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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的监督的说法有误的是( )。 A.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员会实行问责制度 B.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的审核 C.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存在违反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工作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 D.对有线索举报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委员

题目

下列关于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的监督的说法有误的是( )。 A.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员会实行问责制度 B.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的审核 C.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存在违反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工作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 D.对有线索举报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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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下列关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说法,错误的是()。

    A.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B.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C.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
    D.财务顾问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E.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答案:B
    解析:
    A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27条规定,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B项,第32条规定,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CD两项,第34条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E项,第33条规定,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 第2题:

    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在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通知、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签收。

    A:1
    B:2
    C:3
    D:5

    答案:C
    解析:
    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在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签收。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 第3题:

    并购重组委员会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答案:对
    解析:
    并购重组委员会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本题说法正确。

  • 第4题:

    对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的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应予以解聘。()


    答案:对
    解析:
    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的;(2)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3)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4)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5)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的其他情形。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选聘增补新的委员。

  • 第5题:

    下列关于并购委员会的说法正确的有()。

    A: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B: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为2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C:并购重组委员会设会议召集人5名
    D: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

    答案:A,B,C
    解析:
    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