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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B.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C.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D.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题目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A.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B.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C.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D.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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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具备( )。

    A.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B.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C.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D.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正确答案:ABCD

  • 第2题:

    下列有关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中,错误的是()。

    A: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B:财务状况良好
    C: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D: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答案:A
    解析:
    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③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3题: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③公司在最近2年内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④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做出决议

    A.①②
    B.①②③④
    C.①④
    D.②③

    答案:A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④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⑤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 第4题: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

    A: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B: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C: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D:公司在最近1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答案:A,B,C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5题: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Ⅰ.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Ⅱ.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Ⅲ.公司在最近2年内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Ⅳ.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做出决议

    A.Ⅰ、Ⅱ
    B.Ⅰ、Ⅱ、Ⅲ、Ⅳ
    C.Ⅰ、Ⅳ
    D.Ⅱ、Ⅲ

    答案:A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④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⑤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