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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欠银行贷款5万元到期未还,李某无其他财产,但美达公司尚欠其劳动报酬6万元。该笔债务已到期,李却迟迟不向美达公司主张。根据以上情况,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银行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李某对美达公司的债权B.如美达公司欠李某的为6万货款,银行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李某对美达公司的债权C.如后来查实,李某原有汽车一辆,在银行贷款到期前夕,李某将汽车赠与郭某。银行能向法院请求撤销李某的赠与行为D.银行行使撤销权、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李某承担E.银行行使撤销权、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银行与李

题目
李某欠银行贷款5万元到期未还,李某无其他财产,但美达公司尚欠其劳动报酬6万元。该笔债务已到期,李却迟迟不向美达公司主张。根据以上情况,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银行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李某对美达公司的债权

B.如美达公司欠李某的为6万货款,银行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李某对美达公司的债权

C.如后来查实,李某原有汽车一辆,在银行贷款到期前夕,李某将汽车赠与郭某。银行能向法院请求撤销李某的赠与行为

D.银行行使撤销权、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李某承担

E.银行行使撤销权、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银行与李某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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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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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购买某公司小汽车一辆,约定25万元价款分10次付清,每次付2.5万元。现李某已支付6次共计15万元,但第7期迟迟未付,现第8期付款又再次未能支付。则该公司可以:( )

    A.要求李某一次性付清余下10万元价款

    B.通知李某解除合同

    C.退还李某已支付的15万元价款,收回汽车,并收取李某使用该汽车的费用

    D.要求李某支付欠付的5万元及利息,并加收100%的罚款


    正确答案:ABC
    本题涉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问题。依《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 第2题:

    张某向杨某借款30万元,并以自有的汽车设定了抵押。同时,张某还委托赵某以其汽车设定担保。后李某欠张某30万元货款未还,张某在经杨某同意后将该债务转移给李某,但张某将此事通知赵某后。赵某未予答复。张某、李某在债务到期后无力偿还,杨某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未经赵某同意,债务转移无效
    B.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经过杨某同意,债务转移有效
    C.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赵某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D.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张某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B,C
    解析:
    本题涉及债务承担给抵押权带来的影响问题。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未取得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担保仍然有效,不因债务承担而发生影响,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

  • 第3题:

    2018年4月,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欠丙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以自己名义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曾为该5000万元负保证责任的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协议并不知情。同年5月,丙公司债权到期。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丙公司主张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丙公司有权向张某主张
    B.丙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
    C.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
    D.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

    答案:A,D
    解析:
    (1)选项CD: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在本题中,债权人丙公司参与了协议的签订,视为同意,债务承担成立,丙公司应向新债务人乙公司主张债权。(2)选项A: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张某是新的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保证人,因此,丙公司既有权向乙公司主张债权,也有权直接请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3)选项B: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债务承担未征得李某书面同意,李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第4题:

    李某欠张某5万元,双方约定于2012年5月2日李某偿还张某的借款,但2012年6月2日,李某仍未还钱,于是张某向李某表示同意其延期履行债务,此行为在法律上将产生的效果是()。

    A.改变法定时效期间
    B.诉讼时效的延长
    C.诉讼时效的中断
    D.诉讼时效的中止

    答案:C
    解析: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本题中,张某同意李某延期履行债务属于“请求”。

  • 第5题:

    李某欠王某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孙某欠李某25万元已经到期,李某为拖延对王某的债务,通知孙某延期2个月偿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的行为
    B:王某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的行为
    C:王某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是25万元
    D:王某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李某承担,孙某应当适当分担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题目中,李某欠王某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为了逃避履行债务延长其到期期限,将债务人孙某的偿还期限延期2个月,对债权人王某已经造成了损害,属于“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因此王某可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的行为。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题目中,债权人王某的债权是20万元,因此其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当是20万元,而不是25万元。故C选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本题中,孙某没有过错,因此王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李某承担,孙某不必分担。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