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八条、《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ⅠⅡ两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3.4条规定,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Ⅲ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董事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根据创业板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Ⅳ项,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