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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贷款1 000万元,其中500万元以房屋作抵押担保,剩余500万元由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到期后,甲归还了250万元贷款,乙放弃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则丙担保人承担的保证责任金额为( )万元。 A.500 B.750 C.250 D.1 000

题目

甲欠乙贷款1 000万元,其中500万元以房屋作抵押担保,剩余500万元由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到期后,甲归还了250万元贷款,乙放弃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则丙担保人承担的保证责任金额为( )万元。 A.500 B.750 C.250 D.1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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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约定甲于2009年3月1日还本付息,丙提供保证,与乙约定在甲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丁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甲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乙于2009年11月1日起诉甲,获得生效判决后对甲强制执行,甲的财产不能清偿借款义务。现乙请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有权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B.乙无权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C.乙有权请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D.乙无权请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B,C
    解析:
    A.错误。《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故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据此,丙未与乙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为2009年3月2日至2009年9月1日。债权人乙于2009年11月1日起诉,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保证人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A选项错误而B正确。 C.正确,D.错误。乙申请对甲强制执行亦将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自强制执行无效果之日起重新起算2年。《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乙有权对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 第2题:

    甲欠乙贷款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以房屋作抵押担保,剩余500万元由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到期后,甲归还了250万元贷款,乙放弃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则丙担保人承担的保证责任金额为()万元。

    A:500
    B:750
    C:250
    D:1000

    答案:C
    解析: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因此,保证责任金额=1000-250-500=250(万元)。

  • 第3题:

    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甲企业以自己的机器设备抵押,又请丙企业作为保证人。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能还款,直接由丙企业对1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


    答案:错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在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况下,对债权的实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题中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应先以甲企业的机器设备抵偿债务,不足部分由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

  • 第4题:

    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丙、丁为保证人,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均未约定。戊、己分别以各自房屋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保证人丙要求债务人甲为其提供反担保,甲找到朋友庚为丙作保证。保证人丁亦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甲将自己的房屋1套为丁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关于甲、丙、丁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如甲到期依约向乙银行清偿了借款,甲为丙设定的反担保继续有效

    B.如甲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可以选择甲、丙、丁中的任意一人要求承担责任

    C.如丙清偿了500万元债务,可以向甲、丁各自追偿250万元

    D.如丁清偿了500万元债务,可以向甲追偿,亦可向丙追偿

    答案:B
    解析:
    反担保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乃为了担保主债权而存在,如债务人甲依约向债权人乙银行清偿了借款,反担保将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故 A 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 条第 1 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 B 项正确,当选。同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 20 条第 2 款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据此可知,连带共同保证人在追偿时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同时追偿数额亦不同,即“追偿时顺序有先后,数额也不同。”丙或丁承担责任后,应当先向甲追偿,不足部分由其他保证人分担责任。

  • 第5题:

    甲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乙企业以自己的机器设备为甲企业提供抵押,同时丙企业为该贷款的偿还提供连带保证,则当甲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时,银行(  )。

    A.只能先执行抵押权
    B.只能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
    C.可以任意选择先执行抵押权或者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
    D.既不能执行抵押权.也不能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解析:
    当物保和人保同时存在时,对于执行机制没有约定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则由债权人选择。这里由第三人乙企业提供抵押,所以债权人可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