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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论述法律与正义的关系。”相关问题
  • 第1题:

    结合有关法的理论与实际,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


    答案:
    解析: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资格、主张、能力和自由。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主体应承受的某种限制、约束、负担或责任。 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法学理论界存在三种主要观点:权利本位论,义务重心论,权利义务一致论。(本题答案具有开放性,考生从以下三种观点中的任一角度进行论述或对三种理论进行辨析,只要能联2014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真题(法学)-专业综合课答案详解i123系实际、言之成理,均可给分。) 第一种答案:权利本位论。在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是第一性的,是义务存在的前提。相对于义务而言,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是权利的派生物。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义务应当来源于、服从于权利。从历史角度看,权利本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权利本位的现实意义在于把人们从义务束缚、身份制约和专制传统的影响下解放出来,从而有可能创造一个自由、平等、宽容和富有活力的法治社会。从现实角度看,权利义务之间存在价值上的主次性,权利本位论就是这种主次性的表现,它比其他理论更具合理性。 第二种答案:义务重心论。作为权利本位论的对立面,强调义务在实效上更为重要,法律的重心在于约束。法律首先在于稳定秩序,义务为人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提供了比权利更多的信息条件。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主要通过义务性规范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从历史角度看,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通常首先以义务性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以保障社会秩序。因此,义务具有先定性,其重要性也由此可以体现出来。从现实角度看,义务重心论比权利本位论等理论更具有合理性。 第三种答案:权利义务一致论。其主要特征在于主张权利义务并重,权利与义务都是法的核心内容,二者同时产生、同时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因此它们之间不存在何为本位或重心的问题。 权利本位论与义务重心论在思维方法上有着明显的失误,这种绝对性的思维方法必然导致认识上的僵化。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只有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才符合时代精神。权利义务一致性还体现为:权利义务之间的对称性,权利义务之间的互补性,权利义务之间的对立统一性。

  • 第2题:

    论述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正确答案: 首先,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性质、任务和目标。(1)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阶级本质。思想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都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任务和目标。其次,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和互相补充关系。(1)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关系主要表现在:①法律和道德都把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自己的行为规则来要求,使之得到强化。②社会主义法律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要求法律化,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我国法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则的行为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和打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道德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美德来倡导,对破坏法纪的行为加以谴责。(2)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补充,主要表现在:社会主义法律所没有或难以涉及的地方,社会主义道德却能发挥作用。最后,提高道德水平有助自觉守法、护法。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提高了,就会转变守法观念,变“要我遵守”为“我要遵守”。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更自觉地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 第3题:

    论述合同关系中的不真正义务。


    正确答案:不真正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
    如《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 第4题:

    论述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 (1)一方面学校与学生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如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等。
    (2)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是平等的,即学生从注册时起,就有权享受学校为其提供的教育教学的环境与服务,同时,也应遵守学生的法定义务及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学校有为学生提供良好教育环境,保证教学质量等法定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平等的。

  • 第5题:

    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

    • A、个人正义
    • B、社会正义
    • C、实体正义
    • D、形式正义

    正确答案:C,D

  • 第6题:

    下面关于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的论述,正确的是()。

    • A、农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代理法律关系
    • B、农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居间法律关系
    • C、农业银行与客户是信托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A

  • 第7题:

    多选题
    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
    A

    个人正义

    B

    社会正义

    C

    实体正义

    D

    形式正义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拉德布鲁赫是怎样论述法的价值和法律与正义关系的

    正确答案: 法的价值论:在他看来法哲学研究法的价值、意义、目的和正义。人们对价值有四种态度,包括价值盲,仅仅说明事实本身;评价,不仅说明事实而且加以评价;文化态度,即与法律有关的态度,是事实和人之间的一种桥梁;克服价值,即宗教,要求对人仁慈而不问有何价值。法律是人的创造物,只能根据人的理念即这种创造物的目的或价值来理解。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是与价值有关的事实,因此对法律有以下三种观点,关于价值的观点将法律看做是一种文化事实,这是法律科学的特征。评价的观点,把法律看成是文化价值,这是法律的哲学特征。客服价值的观点,这是宗教哲学的特征。
    法与正义:拉特布鲁赫接受了施塔姆德的观点划分出法的概念和法的理念。法的概念是一个与价值有关的文化概念,法的理念包括三个要素:正义、功效和确定性。正义要求法律符合基本的道德价值,功效着眼于法的社会功能,确定性则要求人们承认法律和司法裁决而不问其是否符合正义及功效如何,拉德布鲁赫给予它们通等的重视。法的第一个伟大的任务法的确定性,秩序和和平,法的第二个伟大的任务就是正义。法的本质必须揭示正义的要求,正义要求法律规定的普遍性和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就法律而言,正义理念的实质在于依照普遍的规范解决纠纷。必需寻求正义,同时也要考虑法的确定性,因为法的确定性本身就是正义的一部分,正义现行与法德功效,并且优先于法的确定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论述教育法律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

    正确答案: 1、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宪法》第二章,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每个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也义务的承担者。不能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3.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力的实现,公民正确的行使权力,忠诚的履行义务,做出贡献,国家才能更加富强,爱能提供更好的条件来保障公民权利。
    4.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第一,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密不可分的。
    (1)在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上是对应而存在的。
    (2)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
    (3)每个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
    (4)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
    第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权力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力的实现。
    第三,公民的某些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如劳动权、守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力,也是公民的义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法律正义和正义的关系。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简述正义与法律关系的学说并说明通过法律实现正义的基本方法。

    正确答案: (1)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使正义要求规范化、明确化。(3分)
    (2)通过法律实施,发挥法律的特殊强制性,惩罚费正义行为,促进正义的实现。(3分)
    (3)通过公正地解决冲突和裁决纠纷,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4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法与正义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

    法律没有正义与不正义之分

    B

    正义与法律正义是一回事

    C

    法律有时候和正义相抵触

    D

    不体现正义的法不是法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论述法律与经济的基本关系。


    答案:
    解析:
    (1)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法律是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出对法律的需要时,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的法律便应运而生。一定生产关系的性质以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着以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法律只能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从而在政治上也占统治地位的掌控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共同意志的反映。因此,历史上出现过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它们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而同一历史类型的各国法律,尽管它们也各有其特点,但由于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制度的本质是一致的,所以它们有着共同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因此,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
    当然,上层建筑的各部分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相对独立性,各有其本身的形成和发展的相对独立的历史,它们并不都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立即变化。但是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或迟或早要引起全部上层建筑的根本变革则是确定不移的历史规律。因此,经济基础的不断发展变化,必然引起法律的发展变化。这种发展变化不仅表现在法律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还表现在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的变化。
    (2)法律对经济的作用
    法律对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经济关系。法律确认经济关系,是指法律创建新的生产关系及改造旧的生产关系。这种确认功能使社会基本经济关系以制度形态得以合法存在。该功能通常在宪法规范中表现得最为突出。例如中国宪法对国家允许的所有制形式进行了规定。
    2)规范经济行为。法律对经济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和程序法等来加以间接宏观调控,对经济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使经济在一定的法律秩序中运行。法律对经济行为规范的发达程度、合理程度的规定常常对经济的稳定与增长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在当前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要素在全球自由流通,经济运行规范的合理性、开放性及可信度构成主要的经济运行软环境,对经济的流动有极大影响,对区域经济发展尤为重要。
    3)维护经济秩序。法律对经济关系不仅作出确认、调整,而且加以维护和保障,保证其正常的发展秩序不受侵扰,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经济功能的目的性及本质。现阶段,我国法律的任务就是严格保护经过确认的各种经济形式和市场经济秩序,对于各种侵扰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给予应有的法律制裁。
    4)服务经济活动。法律的经济功能不仅通过直接规定经济关系内容的法律规范体现,而且还通过服务于经济活动的各种法律制度来体现。

  • 第14题:

    拉德布鲁赫是怎样论述法的价值和法律与正义关系的


    正确答案:法的价值论:在他看来法哲学研究法的价值、意义、目的和正义。人们对价值有四种态度,包括价值盲,仅仅说明事实本身;评价,不仅说明事实而且加以评价;文化态度,即与法律有关的态度,是事实和人之间的一种桥梁;克服价值,即宗教,要求对人仁慈而不问有何价值。法律是人的创造物,只能根据人的理念即这种创造物的目的或价值来理解。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是与价值有关的事实,因此对法律有以下三种观点,关于价值的观点将法律看做是一种文化事实,这是法律科学的特征。评价的观点,把法律看成是文化价值,这是法律的哲学特征。客服价值的观点,这是宗教哲学的特征。
    法与正义:拉特布鲁赫接受了施塔姆德的观点划分出法的概念和法的理念。法的概念是一个与价值有关的文化概念,法的理念包括三个要素:正义、功效和确定性。正义要求法律符合基本的道德价值,功效着眼于法的社会功能,确定性则要求人们承认法律和司法裁决而不问其是否符合正义及功效如何,拉德布鲁赫给予它们通等的重视。法的第一个伟大的任务法的确定性,秩序和和平,法的第二个伟大的任务就是正义。法的本质必须揭示正义的要求,正义要求法律规定的普遍性和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就法律而言,正义理念的实质在于依照普遍的规范解决纠纷。必需寻求正义,同时也要考虑法的确定性,因为法的确定性本身就是正义的一部分,正义现行与法德功效,并且优先于法的确定性。

  • 第15题:

    下列关于法、正义和法律正义的正确判断是()

    • A、正义就是法律正义
    • B、法就是法律正义
    • C、法律正义包含了一般正义
    • D、法律正义既是法又是正义

    正确答案:D

  • 第16题:

    简述正义与法律关系的学说并说明通过法律实现正义的基本方法。


    正确答案: (1)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使正义要求规范化、明确化。(3分)
    (2)通过法律实施,发挥法律的特殊强制性,惩罚费正义行为,促进正义的实现。(3分)
    (3)通过公正地解决冲突和裁决纠纷,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4分)

  • 第17题:

    法律与正义的一般关系


    正确答案: (1)、正义对法律的意义
    第一,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
    第二,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
    第三,正义观念能够引导法律朝正义的方向发展。;
    (2)法律对于正义的作用
    第一,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
    第二,惩罚罪恶以声张正义;
    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 第18题:

    问答题
    论述合同关系中的不真正义务。

    正确答案: 不真正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
    如《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单选题
    亚里斯多德认为防止革命必须要完成的事是()。
    A

    贵族的教育宣传,尊重法律,法律上与行政上的正义

    B

    科学的教育宣传,尊重法律,法律上与行政上的正义

    C

    政府的教育宣传,尊重法律,法律上与行政上的正义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论述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 (1)一方面学校与学生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如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等。
    (2)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是平等的,即学生从注册时起,就有权享受学校为其提供的教育教学的环境与服务,同时,也应遵守学生的法定义务及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学校有为学生提供良好教育环境,保证教学质量等法定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平等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法律与正义的一般关系有哪些表现?

    正确答案: (1)正义对法律的意义
    第一,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
    第二,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
    第三,正义观念能够引导法律朝正义的方向发展。
    (2)法律对于正义的作用
    第一,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
    第二,惩罚罪恶以声张正义;
    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法律与正义的一般关系

    正确答案: (1)、正义对法律的意义
    第一,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
    第二,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
    第三,正义观念能够引导法律朝正义的方向发展。;
    (2)法律对于正义的作用
    第一,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
    第二,惩罚罪恶以声张正义;
    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论述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正确答案: 首先,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性质、任务和目标。(1)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阶级本质。思想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都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任务和目标。其次,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和互相补充关系。(1)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关系主要表现在:①法律和道德都把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自己的行为规则来要求,使之得到强化。②社会主义法律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要求法律化,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我国法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则的行为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和打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道德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美德来倡导,对破坏法纪的行为加以谴责。(2)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补充,主要表现在:社会主义法律所没有或难以涉及的地方,社会主义道德却能发挥作用。最后,提高道德水平有助自觉守法、护法。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提高了,就会转变守法观念,变“要我遵守”为“我要遵守”。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更自觉地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