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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委的职责包括( )。A.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B.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C.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D.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题目

并购重组委的职责包括( )。

A.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B.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

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

C.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

D.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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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D
116. ABCD【解析】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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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并购重组委委员有( )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纪律的

    B.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C.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

    D.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正确答案:ABD
    【解析】答案为ABD。《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九条规定,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纪律的;(2)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3)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4)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5)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 第2题:

    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A: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
    B:审核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为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
    C:依法对并购重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D:依法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答案:B,C,D
    解析: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并购重组委的职责是:①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②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③审核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初审报告。④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 第3题:

    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下列()事项的,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A: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B: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C: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D: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 第4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下列关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说法,错误的是()。

    A.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B.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C.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
    D.财务顾问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E.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答案:B
    解析:
    A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27条规定,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B项,第32条规定,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CD两项,第34条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E项,第33条规定,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 第5题:

    并购重组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A: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B: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
    C: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
    D: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答案:A,B,C,D
    解析:
    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