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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日至7月31日,某百货大楼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活动期间,凡在百货大楼购物满20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周某因购物获得数张奖券,其中一张号码为047956。7月31日,百货大楼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得金奖一个,号码即为047956,奖金5000元。百货大楼当即将中奖号码及奖金额公布于大楼门前的公告牌上,并注明“中奖者须在8月10日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除此之外,百货大楼从未作出任何关于兑奖时限的公开规定。8月4日、9日、11日,该市日报三次公布了百货大楼的中奖号码及奖金额(但未注明

题目
2003年6月1日至7月31日,某百货大楼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活动期间,凡在百货大楼购物满20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周某因购物获得数张奖券,其中一张号码为047956。7月31日,百货大楼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得金奖一个,号码即为047956,奖金5000元。百货大楼当即将中奖号码及奖金额公布于大楼门前的公告牌上,并注明“中奖者须在8月10日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除此之外,百货大楼从未作出任何关于兑奖时限的公开规定。8月4日、9日、11日,该市日报三次公布了百货大楼的中奖号码及奖金额(但未注明兑奖期限)。周某从报上得知自己中奖后,于8月21日到百货大楼兑奖,百货大楼以期限已过为由拒绝。无奈,周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百货大楼兑付其中奖奖金。问:
(1)百货大楼从事有奖销售活动,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周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交付中奖奖金?为什么?
(3)百货大楼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对周某是否具有约束力?为什么?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1)百货大楼从事有奖销售活动,属于要约邀请行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且要约邀请一般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本案中,百货大楼发布商业广告,称在大楼购物满20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系邀请不特定的顾客到百货大楼消费,向其发出要约,故其性质应为要约邀请。
(2)周某有权要求被告交付中奖奖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百货大楼的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周某依广告指定的时间在百货大楼消费,系向百货大楼发出要约,百货大楼同意消费并给付周某奖券是对周某要约的承诺。依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百货大楼与周某之间的关于有奖销售的合同已经成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行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期限,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本案中,当事人并未另行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期限,法律对此也无特别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仅成立,且已生效。因此,百货大楼应依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百货大楼应履行交付中奖奖金的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
(3)百货大楼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的行为是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百货大楼发布有奖销售广告时,并未公告领奖期限,因此,领奖期限并未成为当事人之间合同的内容。百货大楼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的行为是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该行为由于涉及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应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而百货大楼单方发布领奖期限,并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变更领奖期限的行为对周某不具有约束力。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第16条第1款(要约的生效)、第21条(承诺)、第44条(合同的生效)、第45条(附条件合同)、第46条(附期限合同)、第60条第1款(全面履行原则)、第77条第1款(合同的变更)。作答本案例题的关键是对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准确判定。
更多“2003年6月1日至7月31日,某百货大楼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活动期间,凡在百货大楼购物满20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周某因购物获得数张奖券,其中一张号码为047956。7月31日,百货大楼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得金奖一个,号码即为047956,奖金5000元。百货大楼当即将中奖号码及奖金额公布于大楼门前的公告牌上,并注明“中奖者须在8月10日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除此之外,百货大楼从”相关问题
  • 第1题:

    张聪慧发现夏娃服装厂生产的“夏娃”牌衬衫畅销,遂在百货大楼租赁一柜台用于销售“夏娃”牌衬衫,并采取了以下行为,其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A、以明示的方式给购买者折扣,但没有入账
    B、所雇用的销售人员都身着百货大楼的工作服,佩戴百货大楼的营业标志
    C、以夏娃服装厂厂家的名义直销“夏娃”牌衬衣
    D、举办抽奖式销售活动,最高奖为价值2000元手表一块

    答案:A,B,C
    解析:
    【考点】商业贿赂行为、混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可以以明式方式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A项表述中的情形虽以明示的方法给购买者折扣,但没有入账,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应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据此,B项中让销售人员都身穿百货大楼的工作服并佩戴百货大楼的营业标志,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B项应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C项表述中的张聪慧擅自以夏娃厂的名义直销“夏娃”牌衬衣,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C项应选。D项不应当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D项表述中情形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A、B、C项。

  • 第2题:

    被告人李某,男,37岁,某劳动局财务科出纳员。1997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发行该市奖券,每张奖券为30元,中奖者一等奖奖金为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3万元,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后头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封存登记。该劳动局代为职工买了一部分奖券之后,部分职工不愿意买,因此,财务科又将这部分奖券原价收回,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委托李某保管,但没有封存登记。1998年11月,中奖号码公布之后,被告人李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单位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二等奖。李某将没有中奖的自己的奖券替换了这张已经中奖的单位奖券。由于该奖券由劳动局统一从某职工手中回购所得,因此,劳动局职工很快知道了本单位有一张奖券中了二等奖,但李某保管的奖券中却并没有中二等奖的奖券。李某因害怕而不敢去银行兑换奖金。后单位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觉得不妙,主动将该奖券交给局领导,并承认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该如何定罪量刑?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李某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是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其单位所有的公共财物,数额较大,达到3万元,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贪污罪。
    (1)李某属于贪污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在本案中,李某侵占了单位的奖券,必须到银行兑奖后,其犯罪行为才会完成。在犯罪的过程中,李某自动放弃犯罪,并将奖券返还给单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故属于贪污中止。
    (2)李某有自首情节。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在犯贪污罪之后,主动向有关单位领导投案,并且如实交代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的,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犯罪分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并且属于犯罪较轻的情形,所以,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

  • 第3题:

    原告:新兴百货大楼 被告:市商业局 新兴百货大楼1980年独家投资开办了新兴照相馆,照相馆的全部资产归新兴百货大楼所有,百货大楼一直行使着领导和管理职能,照相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利润全部上交百货大楼。1991年5月20日,市商业局做出决定,将新兴照相馆从新兴百货大楼独立出来,并入新世界影楼,并申请吊销了新兴照相馆的营业执照。新兴百货大楼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新兴百货大楼申请停止执行商业局的行政决定,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经过审查,裁定停止执行被告的行政决定。 此案中人民法院应否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为什么?


    正确答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原因在于行政管理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如果随着诉讼的提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必将影响行政管理的秩序。但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三种例外。其中第二项规定:“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根据此规定,本案裁定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是正确的。首先本案如不停止执行必将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市商业局未经新兴百货大楼的同意,擅自将原告的附属企业新兴照相馆分离出去,并将其并入其他企业,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权,如果不停止执行,必然会带来一定损失,如财产管理的混乱等。此外,停止执行这个行政决定,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市商业局的行政决定是正确的。

  • 第4题:

    甲在百货大楼购买一枚价值上万元的钻戒,标明产地为南非,后经检验,被告之是国产钻戒,甲欲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百货大楼构成欺诈,甲可获三倍赔偿
    • B、百货大楼的行为违反《消法》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 C、百货大楼有权以“从某工艺品公司进货,不知其为假冒”为由,得以免责
    • D、甲只能先找百货大楼赔,索赔不成的,再到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A,B

  • 第5题:

    下列有奖销售活动中,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是()

    • A、某商场决定凡在当日10时10分至10时15分在该市场购买商品的顾客均可到商场退还货款
    • B、某汽车贸易公司决定凡在10月1日这一天购买该公司汽车的顾客均可获得价值1800元的手机一部
    • C、某旅游公司为吸引游客每一旅游团头三名报名者均可免单程机票费用
    • D、某商场决定凡在该商场购买满100元以上的顾客均可获得一张当场刮奖的奖券,最高奖金额为现金1000元

    正确答案:A,C,D

  • 第6题:

    赵某,27岁,系某大学财务处出纳员,2008年初,某市人民政府委托某建设银行发行建设某市场的奖券,每张30元,五年还本。中一等奖者给三室一厅的住房一套,中二等奖者给二室一厅的住房一套。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均可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也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前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登记封存。某大学代职工购买了一部分奖券,后因部分职工有意见,财务处 126在开奖前,从不愿购买奖券的职工手中将奖券收上来,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但在开奖的前一天,财务处没有将奖券封存。2010年3月17日中奖号码公布,赵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二等奖,号码是336633。赵某乘人不注意,用30元将这张中二等奖的奖券偷换出来。这张奖券是从一个人手中收来的。很快,教职工都知道本单位买的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二等奖,可在赵某保管的奖券中却没有这张奖券。校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找赵某谈话。开始,赵某矢口否认,拒不坦露真情,后来实在瞒不住了,才于3月27日将那张奖券交了出来。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共10分)假设作为单位的这部分奖券在开奖前被盗窃犯陈某盗走,后来陈某发现有一张中了一等奖,一张中了二等,两套住房已为陈某领取,陈某因案发,两套住房的价值是否包括在陈某的盗窃数额内?(2分)


    正确答案:两套住房的价值应当包括在陈某的盗窃数额内。

  • 第7题:

    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贺某决定从该商场为学校购买一台仪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学校遂决定将奖券分给每位教师,每位教师2张。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一张奖券得一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某登记的3个号码有一张中二等奖,奖金4000元。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来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奖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个人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3、贺某宣布一等奖奖金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 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将奖券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赠与合同已经履行,没有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得撤销。
    4、存在借贷合同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 第8题:

    郑州市百货大楼位于()。

    • A、二七路
    • B、人民南路
    • C、建设西路
    • D、西大街

    正确答案:A

  • 第9题:

    问答题
    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 贺某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正确答案: 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杨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34寸彩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杨某回家后调试彩电正常,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杨某右眼炸伤,花医药费1000元,杨某找到百货大楼要求赔偿,经查属电视机质量问题,杨某长时间收看引起爆炸。百货大楼不同意赔偿,但是同意退货,要赔偿找生产厂家。杨某欲向法院起诉百货大楼。法院是否受理?如何处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1)法院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
    (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责任,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
    (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
    (4)百货大楼应赔偿李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医药费5000元。
    (5)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甲在百货大楼购买一枚价值上万元的钻戒,标明产地为南非,后经检验,被告之是国产钻戒,甲欲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百货大楼构成欺诈,甲可获三倍赔偿

    B

    百货大楼的行为违反《消法》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C

    百货大楼有权以“从某工艺品公司进货,不知其为假冒”为由,得以免责

    D

    甲只能先找百货大楼赔,索赔不成的,再到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某商店举办有奖销售活动,购物满100元者发兑奖券一张,在10000张奖券中,设特等奖1个,一等奖10个,二等奖100个,若某人购物满100元,那么他中一等奖的概率是( )


    答案:B
    解析:
    ##niutk

  • 第14题:

    被告人李某,男;37岁,某劳动局财务科出纳员。1997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发行该市奖券,每张奖券30元,中奖者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3万元,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后头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封存登记。
    该劳动局代为职工买了一部分奖券之后,部分职工不愿意买,因此财务科又将这部分奖券原价收回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委托李某保管。但没有封存登记。1998年11月,中奖号码公布后,被告人李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单位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二等奖。李某将没有中奖的自己的奖券替换了这张已经中奖的单位奖券。由于该奖券是由劳动局统一从某职工手中回购所得,因此,劳动局职工很快知道本单位有张奖券中了二等奖,但李某保管的奖券中却并没有中二等奖的奖券。李某因害怕而不敢去银行兑换奖金。后单位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觉得不妙主动将该奖券交给局领导,并承认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李某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其单位所有的公共财物,数额较大,达到3万元,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贪污罪。
    李某属于贪污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李某侵占了单位的奖券,必须到银行兑奖后其犯罪行为才会完成。在犯罪的过程中,李某自动放弃犯罪,并将奖券返还给单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故属于贪污中止。
    李某有自首情节。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犯罪行为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在犯贪污罪之后,主动向其单位有关领导投案,并且如实交代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的,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犯罪分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并且属于犯罪较轻的情形,所以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

  • 第15题:

    消费者去北京百货大楼买过东西,日后能够想起百货大楼的形象,就是()。

    • A、情绪形象记忆
    • B、感知形象记忆
    • C、长时记忆
    • D、概念记忆

    正确答案:B

  • 第16题:

    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


    正确答案: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 第17题:

    甲系某百货大楼的职工,后被辞退。甲心怀不满,在2005年2月间,先后三次打电话给百货大楼,谎称大楼中有爆炸物,大楼工作人员均报警,并组织顾客疏散,共造成14万元的直接损失。对甲的行为应当定()。

    • A、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 B、破坏生产经营罪
    • C、报复陷害罪
    • D、编造恐怖信息罪

    正确答案:D

  • 第18题:

    2004年12月甲到百货大楼买了一枚钻戒,标明产地为美国。后经检验,被告知是国产货,欲提出索赔。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市百货大楼的行为构成了欺诈,甲有权得到加倍赔偿
    • B、市百货大楼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C、市百货大楼有权以“从湖南工艺品公司进货,不知其为假冒”为抗辩理由,得以免责
    • D、甲只能先找市百货大楼索赔,索赔不成的,再经消协调解,如调解不成,再到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A,B

  • 第19题:

    从建华百货大楼到益友百货,应走中山路、建设北大街、和平路、泰华街。


    正确答案:错误

  • 第20题:

    通辽市百货大楼处于明仁大街中段,位于明仁大街与和平路的交汇处


    正确答案:正确

  • 第21题:

    单选题
    消费者去北京百货大楼买过东西,日后能够想起百货大楼的形象,就是()。
    A

    情绪形象记忆

    B

    感知形象记忆

    C

    长时记忆

    D

    概念记忆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刘乙、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的利益,刘乙、李丙应对王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王甲要求李丙返还空调,李丙应返还空调,王甲应返还李丙的500元钱,如果王甲还有其它损失,刘乙、李丙应负责赔偿。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正确答案: 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