • 第6题:

    “官司出人人罪”条:“诸官司人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人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唐律疏议·断狱》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2)唐律关于司法官员“出人人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答案:
    解析:
    (2)司法官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采取反坐的原则;属过失的,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即减故意者三等至五等处罚。

  • 第7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大明律》:“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其注云:“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益尊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明朝在刑法适用上的法律溯及既往和从新原则。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法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果犯罪行为在法律颁布之前发生,新的法律颁布之后,案件就应当依照新的法律条款来定罪量刑,而不能适用旧律来进行处断。这种处断的目的就是要遵照先代留下的遗制。
    (3)这段文字表明,汉唐以来,在刑法适用的原则上一直强调从轻原则,尤其唐律规定了采取旧从轻的原则。而明朝为之一变,在适用原则上确采取从重从新原则,即法律采取溯及既往的处断原则。这主要与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和“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关。推行法律溯及既往和从新原则有利于明朝强化国家机器,而改变以往从旧原则为从新原则,也引起了明朝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
    (4)明朝采取法律溯及既往和从新原则,在惩贪与官吏渎职,防止臣下结党营私与内外交接等问题上具有一定的意义。但采用从新原则容易导致滥施刑威,加剧社会矛盾的激化。
    (5)明朝在刑法适用原则上采取法律溯及既往和从重从新原则,从而导致明朝法律适用的变化,表明专制主义在封建社会晚期的恶性发展。

  • 第8题:

    (二)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私罪者,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诸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
    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这一规定在适用时有何例外?为什么?
    (4)唐律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案:
    解析: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律规定的“官当”制度和区分公罪和私罪的刑法原则。所谓“官当”,是指官僚贵族犯罪后,允许其用官品或者其爵位折抵刑罚的制度。“官当”制度始创于南北朝北魏时期,沿用于南北朝、隋、唐、宋时期,元、明、清摈弃了该制度。区分公罪和私罪的原则最早确立于《开皇律》,唐朝沿用。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官吏犯私罪,五品以上的,一官可以折抵徒刑二年;九品以上的,一官可以折抵徒刑一年。如果犯公罪,一官可以多折抵一年。如果是以官品抵当流罪,原则上是三等流刑同比徒刑四年。以官品折抵徒刑如果仍有余刑不尽的,可以用铜作赎刑。因“官当”而失掉官职的人,一年后可以比原官职降一等任用。
    (3)“官当”制度是典型的官僚贵族特权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以法律形式维护自身利益的意志和要求,充分暴露了唐律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本质:伺时,按照唐律,官当仅适用于折抵徒罪和流罪,而不适用于死罪本身,这一适用的例外表明,官当的实施以不影响封建统治秩序为限。
    (4)唐律关于“官当”制度的规定,区分了公罪和私霏。对于公罪,折抵刑罚年限较私罪长,说明了唐朝对官当的适用区分具体情形,其立法宗旨有二:第一,调动官吏的积极性。第二,对公罪、私罪的划分,限制了贵族官僚的肆意妄为,并有助于皇帝行使最高司法权,将贵族、官僚生杀予夺的权利及于己手。

  • 第9题:

    请对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
    《唐律疏议-斯狱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答案:
    解析:
    这是唐代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其意思是,司法官进行案件审判时,必须将判决该案所适用的律、令、格、式中的条文规定明确列出,否则就要处以笞三十的处罚。对于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发布的敕令,未经立法程序上升为普遍法律的“永格”的,不得引用以为“后比”。如果任意引用而致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出故入罪论处;属过失,以过失出入罪论处。这一规定,反映了唐朝统治者希望通过司法官严格、准确适用法律来追求司法公正的意图,对于避免司法冤案具有积极意义。

  • 第10题:

    与晋代刘颂“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主张较为接近的是()

    • A、援引比附
    • B、罪刑法定
    • C、引经决狱
    • D、德主刑辅

    正确答案:B

  • 第11题:

    判断题
    唐律规定,断罪无正条,应入罪者,举重以明轻。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判断题
    唐宋律规定,断罪无正条时,其应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其应入罪者,则举重以明轻。这一原则与西周时的“附从轻,赦从重”原则相类似。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大明律》卷第一“断罪无正条” 请结合上述材料,根据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回答下列问题: (4)明律关于比附立法的意义何在?


    答案:
    解析:
    比附作为一种法律适用方法或技术,是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之一。《大明律》于“断罪无正条”下确立比附制度,有利于缓和因律条抽象程度不足而导致的律文僵化之弊,增强律文的适应性;立法严格限定比附的适用条件,旨在防止司法官员的擅断,也适应了皇帝控制司法权之需

  • 第14题:

    “官司出人人罪”条:“诸官司人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人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唐律疏议·断狱》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3)如何评价唐朝的该条规定?


    答案:
    解析:
    (3)这条规定明确了司法官责任制度,旨在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

  • 第15题:

    请分析说明以下几句话的基本含义,并结合这些内容简要论述唐律的特点。
    A “诸共同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减一等。”
    B. “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C.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答案:
    解析:
    【详解】A句是对共犯的规定。唐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其中“造意为首,余并为从”,指提议的主谋者是首犯,其他参加者为从犯。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区分首从的标准有所不同,如若家长与家人共犯,或监临主守参与共同犯罪,则无论家长或监临主守是否为“造意”者,均以首犯论处,表明了立法者加重家长和监临主守责任的意图。对于共犯的处刑原则是,造意者依律处断,随从者减一等处罚。这一规定有利于区别犯罪者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从而重点打击首犯。但对于某些严重的犯罪,如谋反、谋大逆等则不分首从,一律严惩。B句是对“大不敬”罪的解释和说明,目的是引用儒家经典阐发封建礼教的“义理”,引礼入法。C句是有关类推原则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是复杂多样的,当处理某一案件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唐律规定可以适用类推原则,即“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其中所说的“出罪”是指减轻或免除刑罚,其“入罪”是指确定有罪或加重刑罚。适用类推的具体办法是:对那些应当减轻或免除刑罚的犯罪,可举出重罪条款以比较轻罪,使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得以减轻,这就是所谓“举重以明轻”;对那些应当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可以举出轻罪条款以比较重罪,使犯罪人受到较重的刑罚处罚,这就是所谓“举轻以明重”。这一规定使得封建法网更加严密,适用法律更加灵活,不论对某一行为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为犯罪,只要被认为是“不应得为而为之”,均可通过类推予以制裁。但是这与现代刑法所遵从的“罪刑法定主义”思想有较大的差距。
    以上几句话反映的唐律的基本特点是:
    (1)“礼法合一”。唐代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正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的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的封建统治。(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代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特别是在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曾将773万余字的汉律令缩减为126 300字,至此,立法发生了重要变革。北齐律在此基础上定为12篇949条,内容进一步得以精简。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再次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
    (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刑罚的加减原则,也是以从轻为特点。如凡加刑,依次递加一等;凡减刑,依次递减一等。但加刑时,一般不加死刑,个别加至死刑的,则处绞而不处斩。减刑时,“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即斩减一等,不是处绞刑而是流刑三千里;流三千里减一等不是处流刑二千五百里,而处徒三年。由此可见唐律用刑持平的特点。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唐律用语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准。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立都是集中表现。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了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唐律还进一步明确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如《斗讼律》解释“过失杀”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共举重物力所不至,若乘高履危跌足,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类,皆是。”总之,唐律以其结构严谨、立法技术完善而被举世称道。
    由此可见,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阶段的产物,它对当时社会经济的繁荣、政治的稳定和文化的进步起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上均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 第16题: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唐律疏议·名例》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2)这项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答案:
    解析:
    (2)其含义为: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 第17题: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大明律》卷第一“断罪无正条” 请结合上述材料,根据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回答下列问题: (2)适用比附应遵守何种程序规定?


    答案:
    解析:
    初审官员根据比附原则定罪量刑,上呈转达刑部,由刑部议定后,上奏皇帝决定

  • 第18题: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

    A.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比附援引”
    B.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
    C.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
    D.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答案:D
    解析:
    根据唐律,类推只能在“断罪无正条”时进行,故A项错误。根据唐律,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同于同类案件,故B、C项错误。故本题应选D项。

  • 第19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答案:
    解析:
    (1)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合并论罪”的刑法适用原则,即唐朝对于犯数罪的,实行“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的原则。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一个人所犯的两种以上的罪都被告发,按照其中最重的一种罪处刑;如果所犯各罪轻重相等,则按照其中的一罪处刑;如果判决先发之罪后,又得知判决前还有其他罪的,如果后发的罪等于已经判决的罪,则维持原判;如果后发的罪重于已经判决的罪后,则按照后发的罪论处,已经判决的罪折入后发的罪中。
    (3)唐朝法律关于合并论罪的规定,在处理上类似于现代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处理原则。这种处理原则,不仅区分了犯罪的不同情形,而且明确了重罪的处理办法,这对于犯二罪以上数罪如何量刑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同时,“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的刑法适用原则,对于保证犯数罪的法律适用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4)这刑法适用原则一般适用于犯罪已经被告发或者已经判决的更犯,对于这类犯罪的处断原则作出规定,说明唐朝统治者对于更犯的严重关切,这有利于统治秩序的有序、稳定。唐朝对于“合并论罪”无比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唐朝高超的立法技术。

  • 第20题:

    (2010年真题)《唐律疏议·名例》:“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所引唐律条文体现了唐朝法律的何种适用原则?
    (2)试结合引文材料具体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适用上述原则?
    (3)唐律的这一规定有何意义和作用?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规定的是唐律适用的类推原则,即对于唐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如何比照有关类似条款定罪量刑的问题。
    (2)对唐律中无明文规定但又需予以惩处的犯罪行为,凡应减轻处刑的,应列举重罚条款的类似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则应列举轻罚条款的类似规定,比照从重处断。具体而言:一是应“出罪”的,采用“举重明轻”的办法,即应免除刑事责任的,则举出一个更为严重的却没有被判罪的行为作为例证。二是应“入罪”的,采用“举轻明重”的办法,即应定罪的,则举出一个明显轻微而被定罪的行为作为例证。
    (3)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司法官适用类推断狱的严格要求,反映了唐朝立法对于类推的基本价值取向:既予以认可,以发挥其对现行律典的灵活补充作用;又予以规范和限制,以防其破坏国家法制。

  • 第21题:

    唐律规定,断罪无正条,应入罪者,举重以明轻。


    正确答案:错误

  • 第22题: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比附援引” 
    • B、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 
    • C、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 
    • D、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正确答案:D

  • 第23题:

    单选题
    唐永徽年间,甲由祖父乙抚养成人。甲好赌欠债,多次索要乙一祖传玉坠未果,起意杀乙。某日,甲趁乙熟睡,以木棒狠击乙头部,以为致死(后被救活),遂夺玉坠逃走。唐律规定,谋杀尊亲处斩,但无致伤如何处理的规定。对甲应当实行下列哪一处罚?(  )[2015年真题]
    A

    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应处斩刑

    B

    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应处绞刑

    C

    致伤未死,应处流三千里

    D

    属于“十恶”犯罪中的“不孝”行为,应处极刑


    正确答案: D
    解析:
    ABC三项,《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对律文没有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的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则列举轻罪的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唐律》规定了谋杀尊亲处斩,但并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应处以斩刑
    D项,谋杀尊亲属于“十恶”犯罪中的恶逆行为。“不孝”是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