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合同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 )
A.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B.原有的综合单价
C.增减后的综合单价
D.新协商的综合单价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现场签证是指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现场签证的范围一般包括()。
第5题: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确定方法正确的有()
第6题: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单价。
第7题:
工程量清单的漏项,其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由发包人确认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均应执行新的综合单价
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
如合同另有约定,应按照合同规定确定
因工程量变更发生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并在发包人确认后给予补偿
第8题:
签订的合同总价
双方重新协商确定的单价和工程量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重新协商的各项单价之和
合同中的各项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之和
第9题:
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故应继续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执行
必须由承包人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若该工程量的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若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但措施费不能调整
第10题: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在原有综合单价基础上做适当调整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减工作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作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或减少部分工作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11题:
当清单工程量变化幅度在2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当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变更项目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该项工程量增加在合同约定幅度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调高
第12题:
相应调整
执行合
重新核对
双方协商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因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在合同未作约定调整的幅度,则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第16题:
下列属于现场签证的范围的是()。
第17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
第18题:
现场签证是指()的签认证明。
第19题:
因质量原因工程返工
自身原因造成的误工
设计变更
工程项目漏项
工程量漏项
第20题:
工程变更
工程量签证
设计变更
工程量变更
第21题:
合同约定已完成工作量
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工程变更引起工程增减等
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量增减按合同约定计量等
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予以计量
第22题:
相应调整
执行合同
重新核对
双方协商
第23题:
5%
10%
15%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